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Petróleo Brasileiro S.A. Shi Yang c/o Yang Shi

案号FA0812001239911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Petróleo Brasileiro S.A. (“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华盛顿特区Arent Fox LLP律师事务所的Cristina A. Carvalho被投诉人为中国的Shi Yang c/o Yang Shi(石杨(“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petrobras.mobi>,该域名系在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所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081223向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国家仲裁院于 2009128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的有形文件版本。投诉书系以中英文两种文本提交。

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23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仲裁院确认 <petrobras.mobi> 域名系在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0929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 postmaster@petrobras.mobi 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0932

被投诉人于200932日按时提交了答辩书,并经确定系为完整和准确。答辩书系以中英文两种文本提交。

200939日,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中所提出的由一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商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200923的邮件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协议未指明争议解决所应使用的语言。鉴于本案投诉人的投诉书和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均以中英文两种文本提交,根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ICANN规则》)第11条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ICANN规则》以及《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ICANN规则》和《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petrobras.mobi>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是国际公认的世界最大的石油和能源公司之一,至少自1953年起就开始在其产品和服务中使用petrobras标志。投诉人针对petrobras标志已在巴西、欧盟等世界各地获得商标注册。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广告和营销,petrobras商标已经成为知名商标,被视为投诉人商誉的独有象征;

2、被投诉人于2006927日注册争议域名,并利用争议域名为按点击付费网站提供链接而收取推介费。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代理律师200898日有关停止域名侵权并转让域名的函件未作答复;

3、本案争议域名<petrobras.mobi>与投诉人petrobras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4、被投诉人对域名<petrobras.mobi>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因petrobraspetrobras.mobi而广为人知,也没有包含petrobras标志的个人姓名、公司名称或称号。被投诉人也不拥有同争议域名或petrobras标志相同、相似或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商标,投诉人也未曾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petrobras标志。而且,被投诉人也并未实际经营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5、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petrobras.mobi>。首先,被投诉人在对投诉人有关petrobras标志权利实际知悉或推定知悉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其行为本身即包含恶意;其次,被投诉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通过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并通过在其网站的资源、广告资源、加盟资源、认证资源方面制造混淆性相似,蓄意吸引网络用户。其行为已构成恶意;最后,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为其他商业网站提供了众多的“按点击付费链接”,同样构成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1、争议域名的主体petrobras是通用词汇PetroBras的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投诉人即使拥有petrobras商标权,也不能因此剥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拥有权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存在恶意。被投诉人从没有将域名链接到商用网站,或将域名用作商用目的以及侵害投诉人的权利。.mobi是针对移动互联网的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在中国开始启用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后,手机上网更便捷,建立一个个人移动博客。争议域名注册到现在没有投入使用是因为手机浏览网页在中国还受到很大的技术限制;

3、投诉人提供错误的证据,企图混淆事实,是明显的反向域名侵夺。投诉人提供的网页信息与争议域名毫无关联,投诉人引用不相关的证据恶意推导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因而企图转移争议域名,其行为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在巴西和欧盟就petrobras标识拥有注册商标,其中,其注册号为2709007 petrobras商标于1962712日即已在巴西获准注册。投诉人上述petrobras商标至今仍持续有效并因而对petrobras标识享有商标权;

2、投诉人是世界石油和能源产品的重要生产商,其商业经营活动遍布世界多个国家。投诉人至少自1962年起即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petrobras标识。经过多年的商业经营和推广宣传,投诉人的petrobras商标凝聚了投诉人商誉,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投诉人自2004年起即在中国北京设立了代表处,采取与中国国内公司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开展其商业活动。投诉人petrobras品牌的产品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被投诉人于2006927日在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petrobras.mobi>

6、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至今尚未实际使用域名,利用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

讨论

ICANN规则》第15(a) 条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petrobras系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在巴西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既已拥有的注册商标,投诉人因此而对petrobras标识依据其注册地法律而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petrobras.mobi>中的可识别部分petrobras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petrobras相比,除大小写之间的区别外完全相同。鉴于此,本案争议域名<petrobras.mobi>与投诉人petrobras商标完全相同。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除主张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petrobras是由通用词汇所组成、投诉人不能因其拥有petrobras商标权而剥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拥有权外,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单位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petrobras标识有关。

专家组认为,ICANN政策》第4(a)(ii)条所指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指在争议域名<petrobras.mobi>注册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的字符petrobras是否享有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域名注册并不对注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所以成功注册域名本身并不必然就意味着取得了权利,更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产生争议才寻求通过ICANN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被投诉人因此不能将注册和持有争议域名的事实作为其合法拥有域名或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依据。本案中,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已经在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了petrobras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petrobras商标,与被投诉人亦无业务往来。被投诉人在答辩期间对投诉人的主张未予否认,也未提交其在注册争议域名前已经对petrobras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主张petrobras均为通用词,从而认为其有权使用petrobras的组合petrobras。专家组认为,即使petrobras均为通用词汇,这也并不意味着petrobras组合后的单词petrobras也必然是一个通用词。实际上,petrobras是一个臆造词,并无实际意义。在被投诉人没有就此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对被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是世界知名的石油和能源产品的生产商,其petrobras品牌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开展了相当广泛的商业活动。投诉人petrobras品牌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将作为一个臆造词而其本身对该词汇又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投诉人petrobras商标品牌注册为域名绝非巧合。可以说,被投诉人应当了解或者说不可能不知道petrobras系投诉人产品品牌。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理应对他人的产品品牌或商标标识予以合理避让。被投诉人在已知petrobras系投诉人产品品牌而其本身对petrobras标识又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投诉人petrobras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为获取商业利益,通过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并通过在其网站的资源、广告资源、加盟资源、认证资源方面制造混淆性相似,蓄意吸引网络用户;被投诉人还利用争议域名为其他商业网站提供了众多的“按点击付费链接”。被投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实际上,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后,至今尚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如果被投诉人对域名的可识别部分petrobras享有合法权益,其注册域名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加以使用或始终不予以使用均有其合理的理由。但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petrobras并不享有合法权益,其在注册争议域名后一直未实际使用域名,而且在接到投诉人律师的警告信件后,也未注销该域名,或者与投诉人协商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该域名,而是继续消极持有其本身并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本案争议域名。被投诉人这种注册及使用域名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争议域名的形式反映其petrobras商标。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ICANN政策》第4(b)(ii)条所规定的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针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投诉行为构成了反向域名侵夺。专家组认为,反向域名侵夺指的是,投诉人明知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组成部分不享有在先权益,而恶意地滥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达到其占有被投诉人业已注册并持有的域名的目的。本案中,投诉人对作为争议域名主要组成部分的petrobras拥有在先商标权,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侵犯了其上述商标权益,因而提起投诉,启动行政解决程序,以解决争议。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并未构成反向域名侵夺。专家组对被投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ICANN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petrobras.mobi>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

独任专家  李虎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the main Domain Decisions Page.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our Home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