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v. Zhiyong Li a/k/a Li Zhiyong

案号 FA0907001272365

 

当事人

 

原告为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原告”),地址是475 L’Enfant Plaza SWWashington, D.C. 20260-1135。被告为 Zhiyong Li a/k/a Li Zhiyong (“被告”),地址是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203室。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的域名是 <usps.mobi>注册机构是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根据已知情况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冲突。

 

陪审团成员:李勇。

 

程序历史记录

 

原告于200976日向国家仲裁院提交了电子版本诉状国家仲裁院于 200978收到了原告诉状的有形文件版本。

 

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77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 <usps.mobi> 域名系在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被告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被告受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合同约束应当同意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解决任何第三方提起的域名争议。

 

国家仲裁院在2009721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最后答辩期限为2009810。接通知后,被告可通过网上电子方式或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方式向国家仲裁院提交对原告诉讼状做出的应诉状。被告应于 2009810日之前按时提交完整和准确的应诉状。

 

被告于2009722日向国家仲裁院提交了应诉状。

 

由于原告请求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2009818国家仲裁院指定李勇先生担任陪审员。

 

陪审团通过国家仲裁院于2009826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提供诉状的Word文本。原告于2009827日向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上述文本。

 

恢复原判的救济

 

原告要求将域名从被告处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原告

 

1、原告的商标权

 

USPSUSPS® USPS.COM®一直拥有商标权。美国邮政局是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其前身邮政部是美利坚合众国历史上第二早的部级机构,成立于1775726日。1971年,依据《邮政重组法》,邮政部改组为美国邮政局。USPS使用这些标识每天投送数亿封信函,办理数十亿美元的金融交易,为800万个企业和2.5亿美国人服务。它每天通过设在美国各地的37,000多所POST OFFICE™为超过750万顾客服务。在过去两个世纪里,USPS建立了优质高效的声誉,在美国和几乎世界上每一个国家营销产品与服务。USPS花费大量资金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促销其USPS®USPS.COM®标识,因此,这些标识取得了国际知名度。USPS拥有20多个包含USPS®标识的联邦注册商标。例如《联邦公告》2709084 2423574。其中包括美国注册商标2423573USPS.COM®)。至少从1976年以来,USPS就一直把USPS®标识用于其邮政和货运产品及服务。USPS用域名 <usps.com>1997710日注册)经营一个网站,并通过该网站出售产品与服务。原告还拥有<usps.gov>,该网站转接至<usps.com>。在2008财政年度中,原告使用<usps.com>域名的网站上共有 433,077,906 次访问,浏览的页面超过36亿。USPS® 标识获得世界各地公众的承认。该标识已经成为USPS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殊标志。原告就此等标识获得了很高的商誉。 由于原告的USPS®标识几十年来在世界上广受承认,具有知名度和商誉,因此被告在注册域名之前“当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原告的USPS®标识注册和使用。另外,被告在与域名相关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USPS.COM®EXPRESS MAIL®CERTIFIED MAIL™REGISTERED MAIL™商标进一步显示被告实际上了解这些商标。

 

2、被告的域名令人混淆的类似

 

被告注册的域名包含原告著名的整个USPS®标识。就《政策》4(a)(i)而言,为了证实一个令人混淆的类似域名,大致等同或基本等同即可视作充足理由。用于测试令人混淆的类似域名的一种方法是“从总体上对比有争议的域名之外观、声音和含义与原告标识的外观、声音和含义”。被告在注册usps.mobi域名时在USPS®标识上添加了顶级域“.mobi”。仅仅添加顶级域“.mobi”并不能消除域名的等同性和混淆性。

 

3、被告不拥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告注册域名时完全了解原告的USPS®USPS.COM®标识,因此属于故意盗用原告商誉。被告既非USPS的授权经销商亦非其特许权之受许人,并无授权使用其标识或注册包含USPS标识的域名。因此,被告对域名不拥有合法权益。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以“USPS”为人所知。另外,据了解,被告并未获得对任何其他类似名称的商标权。被告在顶级域名.mobi的预注册期内,于2006922日注册 <usps.mobi> 域名。而在预注册期内,仅知识产权拥有人有权注册延展名为“.mobi”的域名。为了在预注册期内注册域名 <usps.mobi>,被告向注册处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存在的中国注册商标USPS的虚假信息。被告提供的信息声称:Zhiyong LiUSPS标识拥有人,USPS标识于200011日申请获准在中国注册,注册号为76875687。对中国商标局数据库进行搜索的结果表明,不存在编号为76875687的商标注册。另外,无论“Zhiyong Li”或“Li Zhiyong”都没有被列为在中国注册的任何商标的拥有人。鉴于上述原因,原告认为被告所谓的商标注册现在和过去均不存在,被告在预注册期内注册域名 <usps.mobi> 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因此,尽管被告在预注册期内基于其所谓“知识产权”注册了域名,但被告现在和过去均不对USPS名称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在200976日,被告的一个网页显示下列文字:“欢迎光临USPS[“Welcome to USPS”];“我们是谁,请了解详情……WWW.USPS.COM”[“Who We Are, Learn more about it…WWW.USPS.COM”];以及“请使用追踪确认功能追踪快递邮件信息以及下列附加服务的投送信息:投送确认、签名确认、证明投送邮件、挂号邮件和国际挂号邮件。更多服务……在USPS.mobi。”[“Visit track and confirm for tracking information on Express Mail items, and for delivery information on the following extra services: Delivery Confirmation, Signature Confirmation, Certified Mail, Registered Mail and International Registered Mail Service.  More…On the USPS.mobi.”]USPS.COM®EXPRESS MAIL®CERTIFIED MAIL™REGISTERED MAIL™均为原告的商标,原告未许可使用此等商标。因此,被告网站上的陈述提供了虚假和误导信息。当使用者故意侵犯他人权利时,不可能存在对域名的诚实使用。鉴于USPS®商标的注册和声誉,无法想象被告会在一种合理情况下正当使用域名,特别是在被告使用与该域名的网站进一步侵犯原告的权利。被告不仅利用原告宝贵而著名的商标把消费者导向其网站,以图谋利,而且在与该域名的网站冒充美国邮政局。这种使用不是“诚实”使用,并违反了基本的诚信原则。

 

4、被告违反诚信原则

 

被告于2006922日注册域名,此时.mobi gTLD注册期刚刚开始。其他仲裁小组曾经裁定,此类迅速行动表明被告在注册域名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毫无疑问,USPS®标识世界知名,因此被告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注册和使用该标识具有“内在可能性”。在注册域名 <usps.mobi> 之前,被告“了解或应当了解”USPS®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以及该商标的拥有人。USPS®商标在全世界拥有知名度、声誉和商誉,这意味着被告在注册域名之前“了解或应当了解”此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由于被告显然了解USPSUSPS®商标,被告在如此知情的情况下依然注册域名表明被告违反了诚信原则。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USPS.COM®标识和其他多种USPS商标,包括EXPRESS MAIL®CERTIFIED MAIL™REGISTERED MAIL™,表明被告了解USPS及其标识,也表明被告注册和使用域名违反了诚信原则。在预注册期内,被告感到有必要在注册域名时提供虚假信息,这进一步表明被告了解USPS及其标识和被告违反了诚信原则。被告注册域名的最终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即招徕希望访问usps.com网站并寻找USPS产品与服务的顾客。被告网站上的文字表明,被告试图蒙骗消费者,使之认为被告即是原告或与原告有关联:“欢迎光临USPS[“Welcome to USPS”];“我们是谁,请了解详情……WWW.USPS.COM”[“Who We Are, Learn more about it…WWW.USPS.COM”];以及“请使用追踪确认功能追踪快递邮件信息以及下列附加服务的投送信息:投送确认、签名确认、证明投送邮件、挂号邮件和国际挂号邮件。更多服务……在USPS.mobi。”[“Visit track and confirm for tracking information on Express Mail items, and for delivery information on the following extra services: Delivery Confirmation, Signature Confirmation, Certified Mail, Registered Mail and International Registered Mail Service.  More…On the USPS.mobi.”]。被告的网站主页上只有两个链接:“转让域名”[“Transfer the Domain Name”]和“联络我们”[“Contact Us”],这表明被告注册域名仅仅是为了把域名高价转让。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域名及原告的USPS.COM®EXPRESS MAIL®CERTIFIED MAIL™REGISTERED MAIL™标识,给人一种假象,使人误以为USPS和被告之间存在附属关系、联系或关联。被告使用USPS®标识把顾客从原告的网站引开,可能使消费者感到混淆,损害原告通过此等标识积累的商誉,降低这些著名标识的价值。

 

B. 被告

 

1、原告高估了自己在全世界的知名度。我注册USPS时不知道还有一个与UPS名称如此相似的邮政部门。

 

2、我注册USPS是个人理解的us PhotoShopusps缩写而成,中国人喜欢将使用Photoshop制作和创作图片称呼为PS

 

3、域名注册机构或域名注册中国分支机构即域名注册商涉嫌欺诈。我于你们所说的预注册期接到域名注册商打来的电话,电话的性质为推销最新域名,电话基本内容为鼓励我注册手机上网域名,并且声称多付费用给域名注册机构,便可以获得预注册期内的优先注册权。这个电话的信息对于对域名注册充满好奇和从未注册成功过满意域名的人来说是个绝佳的机会。而域名注册机构也尚未提及商标注册相关的信息,整个过程只是我付款和将个人信息提交给他们,他们替我操作并注册成功。至于域名注册机构的英文条款,在中国没有几个人能够完全看明白。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的产品标识、产品说明等应当规范为中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当然,如果使用中国的法律和制度去规范国际域名注册和销售机构的行为,会有很大难度。所以,也在此建议国际域名注册机构在每个国家开展域名销售时都出示相应语种的条款。

 

5、域名注册机构的业务人员曾经在电话营销中讲到,优先注册成功后会有一个月的公共质疑期,在质疑期间如果有机构或个人对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提出质疑,那么域名仲裁机构会做一个调查和裁决,如果在一个月之内被裁决域名需要返还的话,域名注册商会返还我支付的注册费用。

 

6USPS域名正式归属于我之后,即一个月的质疑期过后,我开始去了解USPS相关的信息。这时我才发现原来USPS.com是美国的邮政网址,而USPS也是美国人都熟知的一个机构。这时我也产生了放弃使用USPS.mobi制作US PHOTOSHOP的网站。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空置USPS.MOBI网站,没有任何网页内容,在此期间也希望美国邮政部USPS能够找到自己,并将域名转让给美国邮政使用。在漫长的等待期过后,曾经依照USPS.COM上的联系方式发送过一封转让域名的信息,遗憾的是一直未收到任何反馈。并因此希望用网页上发布信息的方式,让美国邮政找到自己。而更为遗憾的是美国邮政以选择更烦琐和付出更大代价的方式选择了域名争议诉讼。

 

7、原告的Complaint中的3839条提出的观点最为有趣,原告提出互联网用户从USPS网站转向被告的USPS.MOBI网站,以谋求商业利益。而我要说的是,从USPS.COM网站是不可能转到USPS.MOBI的网站,而USPS.MOBI网站却礼貌的将互联网用户指向了USPS.COM网站。仅此一点,就可以得出以下论点,试图进入USPS.COM网站的用户不会受到USPS.MOBI网站的影响,当然也不会因此而受到蒙骗。

 

8、原告的Complaint中的15条所炫耀的USPS.COM的点击流量的确令人吃惊,但是这并不能影响USPS.MOBI的点击流量。除非如上一条所说,USPS.COM也指引一个链接地址到USPS.MOBI

 

9、原告的Complaint中的4142条指出,被告注册域名是为了转让的观点我不予接纳。当然,现在的设想是开展US PHOTOSHOP网站的制作或将域名友好转让给美国邮政。那么,“被告注册域名是为了转让”应该是“被告注册域名为了保护或保管”。这也是面对原告的强势逻辑做出的最合理解释。

 

10、最后,使用一个正常商品买卖的行为来解释本次诉讼的案例。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产品被促销人员放到大众消费的货架上,被告最先买到了该商品,被告买去的意图是为了正常使用或最终转变为收藏,在时隔三年后,原告付费给销售商的管理者,并希望从原告手中将已售出的商品夺回,而没有考虑使用更加友好的方式。

 

我对于我的USPS.MOBI有如下设想:(1)使用USPS.MOBI域名制作自己喜欢的网站。(2)美国邮政部可以通过更加友好的方式与我进行转让协商。(3)对于解决和裁决的其他方式,我不予服从,并保留提起国际诉讼的权利。

 

审查结果

 

原告拥有多个“USPS”美国联邦注册商标,例如注册号为27090842423574的“USPS”商标。1976年以来原告一直把“USPS”用于其邮政和货运产品及服务。原告拥有<usps.com>域名(1997710日注册)和<usps.gov>域名并且经营了相应的网站。

 

被告于2006912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被告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供了不存在的信息,被告声称拥有在中国注册的、注册号为76875687、申请日为200011日的“USPS”注册商标,而事实上以上注册商标并不存在。根据200976日的网站截图显示,被告在本案争议域名的网站上标出“Welcome to USPS (欢迎光临USPS)”;“transfer the domain name, contact us (转让此域名,联络我们)”;“Who we are, learn more about it…WWW.USPS.COM (我们是谁,请你了解详情…WWW.USPS.COM”。该网站还出现了“USPS.COM, EXPRESS MAIL, CERTIFIED MAIL, REGISTERED MAIL”等标识,而以上标识皆为原告所拥有的商标。上述网站没有内容,只有两个链接:“转让此域名”和“联络我们”。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政策”第 4(a) 要求原告必须说明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的理由:

 

(1)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被告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被告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根据对原告和被告提交的材料的审查,陪审团认定原告对“USPS”享有商标权。将本案争议域名和原告的商标“USPS”加以对比可以容易的知道,本案争议域名与原告的商标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附加了“.mobi”,而具有识别性的主要部分则完全相同。陪审团认为,“.mobi”只是顶级域名后缀的一种形式,对于判断相同或相似性问题没有实际意义。因而陪审团确认,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

 

权利或合法权益

 

原告主张,被告既不是原告的授权经销商,也不是权利的被许可人,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以“USPS”为人所知。被告提供了虚假信息,声称自己有中国注册商标,从而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标识,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可能存在对域名的诚实使用,也不可能属于合理和正当使用。

 

陪审团认为原告已经尽其可能证明被告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此时证明责任已经转移到被告。被告如果能够证明政策4.c条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便可以证明其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i)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你方已使用或可证明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ii)你方(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它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因所持有的域名业已广为人知者;或者(iii)你方正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地使用该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淡化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之意图者。”陪审团没有看到被投诉人提出任何有关4.c的证据,陪审团也没有看到其他有关被告对于本案争议域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或证据。综上,陪审团认为被告对于本案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恶意注册和使用

 

在上述“审查结果”一节陪审团已经认定,原告拥有多个“USPS”美国联邦注册商标,原告1976年以来一直把“USPS”用于其邮政和货运产品及服务,原告还拥有<usps.com> <usps.gov>域名,并且经营了相应的网站。鉴于原告的较高的知名度,陪审团认为被告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就充分知晓原告的商标和附加其商标之上的良好商誉。陪审团作出上述判断的理由还在于被告在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标明了“Welcome to USPS (欢迎光临USPS)”和“Who we are, learn more about it…WWW.USPS.COM (我们是谁,请你了解详情…WWW.USPS.COM”,不仅如此,被告还在该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若干商标:“USPS.COM, EXPRESS MAIL, CERTIFIED MAIL, REGISTERED MAIL”。以上事实不仅表明被告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就明确知晓原告的商标,而且说明被告通过如此方式,在有关公众之中制造被告的网站与原告之间的混淆。被告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而是直接向网站用户表明“欢迎光临USPS”,并且指示网站用户前往访问WWW.USPS.COM,以便了解被告的详细情况。被告还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文字。被告制造混淆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被告的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实质内容,但是却有两个链接:一是“转让此域名”,二是“联络我们”。陪审团据此判断,被告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实质目的不是如其所称,为了“开展US PHOTOSHOP网站的制作”,被告的目的明显是为了向原告或者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者转让此域名。陪审团也不同意被告所称注册域名的目的是“被告注册域名为了保护或保管”。即使被告是为了保管本案争议域名而注册该域名,其背后的目的仍然是为了今后的转让。陪审团认为被告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原告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而且从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推断,一旦进行转让,被告并非仅仅希望在无利益情况下出让本案争议域名,而是希望得到域名注册手续费之外的额外利益。

 

此外,被告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供了不存在的信息,声称拥有在中国注册的“USPS”注册商标。这一事实也说明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在先的UDRP判例,提供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可以构成判断“恶意”的因素。

 

综合以上的分析,陪审团认为被告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政策”第 4(a)规定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支持原告的请求。因此裁决被告向原告 转让 <usps.mobi> 域名。

 

 

 

 

 

 

 

 

李勇陪审员
日期 200991

 

 

 

 

 

 

美国国家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