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
Manage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诉 Qiang
Huang
案号:FA0910001291961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PSC管理有限合伙公司(PSC Manage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文斯蒂德律师事务所(Winstead, P.C.)的凯瑟琳∙贝里曼律师(Cathryn
Berryman)。被投诉人为黄强(Qiang Huang)(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有争议的域名是<perotsystem.net>,该域名在中国斯普瑞伯德有限公司(China
Springboard Inc.)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09年10月28日向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国家仲裁院于 2009年12月2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的有形文件版本。
中国斯普瑞伯德有限公司(China Springboard Inc.)于2009年12月6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 < perotsystem.net > 域名系在中国斯普瑞伯德有限公司(China Springboard Inc.)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 中国斯普瑞伯德有限公司(China Springboard Inc.)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中国斯普瑞伯德有限公司(China Springboard Inc.)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09年12月11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perotsystem.net 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
被投诉人于2009年12月26日提交了电子版本答辩书,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述答辩书的有形书面文本。被投诉人答辩方式并不符合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ICANN规则》)第5条的规定。尽管如此,为公平公正地审理裁决本案,专家组对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中所发表的观点和主张予以考虑。
2010年1月4日,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书,投诉人根据国家仲裁院补充规则(《Forum补充规则》)第7条的规定提交对被投诉人答辩的“追加提交”。
2010年1月11日,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仅以中文进行答辩,投诉人也同时提交了其投诉书和补充陈述的中文译本,根据《ICANN规则》第11条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ICANN规则》以及《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ICANN规则》和《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 perotsystem.net >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由佩罗系统公司(Perot System Corporation)全资所有。投诉人已在美国和世界上至少5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PEROT SYSTEMS和PEROTSYSTEMS等多个商标(以下简称Perotsystems系列商标)。投诉人拥有Perotsystems系列商标的全部权利、权益和利益。Perotsystems系列商标被授权给佩罗系统公司;
2、本案争议域名< perotsystem.net >与投诉人Perotsystems系列商标混淆性近似;
3、被投诉人对域名< perotsystem.net >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以任何方式与投诉人或Perotsystems系列商标相关联,也并未被授权使用Perotsystems系列商标;在本案提起之时,被投诉人并未利用争议域名建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站。争议域名被解析至www.sedo.com,该网站为待售域名做广告,允许出价购买域名,被投诉人试图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基于PEROT或PEROT SYSTEM名称而被公众知悉;由于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著名商标,很难想象被投诉人能够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4、域名< perotsystem.net>系被恶意注册和使用。首先,被投诉人非法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并未利用争议域名建立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站,其因不作为或消极持有域名而构成恶意;其次,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著名Perotsystems系列商标实际知晓或推定知晓;最后,争议域名使用了完整的投诉人PEROT SYSTEMS商标,被投诉人以此造成与投诉人的混淆并从中获利的意图是清晰的或可推定清晰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其提交的电子版本的答辩书中认为:
1、被投诉人不怀疑投诉人对Perot享有商标权;Perot和System都是通用词汇,这两个词汇的组合perotsystem并非只有某一个特定的含义。虽然争议域名中的perotsystem和投诉人商标perotsystems仅有一个字母之差,争议域名并不会给他人带来误解或混淆;
2、被投诉人不否认争议域名现被指向www.sedo.com,但在sedo网站上停放域名并不必然具有恶意。sedo网站会将停放的域名默认列为出售对象,而这并非代表域名所有者的真实意图。sedo网站显著地标明其停放的域名或许在出售,而不是这个域名肯定在出售。被投诉人已修改默认的争议域名出售状态,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时就打算用这个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而不是打算将它出售给任何人;被投诉人仅仅注册争议域名3个多月,投诉人不能以未建立网站来指责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权利及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在停放争议域名时没有收到sedo网站有关商标侵权的警告,至少说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并不侵犯其他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所有注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完全是合法的;
3、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其perot商标具有实际或推定的认知,这完全是投诉人的主观臆断。投诉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中注明对systems放弃专用权。这说明任何公司在中国乃至世界其他地方不享有对某一个通用词汇的专有权。
C.
其他补充意见
投诉人在其针对被投诉人答辩意见追加提交的书面意见补充中认为:
1、争议域名并非与投诉人商标显著不同。本案争议域名实质性近似于投诉人PEROT SYSTEMS商标,也包括了由投诉人持有、使用和注册的域名PEROT.COM和PEROTSYSTEMS.COM。被投诉人仅仅通过从systems中删除字母s而创造的违法域名并不能消除与投诉人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2、域名停放是sedo网站特意为域名停放和出售而设计的。sedo网站并不负责域名注册的商标侵权通知以及域名恶意注册及使用问题,被投诉人不能将责任推委于sedo网站;
3、被投诉人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善意的目的去使用争议域名或对争议域名具有其他权利或合法利益。尽管被投诉人说其有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的意图,但其并没有提供信息或证据支持其该意图,域名却一直被停放但可通过sedo网站购买;
4、被投诉人并未表明投诉人的商标是未知的或不著名的,而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则能表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商标至少应当认知。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双方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而进行的相关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佩罗系统公司在美国、欧盟、中国内地和香港就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标识在包括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开发在内的多类服务项目上拥有多项注册商标。这些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均远早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09年9月21日。本案证据显示,PEROT SYSTEMS商标在1990年既在美国核准注册。上述PEROTSYSTEMS系列商标至今仍持续有效;投诉人2006年9月30日在中国内地就PEROTSYSTEMS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其初步审定号分别为第5641276号和第5641277号。
2、投诉人在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领域在世界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商业活动涉及美州、欧洲以及亚洲等多个国家。投诉人关联公司佩罗系统公司自1988年起即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标识。经过多年的商业经营和推广宣传,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商标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为一中国籍自然人。
5、被投诉人于2009年9月21日在中国斯普瑞伯德有限公司(China Springboard Inc.)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perotsystem.net > 。
6、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将域名停放在www.sedo.com网站,至今尚未实际使用域名。
讨论
《ICANN规则》第15(a) 条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标识系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佩罗系统公司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在美国、欧盟、中国内地和香港既已拥有的注册商标。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由佩罗系统公司全资所有。投诉人拥有Perotsystems系列商标的全部权利、权益和利益。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该主张未持异议,并明确表示不怀疑投诉人对Perot享有商标权。专家组据此认定,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对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标识依据其各自获准注册地法律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perotsystem.net>中的可识别部分perotsystem与注册商标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相比,除大小写之间的区别以及字母s的有无外完全相同。鉴于此,本案争议域名<perotsystem.net>与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认为,Perot和System都是通用词汇,这两个词汇的组合perotsystem并非只有某一个特定的含义,争议域名并不会给他人带来误解或混淆。专家组认为,即便Perot和System都是通用词汇,但Perot和System的组合perotsystem并非是一个通用词汇,而是投诉人及关联公司的著名商标。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除对投诉人有关其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进行辩解(这将在恶意部分进行分析)以及主张其是合法注册争议域名< perotsystem.net >从而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具备合法利益外,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标识有关。
专家组认为,《ICANN政策》第4(a)(ii)条所指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指在争议域名< perotsystem.net >注册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的字符perotsystem是否享有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域名注册并不对注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所以域名取得注册本身并不意味取得权利,更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产生争议才寻求通过ICANN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被投诉人因此不能将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事实作为其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依据。本案事实证明,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已经在美洲、欧洲及亚洲各地取得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商标,与被投诉人亦无业务往来。被投诉人在答辩期间也未提交其在注册争议域名前已经对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专门从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其商业服务活动涉及美州、欧洲以及亚洲等多个国家,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商标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投诉人提交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或其关联公司已经在中国开展了相当广泛的商业活动。投诉人或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服务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应当了解或者说不可能不知道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系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服务商标。即便被投诉人对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系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服务商标毫不了解,就其所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而言,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也应通过网络进行合理的查询,以对他人的产品品牌或商标标识予以合理避让。被投诉人在已知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系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服务品牌而其本身对该标识又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行为本身很难说不具有恶意。
本案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并未利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而是将域名停放在sedo网站。域名停放是sedo网站特意为域名停放和出售而设计并提供的一种可选择性服务,其目的是借助停放域名以增加该域名出售的机会。sedo网站并不负责所停放域名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域名是否恶意注册及使用问题。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域名停放在sedo网站的事实则说明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并非自己使用而是要寻求出售的主观动机。域名出售本身并不必然具有恶意。但在本案中,被投诉人自身对构成域名的主要标识PEROTSYSTEM并不享有合法权益,对PEROT SYSTEMS 和PEROTSYSTEMS系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服务品牌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后又未实际使用域名,而是将域名停放在专门提供停放服务的网站以便待售。应当认定,被投诉人这种停放及出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ICANN政策》第4(b)(i)条所规定的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ICANN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 perotsystem.net >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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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专家 李虎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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