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style
Evolution, Inc. 诉 Chen Qing rui
案号:FA1007001336287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Lifestyle Evolution, Inc.(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安德鲁
J. 科尼利厄斯律师事务所(ANDREW J. CORNELIUS, P.C.)的安德鲁 J.
科尼利厄斯律师(Andrew J. Cornelius)。被投诉人为陈清瑞(Chen Qing rui)(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nugo.com>,该域名在新网科技有限公司(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
新网科技有限公司(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被投诉人于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仅以中文进行答辩,投诉人也以中文提交投诉及其补充陈述,根据《ICANN规则》第11条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nugo.com 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NUGO及NUGO
NUTRITION等系列标识是投诉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所注册的商标,NUGO同时也是投诉人在加拿大和以色列所获得的注册商标,该标识并已获得国际注册。投诉人NUGO系列商标主要用于基于蛋白质、营养丰富的零食棒。从商标注册所指明的第一次使用时起,投诉人NUGO商标就一直被持续使用至今;
2、本案争议域名<nugo.com>与投诉人NUGO商标相同,并与投诉人其他NUGO商标混淆性近似;
3、被投诉人对域名<nugo.com>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通知之前,没有使用或没有明显准备使用争议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以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商业性并与投诉人形成竞争。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所建立的网站提供与投诉人及投诉人自身产品形成直接竞争的产品;被投诉人没有因争议域名而众所周知,也并未被授权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也不构成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
4、域名<nugo.com>已被注册并正被恶意使用。首先,被投诉人已注册争议域名以阻止投诉人利用该域名反映其商标。被投诉人曾回应投诉人愿意以10万美元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其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出售、出租或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以获取高额报酬;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所建立的网站提供与投诉人及投诉人自身产品形成直接竞争的产品,以破坏投诉人的商业经营;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故意将网络用户吸引到其网站的行为造成NUGO商标与被投诉人网址或地址上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主办关系或批准关系相互混淆的可能性。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不相同,也并无混淆性。投诉人在中国就NUGO标识并不享有权利或业已注册商标;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所对应的网站自2001年域名注册后一直在正常使用,经常升级改版。在接到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http://mail.nugo.com
等邮箱的使用也证明被投诉人正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nugo.com
论坛现已有一万多名会员,这证明被投诉人所持有的域名业已广为人知;nugo.com是在中国政府正式登记备案的域名及网站,由此可证明被投诉人正当使用争议域名;注册商开给被申请人的缴费发票也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完全是为了自用。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和被投诉人联系。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不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域名形式反映其NUGO商标,也不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nugo.com网站是中文网站,投诉人网站是英文网站,双方网站的性质、类型与服务对象完全不同,被投诉人网站不出售任何与投诉人产品相关的产品。被投诉人没有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
4、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应予以撤销。
C.
其他补充意见
投诉人在其提交的补充意见中认为:
1、即便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中所陈述的属实,这也无法使之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人随其答辩提交了数个网页截屏,从而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之后对其网站进行了实质性的更改。这些网页截屏至少在外观和和感觉上和新更改网站内容相似。新更改网站与本案无关,因为它是在投诉提交之后才做的,而被投诉人提交的网页截屏也因此与本案无关。
被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一份域名裁决书。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双方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而进行的相关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就NUGO系列标识拥有多项注册商标,投诉人就NUGO标识也拥有国际商标注册,其领土保护范围业已扩展至欧盟。本案证据显示,投诉人NUGO系列商标中最早获得注册的是NUGO商标,该商标于
2、投诉人上述NUGO系列商标主要用于基于蛋白质、营养丰富的零食棒。
3、投诉人于
4、被投诉人为一中国籍自然人。
5、被投诉人于
讨论
《ICANN规则》第15(a)
条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根据专家组上述所确认的事实,投诉人对NUGO系列标识依据其各自获准注册地法律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nugo.com>中的可识别部分nugo与投诉人注册商标NUGO相比,除大小写之间的区别外完全相同。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专家组有必要指出,《ICANN政策》下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解决与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如.CN)争议解决不同,其并不以投诉人在域名注册人所在国拥有注册商标为必要条件。因此,本案中,投诉人是否在中国拥有NUGO商标注册或者投诉人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已扩展保护至中国,对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无影响。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主张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审查结果,专家组认为,在接到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确实已善意地持有并使用争议域名(参见下节“恶意注册和使用”部分的相关认定)。而且,被投诉人所持有的<nugo.com>域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由此,根据《ICANN政策》,被投诉人已对争议域名<nugo.com>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在其补充陈述中认为被投诉人在答辩中所提交的网页截屏因是在本案程序开始后提供、被投诉人有篡改争议域名网站的嫌疑而与本案无关。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提交答辩及证据必定是在其接到投诉通知之后,而投诉人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专家组对投诉人的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未能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本案中,被投诉人于
根据上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未能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未能同时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虽然“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但“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而且“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并无恶意”。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ICANN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独任专家 李虎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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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