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Automattic Inc. v. 段翔旺

案件号FA1008001338496

当事人

原告为 Automattic Inc. (“原告”)。被告为 段翔旺 (“被告”)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 <wordpresss.com> 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注册。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根据已知情况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冲突。

陪审团成员:李勇。

程序历史记录

原告于2010年8月2日 向国家仲裁院提交诉状的电子版本国家仲裁院于 201089收到了原告诉状的有形文件版本。

 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 201086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 <wordpresss.com> 域名系在 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 注册,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被告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 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 已经核实被告受 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国家仲裁院于2010818向被告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开始通知”),并限定最后答辩期限为201097被告应于该日期之前按时提交完整和准确的应诉状。

被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国家仲裁院提交了应诉状。

原告和被告又分别于2010年9月13日2010年9月21日向国家仲裁院提交了补充陈述书和补充答辩书。

原告请求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2010921国家仲裁院指定李勇先生担任陪审员。陪审员被要求于2010年10月4日之前做出裁决书。

 

 

原告要求的救济

 

原告要求将域名从被告处转移至原告。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原告

原告是独特且广为人知的 WORDPRESS 商标及其相应徽标以下统称为标识的独家特许持有人。标识 WordPress 基金会所有原告早在 2003 3 28 日就开始使用该标识用于经营目前已成为世界最强大的自主托管及因特网发布工具的服务多达数百万网站使用这些服务每天的浏览人数高达数千万人。自创始以来,原告就一直在业务中使用该标识原告是业内领先的自主托管服务及因特网发布服务供应商根据 Quantcast.com 采用的标准体系原告网站 <wordpress.com> 的访问量在所有网站中排名第 25 位。在 2006 世界知名新闻机构 CNN 成为WordPress的客户WORDPRESS服务也成为全国性媒体的宣传主题其中包括多篇新闻报道、YouTube 视频及知名的 “Dummies” 系列丛书中的一本名为“Dummies WordPress”的书籍。原告也获得了各种赞誉及奖赏。WordPress 2007 年获得了 Packt 开源 CMS 大奖并于 2009 年获得了最佳开源 CMS 大奖。此外,关于WordPress的文章登上 Linux 杂志 (Linux Journal) 2008 7 月号的封面当月的旧金山纪事报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财经版的封面故事也是关于WordPress。彼时WordPress 网站的月浏览量累计高达 9 千万页次 Alexa.com 网站的排名中名列世界第 31 位。今日美国USA Today 2009 1 月刊登了一篇关于 WordPress的文章。开源 CMS 市场占有率报告根据调查得出的结论是 2009 10 月为止WordPress 品牌力量强于其它任何一种开源内容管理系统。原告 <wordpress.com> 网站为预期用户提供信息。由于原告长期广泛地使用并推广 WORDPRESS标识”因而该标识”具有向公众提示并令公众识别原告所提供的服务的来源的作用并能将原告的服务与其它公司的服务区分开来。该标识在消费者中久负盛名且受到广泛认可。原告通过注册及执行手段对 WORDPRESS标识”进行严密保护。原告的标识还拥有美国及加拿大的商标注册。

标识

商品和服务

注册

注册 日期

WORDPRESS

IC 009. US 021 023 026 036 038. G & S可下载的软件程序,用于设计及管理网页内容。初次使用日期: 20030328初次用于商业目的的日期: 20030328

3201424

2007 年 1 月 3 日

WORDPRESS (徽标)

IC 009. US 021 023 026 036 038. G & S可下载的软件程序用于设计及管理网页内容。初次使用日期: 20030328初次用于商业目的的日期:20030328

IC 042. US 100 101. G & S软件解决方案即提供在线非下载软件以便在进行因特网发布时使用。初次使用日期: 20030328初次用于商业目的的日期: 20030328

3201428

2007 年 1 月 23 日

WORDPRESS

商品:

(1) 可下载的软件程序及托管软件用于设计并管理网页内容。

服务:

(1) 托管软件解决方案即提供在线不可下载软件以便在进行因特网发布时使用。

早在 2004 年 1 月起即开始在加拿大使用

TMA698039

加拿大

2007 年 10 月 9 日

 

上述原告商标注册的副本请见证物 E 1-3。

 

被告注册 <wordpresss.com> 的行为违反了“规则”中的规定。被告是一名域名抢注者。与被告相关的前次纠纷为 Microsoft Corporation (微软) Duan Xiang Wang段翔旺NAF 案件编号FA0906001269201 (2009)在该次纠纷中专家组判定被告正在使用 <microsoftranslator.com> 域名造成了易于与原告的 MICROSOFT 标识相混淆的事实目的是诱导网络用户浏览其网页并在网页中设置弹出广告及跳至原告竞争对手网站的链接。与此类似在此次诉讼中被告注册 <wordpresss.com> 的行为违反了“规则”中的规定。

 

根据规则” 4(a)(i)被告的域名 <wordpresss.com> 在字面上易于与原告已注册且独家拥有的 WORDPRESS 商标相混淆。由于被告使用了 <wordpresss.com> 域名搜索人易于受到误导认为原告和被告在源头、赞助关系、隶属关系或背书关系等方面有所关联。证物 F 1-2 2010 7 19 日截取的被告的网页)。通过对原告的商标进行微小的拼写改动、添加从属类词汇或其它词汇而创建的域名,应被判定为类似并容易造成混淆的域名,这种判列举不胜举。请见 W.W. Grainger, Inc. Private Registration (auc)NAF 案件编号FA0908001281960 (2009)<gainger.com> GRAINGER商标类似并容易造成混淆这一纠纷中的被告与此次诉讼的被告可能相同。在 DIRECTV, Inc 直播电视集团公司 Digi Real Estate FoundationDigi 不动产基金会),NAF 案件编号FA0702000914942 的诉讼中专家组判定按照规则” 4(a)(i) 规定被告的<dirtectv.com><durectv.com><dorecttv.com> <dishdirectv.com> 域名均与原告的 DIRECTV标识类似并容易造成混淆因为被告的每一个域名均含有原告的完整标识,或者仅为该标识的拼写变体。针对被告持有的另一个域名专家组认为被告的 <dishdirectv.com> 域名含有原告的标识的全部并增加了类属词 ‘dish’作为‘directv’ 的前缀但按照“规则”  4(a)(i)规定这种做法仍无法排除该域名与原告的标识类似并容易造成混淆的事实。专家组认为案件中的所有域名均“让消费者在搜索原告的商品和服务时易于被误导”。 与此类似 Brownells, Inc. Texa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AssociatesWIPO 案件编号D2007-1211 的诉讼中被告对原告的商标进行了细微的拼写改动因而专家组判定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吸引错误地拼写了原告的网站名称的用户。也可参考 Christie’s Inc. Tiffany’s Jewelry Auction, Inc.WIPO 案件编号D2001-0075 的诉讼由于原告仅添加了“auction” 这个表示类属的单词因而认定域名 <christiesauction.com> 与原告标识类似并容易造成混淆。与上述裁决类似本次诉讼中的被告使用了几乎与原告的标识完全一致的域名仅在末尾添加了 “s”),以诱导搜索人进入被告网站并由此误导访客令其认为被告网站与原告的某一合法网站间存在联系。请见 Focus Do It All Group Athanasios SermbizisWIPO 案件编号D2000-0923原告享有商标使用权,使用该标识无疑会使了解该标识的消费者确信 ‘focus-do-it-all.com’ 也是原告的网址之一。根据 Athanasios 一案中的论述即使搜索人发现自己并未进入原告的网站他们也会认为 <wordpresss.com> 网站中出售的商品和服务从属于原告、或得到了原告的批准或赞助。正像 Athanasios 一案一样,本案的被告在其域名、网站标题及网页正文中均使用了原告的标识。如下论断应属合理:搜索人在 <wordpresss.com> 网页正文中看到所列的原告的标识,并发现该网页列出了很多跳至提供其它商品和服务的公司的链接搜索人将被误导,并认为即使那些商品和服务并不归原告所有,但至少是从属于原告、或得到了原告的批准或赞助。这一点显而易见,因为被告的网页上明显使用了这些标识

 

根据规则”4(a)(ii) 规定,被告无权享有与 <wordpresss.com> 域名相关的权利或正当利益。“规则”中的 4(c) 部分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证据确凿则有可能证实被告对 <wordpresss.com> 域名享有的权利及正当利益。但此次诉讼中的被告并不符合这些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按照“规则” 4(c)(i) 规定被告的行为并非是真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通过使用一个典型的“点击支付”性网站,被告的域名会诱导原告的客户与潜在客户访问被告的点击支付网站及其它与原告无关的网站,有的网站甚至与原告的竞争对手相关。ICANN 专家组曾经判定,诱导搜索某项业务的消费者来到列有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其它公司的网页的行为,就属于出自不真诚的意图的行为。Homer, TLC Inc.哈默尔TLC公司 KangNAF 案件编号FA573872 被告使用的域名与原告标识完全相同这一行为诱导网络用户点击第三方网页并为被告带来盈利这些盈利为不真诚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不能被认定为对该标识的合法非盈利性使用或正当性使用…”)。被告通常为人所知的名称并非<wordpresss.com>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规则” 4(c)(ii) 的规定。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并相信被告通常并非以“WORDPRESS”这个名称而为人所知被告也并未使用这一标识运营一个公司或其它组织,因而被告对 WORDPRESS 名称中的商标或服务标识都不享有任何权利。请见 Dell Inc.戴尔公司 George Dell Dell Net SolutionsWIPO 案件编号D2004-0512 <dellnetsolutions.com> 域名而言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通常被以那个名称为人所知。此外,被告在姓氏中添加了一些词汇,创建出一个存在争议的域名。)。被告对<wordpresss.com>这个域名的使用不是以合法的非盈利方式或公平的方式进行的,而是意图获得商业利润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规则”4(c)(iii) 的规定。被告使用这一域名迷惑并误导客户,或败坏了这一标识。在 Dr. Ing. h.c. F. Porsche AG Limex, LLCWIPO 案件编号D2003-0649 的诉讼中专家组判定本次诉讼中的 3 个域名均使用 PORSCHE 商标以吸引潜在客户进行 [汽车] 类的贷款业务。”专家组认为,在一个域名中使用某制造商的商标,以提供与在该商标下出售的商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尽管这一域名中还使用了另外一个制造商的商标,并不能说明对这一制造商的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或正当的。 此外 Athanasiossupra 诉讼中专家组判定消费者认为他们正在访问原告的网站后来发现自己正在浏览的目录对原告存在潜在的危害而停止浏览,尽管如此,被告的使用行为仍然无法被称之为正当行为。在本案件中搜索人在搜索原告的 WORDPRESS 服务时可能会使用域名 <wordpresss.com>,并因此受到误导认为自己正在访问原告的网站直至发现自己所在的目录会链接至原告的竞争对手或提供其它商品和服务的公司的网站为止。此类使用方式不应被认定为正当使用。请见 Mpire Corporation Michael FreyWIPO 案件编号D2009-0258虽然就被诉讼方自身来说获得点击率收益并非非法行为但使用与某个公司的标识类似的迷惑性域名获取点击率收益的行为即为恶意行为。请见 L’Oréal, Biotherm, Lancôme Parfums et Beauté & Cie欧莱雅、碧欧泉、兰蔻香水与化妆品公司 Unasi, Inc.WIPO 案件编号D2005-0623。”)最后一点,被告的此类使用行为败坏或削弱了这一标识。被告使用了这一标识,并将其与一个列有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的其它公司的网页链接的分类目录网站相关联,而这些产品和服务与原告的高品质产品并无任何关系,因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将这一标识与该标识下的高品质产品相关联的能力。

 

根据“规则”4(a)(iii) 规定被告系使用恶意方式注册了这一域名。“规则”明确指出,被告通过使用一个域名,使客户有可能将原告的标识与网页或在线地点的源头、赞助关系、隶属关系或背书关系等方面相混淆,或与网页或在线地点上的产品或服务的赞助关系、隶属关系或背书关系等方面相混淆,以此蓄意诱导互连网搜索人访问其网页或其它在线位置,并获取商业利润,就是恶意行为。请见“规则”4(b)(iv)。被告未经原告允许蓄意使用标识。现已对被告进行推定通知说明原告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对标识的权利及在 <wordpresss.com> 域名创建之前就已发生的原告对这一标识的广泛应用。请见 American Funds Distributors, Inc. Domain Administration Limited, WIPO 案件编号D2007-0950先前对该名称的广泛应用及该名称是几个美国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事实均构成了原告对商标权利的推定…”。因此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蓄意使用标识的行为妨害了原告对标识的权利。根据被告在<wordpresss.com>网站内容可知被告实际上知晓该标识及原告与标识相关的产品因而被告是在蓄意对该标识进行利用。被告通过使用 <wordpresss.com> 网站获得了经济利益。这是一个目录网站或点击支付网站提供了多个超链接。其中部分超链接会跳至原告的网站,而部分会跳至原告竞争对手的网站。当搜索人来到 <wordpresss.com> 网站时,他或她会看到跳至其他网站的链接列表,其中部分链接指向原告的竞争对手。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并相信,搜索人每次点击其中一个搜索链接时,被告都会从 <wordpresss.com> 网站超链接的指向网站所有人处收取一定报酬。被告很可能根据消费者对网站分类目录的链接的点击量而获得报酬。请见 AllianceBernstein LP Texa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Associates - NA NAWIPO 案件编号D2008-1230 Brownellssupra在类似案件中发现被告试图吸引网络搜索人以获得经济利益。在 AllianceBernstein 案件中被告注册的域名 <allaincebernstein.com> 几乎与原告的 ALLIANCEBERNSTEIN 标识完全一致。这一域名指向一个搜索目录网站,网站中的超链接指向第三方供应商,其中包括原告的竞争对手。Id. 专家组判定被告通过使用链接将用户引导至不同的商业网站而获得点击率报酬并按照“规则”4(b)(iv) 规定认定被告对标识的使用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是对域名的恶意使用。在 Brownells 案件中被告注册了域名 <brwonells.com>专家组判定该域名与原告的标识几乎完全一致仅有两个字母与该标识中的位置相反。Brownellssupra。被告网站的链接指向狩猎装备及相关用品。专家组判定被告提供此类链接列表的目的仅为获得经济利益。在本诉讼中被告通过操作 <wordpresss.com> 域名下的点击支付网站收取点击率费用并仅将其作为经济利益。请见 AllianceBernsteinsupra。此外 Brownells AllianceBernstein 案件中的事实类似被告使用这个域名以及网站并将指向原告的竞争对手及其他个人、集团或实体的网站的链接放于网页以获取经济利益。与上述案件中被告寻求经济利益的做法相似此次诉讼中被告系为其本人及 <wordpresss.com> 网页上的链接所指向的网站所有者寻求经济利益。被告对这个域名的使用系为商业使用因为 <wordpresss.com>分类目录网站的链接所指向的多个公司会从搜索者随后的兴趣及购买行为中获益。ICANN 专家组曾判定只要有一方寻求经济收益,就可认定这种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请见 Focus Do It All Group Athanasios Sermbizis, supra 发现将其用作商用已足以为某人谋取经济收益

 

最后说明上文已经详尽指出被告在其域名中蓄意使用标识因此产生与原告 WORDPRESS 标识相混淆的可能性以诱导因特网搜索人仅这一蓄意行为即成为被告的恶意的有力证据。请见示例DIRECTV, Inc直播电视集团公司 Digi Real Estate Foundation

 

B. 被告

争议域名“wordpresss.com”是被告合法购买,被告对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wordpresss”享有合法的权益,注册争议域名也是完全善意的。原告的投诉请求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被告应该对争议域名继续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

争议域名在注册之前及成功注册之日,原告对”wordpress”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民事权益。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wordpress”是由两个常用英文单词“word”和“press”的组合“wordpress”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及注册当日,原告对” wordpress”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原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时间为2006-9-1(证物B-1),晚于该域名注册时间2005-8-21(证物B-4)。在中国,有其他个人同样拥有该商标,其注册者为卓祖然(证物B-2)。而且该商标注册者同样在200599拥有域名wordpress.com.cn(证物B-3),其注册时间晚于2005-8-23日注册的争议域名wordpresss.com(证物B-4)。

 

被告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wordpresss.com” 是被告以2000$通过escrow.com交易取得(证物C-1)

被告在注册及使用域名的过程中不具有恶意。被告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中没有任何损害原告的声誉的目的和行为。首先,被告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不是在于损害原告的声誉,被告并不是恶意抢注者,而只是域名投资者。希望仲裁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来保护正当的域名注册和域名投资行为而免受恶意仲裁。这样也更有利于域名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原告在使用争议域名的过程中也没有任何通过网络损害原告的声誉的行为。被告注册及使用的域名没有混淆与原告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首先、争议域名在2005822被注册时,原告在中国并没有取得“wordpress”商标注册权,也没有在中国进行过任何商业活动,所以被告注册争议域名时,没有必要通过混淆与原告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原告非常恶意的针对中国人来强行仲裁走域名投资者合法拥有的域名财产。该域名原为一美国人注册所有(证物c-1),其还注册了wordpresss.org(证物c-2)。今年五月份进行了交易,被告刚完成交易,原告就来恶意仲裁,而之前搜集了证据而并未进行仲裁,包括wordpresss.org依然由原注册者进行停放。所以,这是非常恶意的,有目的性的,有针对性的,来扰乱域名市场,侵害域名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原告一再强调不让被告使用母语来进行答辩,用心险恶。

 

综上,原告的请求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说的三个条件,被告注册“wordpresss.com”是完全善意的投资行为,并对“wordpress”享有合法的权益。故原告的投诉不应得到支持

C. 原告在被告提出答辩书后又提出补充陈述书:

原告在被告取得<wordpresss.com>这个域名之前就享有对 WORDPRESS 商标的权利。在答辩中,被告声称<wordpresss.com>这个域名于1995年创立,创立日期早于原告将商标注册的时间。然而,法律明确规定,《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裁决办法》UDRP)中的条款适用于被告购得域名的时间而非域名创立的时间。在 Celilo Group Media, Inc. Domain Administrator一案中(WIPO案件编号D2010-1119), 专家委员会说明了 “ (对域名的)控制发生了变化,控制程度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的(域名)注册,其目的具有规则中规定的[恶意性] 。更为显著的是,被告是在原告对未注册的商标享有权利这个事实出现之后才购得这个域名的.….”  还有,在 MC Enterprises Mark Segal (Namegiant.com) 一案中(WIPO案件编号D2005-1270),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性,起诉所针对的域名被转回原告,在那个案件中,被告不是那个域名的原始登记者,但根据规则中的规定,他购买这个域名,应被视为对该域名的新注册。  另见Bayer HealthCare LLC v. Eighty Business Names一案,WIPO案件编号 D2010-1024 (争议中的域名的创立时间是2004年,而被告是在2009年才购得该域名的,专家委员会 仍然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恶意性) ; DHL Operations B.V. Karel Salovsky一案,WIPO案件编号  D2006-0520 (在域名被收购之前该域名的前任拥有者行使与该域名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而非被告)域名查询 (Whois) 数据库清楚地显示,被告取得<wordpresss.com>这个域名的时间是2010 5 21 (见显示所有权历史的证物 B 2-3)。此前的拥有者为一个似乎位于美国纽约市的、称为 ServerCube.com 的公司,该公司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登记机构都与被告的不同。为了进一步显示这一点,现附上域名查询 (Whois) 数据库2006422的历史纪录的副本(这是关于这个域名的最早纪录),作为证物1。该证物显示,从那天起, ServerCube.com 就是 <wordpresss.com> 的拥有人。 在2010 5 21 被告购得这个域名之前,原告早就对其主张的权利拥有了在美国、加拿大和中国的所有注册商标。原告敦促专家委员会认定,在2010 5 21 被告购得<wordpresss.com>这个域名之前,原告事实上早就拥有了很强的商标权利。被告从这个日期起,表现出了恶意的行为。或者,原告敦促专家委员会认定,正如本起诉书的证物所显示,在2010 被告购得<wordpresss.com>这个域名之前,原告早就对WORDPRESS拥有很强的普通法商标权利。

原告WORDPRESS 商标既不是类属性质的,也不是描述性的,被告的域名与其非常相似易于混淆。在答辩中,被告认为WORDPRESS由两个很常见的单词wordpress组成,而且 <wordpresss.com> 这个域名只是使用了这些表示类属的单词。原告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在通常的话语中,单词wordpress并非是用来指互联网发布服务的,例如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因此,<wordpresss.com>明显是对原告WORDPRESS商标的拼写的篡改,很可能被到访被告网页的访客看作是一个商标,而不是一般的描述性或类属性词汇。因为被告网页包含原告竞争对手的点击收费性质的链接,这一点显而易见。即使有人辩解单词wordpress是属于类属性质的或描述性的,商标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即使独立的单词是属于描述性的,但把它们结合起来,仍然会与已经建立的独一无二的商标产生混淆。见 Monster.com (India) Private Limited NVS Consultants Pvt Ltd, 一案,WIPO案件编号 D2009-1222 (<jobsahead.net> 被判定与使用同一短语的原告的注册商标非常相似易于混淆); Alienware Corporation James Dann, NAF 案件编号FA0910001290045 (2009) (<alienlaptop.com>被判定与原告的ALIENWARE商标非常相似并且易于混淆); Canadian Tire Corporation, Limited Shahrokh Sherzady, WIPO案件编号D2009-1497 (<canadianusedtire.com>被判定与原告的CANDIAN TIRE商标非常相似并且易于混淆)。另外,是否属于非常相似易于混淆,是通过检查被比较的词汇的视觉印象(或外观)、发音和意思来进行判定的。见Confederation Nationale du Credit Mutuel Tribhuwan, Tribhuwan Nailwal, Luxor Writing Instruments pv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8-1716。根据这项广为接受的测试方法, <wordpresss.com> 的外观和发音与 WORDPRESS非常近似,意思完全相同。它比原告的商标仅多一个字母 “s”,仅多用了一个字母,无法避免与一个广为人知的商标造成混淆。见State Farm Mut. Auto. Ins. Co. Try Harder & Co., NAF 案件编号FA 94730 (2000) (<statfarm.com>被判定与STATE FARM的商标非常相似并且易于混淆)。最后,被告宣称这里不存在易于混淆的问题,因为另有其他机构也拥有WORDPRESS的商标。这里不探讨其宣称的其他机构是否与原告有关系,或者是否为原告在中国的代理人,事实仍然是,被告的<wordpresss.com>包含原告竞争对手的链接。很明显,是被告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而不是可能会主张拥有WORDPRESS 商标权利的其他机构。

 

被告知晓或本应知晓原告商标被告承认自己是域名投资人,以前的UDRP 纪录也显示其还是一名经验老到的域名抢注者。见Microsoft Corporation Duan Xiang Wang, NAF 案件编号. FA0906001269201 (2009)。因此,他本应该利用他的经验和技能避免与商标拥有人,例如原告,发生冲突。据判定,规则第二段要求人们不能恶意登记并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有关的域名UDRP的决定参照规则的第二段,因而有坚实的基础,该段落要求人们要想办法保证避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Balglow Finance S.A., Fortuna Comércio e Franquias Ltda. v. Name Administration Inc. (BVI), WIPO 案件编号 D2008-1216。 另见 SembCorp Industries Limited Hu Huan Xin, WIPO案件编号D2001-1092,虽然证据未显示被告实际上知晓,但专家委员会仍然认为: 被告知晓或本应知晓原告的存在/原告商标规则没有规定必须提交被告实际上知晓的证据。 然而,只要能对知晓作出认定 (实际上的、推导出的或构定性的) ,这个认定在决定(当事人)是否缺乏合法利益或其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时,仍然有意义。考虑到 [原文如此] 被告知晓或本应知晓原告此前对SEMBCORP 的所有权这个事实,他注册含有这个单词的域名,明显为恶意行为。同样, 引用Maori Television Service Damien Sampat, WIPO案件编号D2005-0524, (“无论被告在注册这个域名前知晓还是本应知晓原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都可被认定为恶意行为。”) 另见 America Online, Inc. Avrasya Yayincilik Danismanlik Ltd., NAF 案件编号FA0093679 (2000) (“被告的恶意行为的证据是,被告1997821注册了‘americanonline.com’ 并在1998611注册了 ‘americaonline.net’ ,这些都是在原告取得和首次使用AMERICA ONLINE这个名称之后很久,也是在这个商标在土尔其和美国得到注册之后很久,因此显然知晓或本应知晓原告在此前对原告的这个著名商标的并购,使用和注册; SportSoft Golf, Inc. Hale Irwin’s Golfers’ Passport, NAF 案件编号FA0094956 (2000) (“被告在注册争议中的域名之前,知晓或本应知晓原告此前对‘Hale Irwin Golfers’ Passport’ ‘Golfers’ Passport’这些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另见MC Enterprises, supra, (“有理由推导出这个结论:即他在取得这个主题域名之前应该了解原告,进行一下搜索就会找到关于原告及其活动的资料。”)作为经验老到的域名投资人和经验老到的域名抢注者,被告知晓或本应知晓原告是使用WORDPRESS这个著名商标的世界领先的因特网发布服务供应商。进行一下最简单的网络搜索就会找到原告的网站<wordpress.com> 以及原告的商标注册资料。但是原告选择实行鸵鸟政策,并宣称不了解关于原告商标注册的任何资料。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因为被告知晓或本应知晓原告及其WORDPRESS商标。

被告操作的点击支付网站针对美国市场,这一点明显说明其行为的恶意性。虽然被告声称他只针对中国的消费者,他的网页故意针对美国市场并寻求经济利益,因为他的点击支付网站链接到的公司多数都是在美国运营的。如果他只针对中国的消费者,他的网页应该是汉语的,其链接所指向的网站也应该大多数都是在中国运营的。根据规则”4(b)(iv)作出的无数判例都说明,被告在其网页上从事商业行为,使用有争议的域名获得收入,强烈说明了其恶意性。Country Inns & Suites By Carlson, Inc. Shuai Nian Qing, La Duzi, WIPO案件编号D2009-1313, 一案的 专家委员会 认定:根据规则的4(b)(iv)段对恶意的界定,本案中的域名确实是以恶意的方式被使用的。本次诉讼中的域名原告的商标几乎一样,网页列出了很多跳至其它第三方公司的链接(并且包括原告的竞争对手的链接),这些被链接的公司提供与原告竞争的服务,专家委员会认为被告故意使用这些域名诱导因特网用户访问其网站,并寻求商业利益,因特网用户在被告网站与原告的商标之间产生混乱,因特网用户会认为被告网站或经营地点,或在其网站或经营地点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在源头、赞助关系、隶属关系或背书关系等方面有所关联。同样,另见 Focus Do It All Group Athanasios Sermbizis, WIPO案件编号D2000-0923 (专家委员会 认定,无论被告是否已经获得盈利,此种行为足以说明其在追求商业利益)<wordpresss.com> 网站是一个点击支付网站,集合许多链接,包括原告竞争对手的网站的链接网站包含许多美国公司的链接,例如Verizon, Intuit GoDaddy被告通过操作 <wordpresss.com> 域名下的点击支付网站以获取经济利益(见本补充陈述的证物2)另外,作为 <wordpresss.com>的拥有人,被告都会从 <wordpresss.com> 网站链接的指向网站所有者那里收取一定报酬。被告网页上的内容应负全责。如果原告竞争对手最终获得点击这个网站的链接的访问者,由此造成的经济收益分流,应完全由被告负责。见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 Banu Asum Kilich, WIPO 案件编号D2009-1525 (专家委员会同意原告的陈述 “[被告]作为争议中的域名的拥有人,应对网页上的内容应负全责, 无论有无第三方通过放置于其网页上的链接获利”)。另见 Google Inc. Aloysius Thevarajah, NAF 案件编号 FA0911001295342 (2009) (根据Policy 4(a)(ii)被告作为域名的拥有人,对网页上的内容应负全责”)

 

最后,虽然被告声称《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裁决办法》UDRP)中的因素,只应在被告2010年购买<wordpresss.com>域名的日期之后才可以被加以考虑,但是,应指出的重要一点是,这个网站自从出现以来一直就是一个通过鼓励用户点击链接让网主得到报酬的网站。证物3AB<wordpresss.com> 网页在 2006 2008年的历史纪录副本。因此,被告通过操作 <wordpresss.com> 指向美国市场,吸引访客点击其链接从而收取点击费的商业行为,显然属于恶意的的行为。

 

D. 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补充意见书又提出补充答辩书:

针对原告于 2010 9 12 提交并送达的补充陈述中提出的若干问题,被告在此依据美国国家仲裁法院的《关于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的补充条例 提交这份补充答辩 。

原告一再强调被告恶意,以及现在通过的点击网络广告网站主要面对美国市场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这点是不属实的。被告做的广告联盟网站是www.domainsponsor.com,他主要是做的google广告联盟,这个广告联盟针对全球范围,我作为域名投资者,有几千个域名通过这个广告联盟来进行投资,我又不是单单将www.wordpresss.com进行投放广告,何言恶意?我只是将这个争议域名作为我所拥有的所有域名一样对待,只是我的投资对象,没有任何恶意。另外,对于广告联盟商展示的内容,我是无法控制的,而原告所取的证物号3-B毫无意义,你去google搜索wordpress,也会出现wordpress链接,或者去其他搜索引擎搜索,都是一样的结果。

 

针对原告的商标一说,你的强大的商标权利,在中国并不拥有,你在美国和加拿大拥有的强大的商标权利,我也并不知情,是否强大,我也无法确认。是你的上次申诉一再提及,我才知道。在中国,wordpress有其独特的通俗含义,否则也不会有其他中国人也注册其为商标,所以原告对于wordpresss在中国没有商标保护一说。

 

原告一再提及被告上次面对微软的仲裁案例。作为被告投资了成千上万个域名,难免会有不周全的时候,任何人总不能因为某人小时候犯过的某个错误而一辈子去揪住不放,也完全不能以此来作为攻击对方的工具!

原告对被告提及的,恶意的针对中国人来进行仲裁,以恶意的取走别人合法拥有的财产避而不谈。既然原告有查到之前的域名所有人是一个美国人,而被告是今年5月开始购买的,在购买之前你们也都有此域名信息的证据,为什么在被告购买时或者购买后,原告没有进行善意的提醒和正当的协商?而来进行恶意的仲裁?而且被告有提及那个美国人同样拥有wordpresss.org,他也是同样在投放点击支付广告,和我现在的性质完全一样,原告为什么视而不见?这就是原告的险恶用心:恶意的针对中国人来进行仲裁域名,这样势必会严重干扰正常的域名投资市场,会严重打击全球广大域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整个域名市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一己之私,而损全球域名投资者之利,可谓卑鄙龌龊之极。

被告再次强调,购买这个域名完全没有恶意。所进行的点击支付广告投放只是域名投资的一种行为,被告拥有上万个域名,都在进行广告联盟投放,而所投放的内容链接,均为www.domainsponsor.com所提供,也并没有针对原告来安排内容链接,没有丝毫恶意。

审查结果

 

原告在被告提交了答辩书之后又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被告在原告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之后又提交了补充答辩书。陪审团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第10(b)、10(c)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原告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和被告的补充答辩书。经过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意见,陪审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原告WORDPRESS拥有美国、加拿大和中国的注册商标权利。对于美国注册商标(3201424),其商品和服务为IC 009. US 021 023 026 036 038. G & S可下载的软件程序,用于设计及管理网页内容,初次使用日期: 20030328初次用于商业目的的日期: 20030328 注册日为2007 年 1 月 3 日。对于美国注册商标(3201428),其商品和服务为IC 009. US 021 023 026 036 038. G & S可下载的软件程序用于设计及管理网页内容,初次使用日期: 20030328初次用于商业目的的日期:20030328,注册日为2007 年 1 月 23 日。对于加拿大注册商标(TMA698039),商品:可下载的软件程序及托管软件用于设计并管理网页内容,服务: 托管软件解决方案即提供在线不可下载软件以便在进行因特网发布时使用,2004 年 1 月起开始在加拿大使用,注册日为2007 年 10 月 9 日。对于中国的注册商标(5579753),其类别为0901,申请日为2006年9月1日,公告日为2009年8月14日

被告是一名域名投资者,拥有上万个域名。被告于20105 21日从名称为ServerCube.com的公司处获得了本案争议域名。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是一个点击支付网站,该网站包含Verizon, Intuit GoDaddy等许多美国公司的链接,其中包括原告的竞争对手的网站链接。

讨论

原告在投诉书中请求使用英语作为审理本案件的语言,被告在答辩书中请求使用中文。陪审团查明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是由中文达成,因此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11(a)条的规定决定使用中文审理本案并做出裁决。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第 4(a) 要求原告必须说明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的理由:

(1)  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告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告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根据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审查,陪审团认定原告对“WORDPRESS”享有注册商标权专用权。陪审团注意到被告提出,原告在争议域名注册日之前对该标识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陪审团认为,首先,根据“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多个在先判例所建立起的原则表明,按照“政策”进行域名域名争议解决案件时并不要求原告具有特定国别的注册商标,甚至并不需要原告持有注册商标,只要原告拥有通过使用而建立起来的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利即可(Artistic Pursuit LLC v. calcuttawebdevelopers.com, FA 894477)。其次,关于原告的注册商标日期晚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问题,根据“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多个在先判例所建立起的原则表明,“政策”第4a(i)适用于被告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而不仅仅是域名所创立的时间。被告是在原告享有商标权利之后才购得所争议的域名,域名所有人发生变化构成“政策”意义上的新的域名注册行为(Celilo Group Media,Inc. v. Domain Administrator, WIPO D2010-1119);获得一个域名的行为便构成了注册该域名的行为(MC Enterprises v. Mark Segal, D2005-1270)。原告已经证明其享有美国、加拿大和中国的注册商标权利,被告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是2010521,晚于原告在美国、加拿大和中国的注册商标日期,据此陪审团认可原告具有按照“政策”提起本案请求的权利基础。

将本案争议域名和原告的商标加以对比可以容易的知道,除了域名后缀“.com”之外,本案争议域名与原告的商标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附加了一个“s”。陪审团认为,多个在先的判例已经表明,“.com”只是顶级域名后缀的一种形式,对于判断相同或相似性问题没有实际意义。而对于所附加的“s”,在先的判例表明,附加“s”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原告的商标产生“政策”第4a(i)所述的导致混淆的相似性(Microsoft Corp. v. Domain Registration Philippines, FA877979。陪审团同意上述判例的原则并在本案中采纳其原则,认为本案争议域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因此“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权利或合法权益

 

原告主张,被告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政策”第4c)规定的各种情况,被告的点击支付网站不属于真诚善意地提供商品和服务,现有信息说明被告并非以“wordpress”这个名称为公众所知,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是以非营利或公平方式进行。陪审团认为原告已经尽其可能证明被告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按照“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多个在先判例所建立的原则,此时证明责任应当转移到被告。被告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政策”第4.c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便可以证明其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陪审团没有看到被投诉人提出令人信服的有关4.c的证据。在先的判例已经表明的原则是,被告将网络用户导向含有多个网站链接的商业性搜索引擎,而这些链接可能与原告客户利益相关并且被告可能因此而取得点击费用,这样的使用不是真诚善意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也不是以非营利或公平方式使用,因而不能产生权利和合法权益(Persohn v. Lim, FA874447)。陪审团同意上述判例的原则并在本案中采纳此原则。综上,“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恶意注册和使用

在上述“审查结果”一节陪审团已经认定,原告WORDPRESS拥有美国、加拿大和中国的注册商标权利。自从2003年3月28日原告就已经在设计及管理网页内容等类别上使用该商标,经过大量和长期的使用,原告建立的网站<wordpress.com>在访问量和影响力方面成为了业内领先的网站。被告是一名域名投资人,拥有上万个域名,而且曾经作为被告参加过“政策”所规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案件,可以推断被告是一名熟悉互联网知识和互联网域名规则的业内人士。被告持有的<wordpresss.com>域名仅仅是在原告的商标和网站标识上增加了一个“s”,无论从读音还是从外观上都很容易混淆,由于不存在“presss”这样的词汇,所以人为模仿的痕迹明显。考虑到上述因素,陪审团认为被告在获得本案争议域名时知晓原告的网站名称和商标标识以及附加其标识之上的商誉和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原告获取本案争议域名的目的已经超出了在被告所称的“正常域名投资市场”中进行域名投资的范畴。原告指称被告的网站是一个点击支付网站,并且举证证明该网站包括了许多链接,其中含有原告的竞争对手的链接。原告只是对点击广告网站是否主要针对美国市场和广告内容是否被告可以控制问题做出辩驳,并未否认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根据“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在先判例所建立起的原则表明:使用与原告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将互联网用户吸引至具有商业性链接的目录网站,而这些链接可以导致访问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网站,这样的行为构成“政策”4b)(iii)所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Tesco Pers. Fin. Ltd. V. Domain Mgnt. Servs., FA877982);注册并使用与原告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将互联网用户导向一个商业性“链接页”,以取得点击利益或其他利益,如此的行为构成“政策”4b)(iv)所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T-Mobile USA, Inc. v. utahhealth, FA697821);使用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对许多第三方网站做“展示”构成“政策”4b)(iv)所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Williams-Sonoma, Inc. v. Fees, FA937704)。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上述判例建立的原则的适用范围,陪审团同意并采纳上述原则,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政策”4b(iii)/iv)规定的情形,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关于被告提出的为何原告没有早先在被告获取争议域名之前向当时域名持有人提起投诉的问题,陪审团无法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其真正原因。由于“政策”没有关于提起投诉超过时效方面的规定,所以原告是有权按照“政策”提起本次投诉的,本案陪审团只能根据“政策”的规定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

综合以上的分析,陪审团认为“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裁决

通过审查,政策”第 4(a)规定的三方面因素均已经符合陪审团决定支持原告的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 转让  <wordpresss.com>域名。

 

 

 

 

 

 

 

Yong, L

 

李勇陪审员
日期2010104

 

 

 

 

 

 

美国国家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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