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mattic Inc. v. 段翔旺
案件号FA1008001338496
当事人
原告为 Automattic Inc. (“原告”)。被告为 段翔旺 (“被告”)。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 <wordpresss.com>,在 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注册。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根据已知情况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冲突。
陪审团成员:李勇。
程序历史记录
原告于
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 于
国家仲裁院于
被告于
原告和被告又分别于
原告请求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
原告要求的救济
原告要求将域名从被告处转移至原告。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原告
原告是独特且广为人知的
WORDPRESS 商标及其相应徽标(以下统称为“标识”)的独家特许持有人。“标识”归 WordPress 基金会所有,原告早在
标识 |
商品和服务 |
注册 号 |
注册 日期 |
WORDPRESS |
IC 009. US
021 023 026 036 038. G & S:可下载的软件程序,用于设计及管理网页内容。初次使用日期: 20030328。初次用于商业目的的日期: 20030328 |
3201424 |
2007 年 1 月 3 日 |
WORDPRESS (徽标) |
IC 009. US
021 023 026 036 038. G & S:可下载的软件程序,用于设计及管理网页内容。初次使用日期: 20030328。初次用于商业目的的日期:20030328 IC 042. US
100 101. G & S:软件解决方案,即提供在线非下载软件以便在进行因特网发布时使用。初次使用日期: 20030328。初次用于商业目的的日期:
20030328 |
3201428 |
2007 年 1 月 23 日 |
WORDPRESS |
商品: (1) 可下载的软件程序及托管软件,用于设计并管理网页内容。 服务: (1) 托管软件解决方案,即提供在线不可下载软件以便在进行因特网发布时使用。 早在 2004 年 1 月起即开始在加拿大使用 |
TMA698039 (加拿大) |
2007 年 10 月 9 日 |
上述原告商标注册的副本请见证物 E 1-3。
被告注册 <wordpresss.com> 的行为违反了“规则”中的规定。被告是一名域名抢注者。与被告相关的前次纠纷为 Microsoft
Corporation (微软) 诉 Duan
Xiang Wang(段翔旺),NAF 案件编号:FA0906001269201 (2009),在该次纠纷中,专家组判定“被告正在使用
<microsoftranslator.com> 域名,造成了易于与原告的 MICROSOFT 标识相混淆的事实,目的是诱导网络用户浏览其网页,并在网页中设置弹出广告及跳至原告竞争对手网站的链接。”与此类似,在此次诉讼中,被告注册
<wordpresss.com> 的行为违反了“规则”中的规定。
根据“规则” 4(a)(i),被告的域名 <wordpresss.com> 在字面上易于与原告已注册且独家拥有的 WORDPRESS 商标相混淆。由于被告使用了 <wordpresss.com> 域名,搜索人易于受到误导,认为原告和被告在源头、赞助关系、隶属关系或背书关系等方面有所关联。(证物 F 1-2为
根据“规则”4(a)(ii) 的规定,被告无权享有与
<wordpresss.com> 域名相关的权利或正当利益。“规则”中的 4(c) 部分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证据确凿,则有可能证实被告对 <wordpresss.com> 域名享有的权利及正当利益。但此次诉讼中的被告并不符合这些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按照“规则”
4(c)(i)
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并非是真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通过使用一个典型的“点击支付”性网站,被告的域名会诱导原告的客户与潜在客户访问被告的点击支付网站及其它与原告无关的网站,有的网站甚至与原告的竞争对手相关。ICANN 专家组曾经判定,诱导搜索某项业务的消费者来到列有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其它公司的网页的行为,就属于出自不真诚的意图的行为。Homer, TLC Inc.(哈默尔TLC公司) 诉 Kang,NAF 案件编号:FA573872 (“被告使用的域名与原告“标识”完全相同,这一行为诱导网络用户点击第三方网页并为被告带来盈利,这些盈利为不真诚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不能被认定为对该“标识”的合法非盈利性使用或正当性使用…”)。被告通常为人所知的名称并非<wordpresss.com>,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规则” 4(c)(ii) 的规定。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并相信,被告通常并非以“WORDPRESS”这个名称而为人所知,被告也并未使用这一“标识”运营一个公司或其它组织,因而被告对 WORDPRESS 名称中的商标或服务标识都不享有任何权利。请见 Dell Inc.(戴尔公司)诉
George Dell 及 Dell Net Solutions,WIPO
案件编号:D2004-0512(就 <dellnetsolutions.com> 域名而言,“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通常被以那个名称为人所知。此外,被告在姓氏中添加了一些词汇,创建出一个存在争议的域名。”)。被告对<wordpresss.com>这个域名的使用不是以合法的非盈利方式或公平的方式进行的,而是意图获得商业利润,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规则”4(c)(iii) 的规定。被告使用这一域名迷惑并误导客户,或败坏了这一“标识”。在 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Limex, LLC,WIPO 案件编号:D2003-0649 的诉讼中,专家组判定“本次诉讼中的 3 个域名均使用 PORSCHE 商标以吸引潜在客户进行 [汽车]
类的贷款业务。”专家组认为,在一个域名中使用某制造商的商标,以提供与在该商标下出售的商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尽管这一域名中还使用了另外一个制造商的商标,并不能说明对这一制造商的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或正当的。
此外,在
Athanasios,supra 诉讼中,专家组判定“消费者认为他们正在访问原告的网站,但后来发现自己正在浏览的目录对原告存在潜在的危害而停止浏览”,尽管如此,被告的使用行为仍然“无法被称之为正当行为”。在本案件中,搜索人在搜索原告的 WORDPRESS
的服务时,可能会使用域名 <wordpresss.com>,并因此受到误导,认为自己正在访问原告的网站,直至发现自己所在的目录会链接至原告的竞争对手或提供其它商品和服务的公司的网站为止。此类使用方式不应被认定为正当使用。请见 Mpire
Corporation 诉 Michael Frey,WIPO 案件编号:D2009-0258(“虽然就被诉讼方自身来说,获得点击率收益并非非法行为,但使用与某个公司的标识类似的迷惑性域名获取点击率收益的行为即为恶意行为。请见 L’Oréal,
Biotherm, Lancôme Parfums et Beauté & Cie(欧莱雅、碧欧泉、兰蔻香水与化妆品公司)诉 Unasi, Inc.,WIPO 案件编号:D2005-0623。”)。最后一点,被告的此类使用行为败坏或削弱了这一“标识”。被告使用了这一“标识”,并将其与一个列有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的其它公司的网页链接的分类目录网站相关联,而这些产品和服务与原告的高品质产品并无任何关系,因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将这一“标识”与该“标识”下的高品质产品相关联的能力。
根据“规则”4(a)(iii)
的规定,被告系使用恶意方式注册了这一域名。“规则”明确指出,被告通过使用一个域名,使客户有可能将原告的“标识”与网页或在线地点的源头、赞助关系、隶属关系或背书关系等方面相混淆,或与网页或在线地点上的产品或服务的赞助关系、隶属关系或背书关系等方面相混淆,以此蓄意诱导互连网搜索人访问其网页或其它在线位置,并获取商业利润,就是恶意行为。请见“规则”4(b)(iv)。被告未经原告允许蓄意使用“标识”。现已对被告进行推定通知,说明原告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对“标识”的权利,及在
<wordpresss.com> 域名创建之前就已发生的原告对这一“标识”的广泛应用。请见 American
Funds Distributors, Inc. 诉 Domain
Administration Limited, WIPO 案件编号:D2007-0950(“先前对该名称的广泛应用及该名称是几个美国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事实,均构成了原告对商标权利的推定…”)。因此,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蓄意使用“标识”的行为妨害了原告对“标识”的权利。根据被告在<wordpresss.com>网站内容可知,被告实际上知晓该“标识”及原告与“标识”相关的产品,因而被告是在蓄意对该“标识”进行利用。被告通过使用 <wordpresss.com> 网站获得了经济利益。这是一个目录网站或“点击支付”网站,提供了多个超链接。其中部分超链接会跳至原告的网站,而部分会跳至原告竞争对手的网站。当搜索人来到 <wordpresss.com> 网站时,他或她会看到跳至其他网站的链接列表,其中部分链接指向原告的竞争对手。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并相信,搜索人每次点击其中一个搜索链接时,被告都会从
<wordpresss.com> 网站超链接的指向网站所有人处收取一定报酬。被告很可能根据消费者对网站分类目录的链接的点击量而获得报酬。请见
AllianceBernstein LP 诉 Texa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Associates - NA NA,WIPO 案件编号:D2008-1230,及 Brownells,supra(在类似案件中发现被告试图吸引网络搜索人以获得经济利益)。在 AllianceBernstein 案件中,被告注册的域名 <allaincebernstein.com> 几乎与原告的 ALLIANCEBERNSTEIN 标识完全一致。这一域名指向一个搜索目录网站,网站中的超链接指向第三方供应商,其中包括原告的竞争对手。
最后说明,上文已经详尽指出,被告在其域名中蓄意使用“标识”,因此产生与原告 WORDPRESS 的“标识”相混淆的可能性以诱导因特网搜索人,仅这一蓄意行为即成为被告的恶意的有力证据。请见示例,DIRECTV,
Inc(直播电视集团公司)诉 Digi Real Estate Foundation。
B.
被告
争议域名“wordpresss.com”是被告合法购买,被告对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wordpresss”享有合法的权益,注册争议域名也是完全善意的。原告的投诉请求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被告应该对争议域名继续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
争议域名在注册之前及成功注册之日,原告对”wordpress”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民事权益。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wordpress”是由两个常用英文单词“word”和“press”的组合“wordpress”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及注册当日,原告对”
wordpress”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原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时间为
被告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wordpresss.com” 是被告以2000$通过escrow.com交易取得(证物C-1)。
被告在注册及使用域名的过程中不具有恶意。被告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中没有任何损害原告的声誉的目的和行为。首先,被告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不是在于损害原告的声誉,被告并不是恶意抢注者,而只是域名投资者。希望仲裁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来保护正当的域名注册和域名投资行为而免受恶意仲裁。这样也更有利于域名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原告在使用争议域名的过程中也没有任何通过网络损害原告的声誉的行为。被告注册及使用的域名没有混淆与原告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首先、争议域名在
综上,原告的请求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说的三个条件,被告注册“wordpresss.com”是完全善意的投资行为,并对“wordpress”享有合法的权益。故原告的投诉不应得到支持
C.
原告在被告提出答辩书后又提出补充陈述书:
原告在被告取得<wordpresss.com>这个域名之前就享有对 WORDPRESS
商标的权利。在答辩中,被告声称<wordpresss.com>这个域名于1995年创立,创立日期早于原告将商标注册的时间。然而,法律明确规定,《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裁决办法》(UDRP)中的条款适用于被告购得域名的时间而非域名创立的时间。在 Celilo Group Media, Inc. 诉
原告的WORDPRESS 商标既不是类属性质的,也不是描述性的,被告的域名与其非常相似并易于混淆。在答辩中,被告认为WORDPRESS由两个很常见的单词word和press组成,而且 <wordpresss.com> 这个域名只是使用了这些表示类属的单词。原告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在通常的话语中,单词word和press并非是用来指互联网发布服务的,例如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因此,<wordpresss.com>明显是对原告的WORDPRESS商标的拼写的篡改,很可能被到访被告网页的访客看作是一个商标,而不是一般的描述性或类属性词汇。因为被告的网页包含原告竞争对手的“点击收费”性质的链接,这一点显而易见。即使有人辩解单词word和press是属于类属性质的或描述性的,商标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即使独立的单词是属于描述性的,但把它们结合起来,仍然会与已经建立的独一无二的商标产生混淆。见
Monster.com (India) Private Limited 诉 NVS Consultants
Pvt Ltd, 一案,WIPO案件编号:
D2009-1222 (<jobsahead.net> 被判定与使用同一短语的原告的注册商标非常相似并易于混淆); Alienware Corporation 诉
James Dann, NAF 案件编号FA0910001290045
(2009) (<alienlaptop.com>被判定与原告的ALIENWARE商标非常相似并且易于混淆); Canadian Tire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Shahrokh Sherzady, WIPO案件编号:D2009-1497
(<canadianusedtire.com>被判定与原告的CANDIAN TIRE商标非常相似并且易于混淆)。另外, “是否属于非常相似并易于混淆,是通过检查被比较的词汇的视觉印象(或外观)、发音和意思来进行判定的”。见Confederation
Nationale du Credit Mutuel 诉Tribhuwan, Tribhuwan Nailwal,
Luxor Writing Instruments pv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8-1716。根据这项广为接受的测试方法, <wordpresss.com> 的外观和发音与
WORDPRESS非常近似,意思完全相同。它比原告的商标仅多一个字母 “s”,仅多用了一个字母,无法避免与一个广为人知的商标造成混淆。见State
Farm Mut. Auto. Ins. Co. 诉 Try Harder & Co., NAF 案件编号FA 94730 (2000) (<statfarm.com>被判定与STATE FARM的商标非常相似并且易于混淆)。最后,被告宣称这里不存在易于混淆的问题,因为另有其他机构也拥有WORDPRESS的商标。这里不探讨其宣称的其他机构是否与原告有关系,或者是否为原告在中国的代理人,事实仍然是,被告的<wordpresss.com>包含原告竞争对手的链接。很明显,是被告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而不是可能会主张拥有WORDPRESS 商标权利的其他机构。
被告知晓或本应知晓原告的商标。被告承认自己是域名投资人,以前的UDRP 纪录也显示其还是一名经验老到的域名抢注者。见Microsoft Corporation 诉
Duan Xiang Wang, NAF 案件编号.
FA0906001269201 (2009)。因此,他本应该利用他的经验和技能避免与商标拥有人,例如原告,发生冲突。据判定,“规则”的“第二段要求人们不能恶意登记并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有关的域名”
。UDRP的决定“参照‘
规则’的第二段,因而有坚实的基础,该段落要求人们要想办法保证避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见Balglow Finance
被告操作的点击支付网站针对美国市场,这一点明显说明其行为的恶意性。虽然被告声称他只针对中国的消费者,他的网页故意针对美国市场并寻求经济利益,因为他的点击支付网站上链接到的公司多数都是在美国运营的。如果他只针对中国的消费者,他的网页应该是汉语的,其链接所指向的网站也应该大多数都是在中国运营的。根据 “规则”4(b)(iv)作出的无数判例都说明,被告在其网页上从事商业行为,使用有争议的域名获得收入,强烈说明了其恶意性。Country
Inns & Suites By Carlson, Inc. 诉 Shuai Nian Qing,
最后,虽然被告声称《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裁决办法》(UDRP)中的因素,只应在被告2010年购买<wordpresss.com>域名的日期之后才可以被加以考虑,但是,应指出的重要一点是,这个网站自从出现以来一直就是一个通过鼓励用户点击链接让网主得到报酬的网站。证物
D. 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补充意见书又提出补充答辩书:
针对原告于 2010 年 9 月 12
日提交并送达的补充陈述中提出的若干问题,被告在此依据美国国家仲裁法院的《关于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的补充条例
提交这份补充答辩 。
原告一再强调被告恶意,以及现在通过的点击网络广告网站主要面对美国市场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这点是不属实的。被告做的广告联盟网站是www.domainsponsor.com,他主要是做的google广告联盟,这个广告联盟针对全球范围,我作为域名投资者,有几千个域名通过这个广告联盟来进行投资,我又不是单单将www.wordpresss.com进行投放广告,何言恶意?我只是将这个争议域名作为我所拥有的所有域名一样对待,只是我的投资对象,没有任何恶意。另外,对于广告联盟商展示的内容,我是无法控制的,而原告所取的证物号3-B毫无意义,你去google搜索wordpress,也会出现wordpress链接,或者去其他搜索引擎搜索,都是一样的结果。
针对原告的商标一说,你的强大的商标权利,在中国并不拥有,你在美国和加拿大拥有的强大的商标权利,我也并不知情,是否强大,我也无法确认。是你的上次申诉一再提及,我才知道。在中国,word加press有其独特的通俗含义,否则也不会有其他中国人也注册其为商标,所以原告对于wordpresss在中国没有商标保护一说。
原告一再提及被告上次面对微软的仲裁案例。作为被告投资了成千上万个域名,难免会有不周全的时候,任何人总不能因为某人小时候犯过的某个错误而一辈子去揪住不放,也完全不能以此来作为攻击对方的工具!
原告对被告提及的,恶意的针对中国人来进行仲裁,以恶意的取走别人合法拥有的财产避而不谈。既然原告有查到之前的域名所有人是一个美国人,而被告是今年5月开始购买的,在购买之前你们也都有此域名信息的证据,为什么在被告购买时或者购买后,原告没有进行善意的提醒和正当的协商?而来进行恶意的仲裁?而且被告有提及那个美国人同样拥有wordpresss.org,他也是同样在投放点击支付广告,和我现在的性质完全一样,原告为什么视而不见?这就是原告的险恶用心:恶意的针对中国人来进行仲裁域名,这样势必会严重干扰正常的域名投资市场,会严重打击全球广大域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整个域名市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一己之私,而损全球域名投资者之利,可谓卑鄙龌龊之极。
被告再次强调,购买这个域名完全没有恶意。所进行的点击支付广告投放只是域名投资的一种行为,被告拥有上万个域名,都在进行广告联盟投放,而所投放的内容链接,均为www.domainsponsor.com所提供,也并没有针对原告来安排内容链接,没有丝毫恶意。
审查结果
原告在被告提交了答辩书之后又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被告在原告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之后又提交了补充答辩书。陪审团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第10(b)、10(c)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原告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和被告的补充答辩书。经过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意见,陪审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对WORDPRESS拥有美国、加拿大和中国的注册商标权利。对于美国注册商标(3201424),其商品和服务为IC
009. US 021 023 026 036 038. G & S:可下载的软件程序,用于设计及管理网页内容,初次使用日期:
被告是一名域名投资者,拥有上万个域名。被告于2010年5 月21日从名称为ServerCube.com的公司处获得了本案争议域名。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是一个点击支付网站,该网站包含Verizon, Intuit 和GoDaddy等许多美国公司的链接,其中包括原告的竞争对手的网站链接。
讨论
原告在投诉书中请求使用英语作为审理本案件的语言,被告在答辩书中请求使用中文。陪审团查明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是由中文达成,因此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11(a)条的规定决定使用中文审理本案并做出裁决。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第 4(a) 要求原告必须说明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的理由:
(1) 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告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告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审查,陪审团认定原告对“WORDPRESS”享有注册商标权专用权。陪审团注意到被告提出,原告在争议域名注册日之前对该标识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陪审团认为,首先,根据“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多个在先判例所建立起的原则表明,按照“政策”进行域名域名争议解决案件时并不要求原告具有特定国别的注册商标,甚至并不需要原告持有注册商标,只要原告拥有通过使用而建立起来的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利即可(Artistic Pursuit LLC v. calcuttawebdevelopers.com, FA 894477)。其次,关于原告的注册商标日期晚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问题,根据“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多个在先判例所建立起的原则表明,“政策”第4(a)(i)适用于被告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而不仅仅是域名所创立的时间。被告是在原告享有商标权利之后才购得所争议的域名,域名所有人发生变化构成“政策”意义上的新的域名注册行为(Celilo
Group Media,Inc. v. Domain Administrator, WIPO D2010-1119);获得一个域名的行为便构成了注册该域名的行为(MC
Enterprises v. Mark Segal, D2005-1270)。原告已经证明其享有美国、加拿大和中国的注册商标权利,被告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是
将本案争议域名和原告的商标加以对比可以容易的知道,除了域名后缀“.com”之外,本案争议域名与原告的商标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附加了一个“s”。陪审团认为,多个在先的判例已经表明,“.com”只是顶级域名后缀的一种形式,对于判断相同或相似性问题没有实际意义。而对于所附加的“s”,在先的判例表明,附加“s”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原告的商标产生“政策”第4(a)(i)所述的导致混淆的相似性(Microsoft
Corp. v. Domain Registration Philippines, FA877979)。陪审团同意上述判例的原则并在本案中采纳其原则,认为本案争议域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因此“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原告主张,被告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政策”第4(c)规定的各种情况,被告的点击支付网站不属于真诚善意地提供商品和服务,现有信息说明被告并非以“wordpress”这个名称为公众所知,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是以非营利或公平方式进行。陪审团认为原告已经尽其可能证明被告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按照“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多个在先判例所建立的原则,此时证明责任应当转移到被告。被告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政策”第4.c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便可以证明其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陪审团没有看到被投诉人提出令人信服的有关第4.c的证据。在先的判例已经表明的原则是,被告将网络用户导向含有多个网站链接的商业性搜索引擎,而这些链接可能与原告客户利益相关并且被告可能因此而取得点击费用,这样的使用不是真诚善意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也不是以非营利或公平方式使用,因而不能产生权利和合法权益(Persohn v. Lim,
FA874447)。陪审团同意上述判例的原则并在本案中采纳此原则。综上,“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在上述“审查结果”一节陪审团已经认定,原告对WORDPRESS拥有美国、加拿大和中国的注册商标权利。自从
综合以上的分析,陪审团认为“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裁决
通过审查,“政策”第 4(a)规定的三方面因素均已经符合,陪审团决定支持原告的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 转让 <wordpresss.com>域名。
李勇陪审员
日期:
美国国家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