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Sub-Zero, Inc. 诉 Qingdao Subzero Integral Kitchen Co., Ltd/Yu Wenfeng

案号:FA 1101001366738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Sub-Zero, Inc.(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Tricia L. Schulz被投诉人为Qingdao Subzero Integral Kitchen Co., Ltd/Yu Wenfeng(青岛萨博整体厨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esubzero.com>,系在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1年1月10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国家仲裁院于201121日收到投诉人书面版本投诉书。

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2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仲裁院确认<esubzero.com>域名系在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1年2月9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esubzero.com邮件发送包括投诉通知在内的投诉书及其所有附件材料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1年3月1日

被投诉人于2011年2月23日提交了电子版本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尽管该答辩书不符合《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平审理、裁决本案起见,专家组决定对该答辩仍予以考虑。

投诉人于2011年2月28日就其投诉提交了补充意见,而被被投诉人也于2011年3月6日提交了补充答辩意见。由于上述补充意见的提交符合《补充规则》第7条的规定,专家组在本案裁决中对该补充意见予以考虑。

2011年3月4日,根据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仅以中文进行答辩,投诉人也以中文提交投诉,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在查看本案程序文件送达记录后,专家组认为国家仲裁院业已履行了ICANN政策》有关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的要求。专家组可以依据当事人所提交之文件以及ICANN政策》、《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及专家组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对本案予以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esubzero.com>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是世界领先的橱具(包括冰箱和冰柜)销售公司。投诉人就SUB-ZERO等系列标识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和地区拥有多项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近似;

2、被投诉人并未在中国注册其公司英文名称,按照争议域名Whoise数据库中被投诉人所留电话号码无法联系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看似在域名注册时填写了虚假信息;争议域名被用于展示与被投诉人及其产品有关的信息。被投诉人橱具与投诉人SUB-ZERO冰箱或冰柜有紧密关系,且基本通过同一贸易渠道销售;被投诉人并非以ESUBZERO或其任何变形名称而知名;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属于盗用投诉人SUB-ZERO标识。被投诉人并未真诚地、非商业地或公平地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不真诚地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首先,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盗用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使用投诉人SUB-ZERO商标,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网站销售的橱具与投诉人产品存在密切关系,构成直接竞争。被投诉人有意在网络用户中制造混淆,试图蓄意吸引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以谋求商业利益;而且,被投诉人明确其已知悉投诉人SUB-ZERO商标,因其在争议域名网站醒目位置展示了投诉人SUB-ZERO标识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1、在得知域名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域名及域名有关的名称即被投诉人合法拥有的“萨博SUB-ZERO”中英文组合商标用于提供合法的商品。范继掌2006年10 月21日在中国经核准注册第397553号“萨博SUB-ZERO”中英文组合商标。2009年6月1日,范继掌将该商标转让给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国家商标局于2010年1月6日核准转让。2009年9月6日,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被投诉人使用。因此,在本案争议前,被投诉人即依据合法拥有的“萨博SUB-ZERO”中英文组合商标权,注册了争议域名并将域名用于提供合法的商品销售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2009年注册争议域名,并以之建立网站,同时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被投诉人依法享有该域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基于其合法拥有的“萨博SUB-ZERO”中英文组合商标的使用权,被投诉人注册与该商标有关的<esubzero.com>域名属于合法正当;

3、投诉人在中国境内经销商品为冰箱和冰柜,和被投诉人经销的整体橱柜存在差异。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并不存在投诉人指称或《ICANN政策》中所规定的恶意情形。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并无恶意,属于合法正当使用;

4、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

C.其他补充意见

投诉人在其补充投诉意见中认为:

1、被投诉人通过许可而获得“萨博SUB-ZERO”中英文组合商标的使用权无效。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受让上述商标的生效日期为商标转让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之日,即2010年1月6日。而被投诉人从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获得上述商标使用授权的日期为2009年9月6日。此时,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并非上述商标权利所有人,其无权授权被投诉人使用上述商标。因此,被投诉人非法使用、非商业性地使用或不正当使用争议域名;

2、被投诉人对投诉人SUB-ZERO商标进行公然挪用及仿冒使用,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上述商标已推定知情。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在其补充答辩意见中认为:

投诉人在其补充投诉意见的主张不能成立。被投诉人合法拥有“萨博SUB-ZERO”中英文组合商标的使用权。根据该商标注册并使用的争议域名是对被投诉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使用权的合法利用,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上述商标在中国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也广为人知,根本不可能误导消费者以为是投诉人的商标及产品;被投诉人不存在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双方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而进行的相关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SUB-ZERO系列标识为投诉人在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业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专家组确认投诉人对SUB-ZERO标识依据其注册地法律而拥有相应的商标权。

2、投诉人上述SUB-ZERO商标在美国和中国最早获得注册的日期均早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09年7月14日。

3、本案被投诉人是青岛萨博整体厨房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于2009年7月14日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所对应的网站用来宣传介绍“意大利萨博整体厨房ITALY SUBZERO INTEGRAL-KITCHEN”,并明确注明网站版权为“意大利萨博整体厨房”所有。

讨论

《ICANN规则》第15(a) 条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根据专家组上述所确认的事实,投诉人对SUB-ZERO系列标识依据其各自获准保护地法律在各自有效期内享有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esubzero.com>中的可识别部分esubzero与投诉人注册商标SUB-ZERO相比,除字母e和连字符“-”以及大小写之间的区别外完全相同。在网络环境下,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是等值的,连字符“-”本身不具备比较的意义,而字母e不仅未起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区别的作用,其经常作为electronic的缩写,非常容易使网络用户以为是投诉人网络版的SUB-ZERO标识。鉴于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标识构成混淆性地相似。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主张其因对“萨博SUB-ZERO”中英文组合商标拥有合法使用权从而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范继掌曾于2006年10 月21日在中国经核准注册第397553号“萨博SUB-ZERO” 中英文组合商标。2009年6月1日,范继掌与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拟将该商标转让给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10年1月6日核准上述转让。2009年9月6日,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被投诉人使用。专家组认为,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10年1月6日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前,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并非“萨博SUB-ZERO” 中英文组合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人,其无权授权被投诉人使用该商标。上述授权行为依法无效。而且,被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商标转让于2010年1月6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后,青岛澳翔整体厨房有限公司仍确认授权其使用或重新授权其使用上述商标。由此,专家组对被投诉人有关其因对“萨博SUB-ZERO”中英文组合商标拥有合法使用权从而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称其争议域名已经广为人知,但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以支持其该项主张,而且争议域名所对应的网站并不是用来宣传介绍被投诉人自己,而是用来宣传介绍“意大利萨博整体厨房”。被投诉人也未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和“意大利萨博整体厨房”之间的关系。此外,需要说明的是,《ICANN政策》下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本身要解决的是域名恶意注册的问题,被投诉人成功注册争议域名的事实并不能成为确认其对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的证据。专家组也无法从其他事实或证据中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的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未能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开展了相应的商业活动。投诉人SUB-ZERO品牌的产品及相关服务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被投诉人自己所称,其作为一个提供整体厨房产品及相关橱具产品以及相关服务的公司,其业务范围与投诉人业务范围有部分相同,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应当了解或者说不可能不知道SUB-ZERO品牌系投诉人的商标品牌。即便被投诉人对SUB-ZERO系投诉人商标事宜毫不了解,就其所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而言,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也应通过网络进行合理的查询,以对他人的产品品牌或商标标识予以合理避让。被投诉人在已知SUB-ZERO系投诉人产品品牌而其本身对该标识又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与投诉人SUB-ZERO标识混淆性相似的域名<esubzero.com>,其行为本身很难说不具有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同时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ICANN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esubzero.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李虎

二О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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