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mpany v. guiyan wang

案号FA1110001412890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mpany (以下简称投诉人。被投诉人为中国辽宁丹东的guiyan wang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statefarmlnsurance.mobi>,系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所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11025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国家仲裁院于20111114收到投诉人书面版本投诉书。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111115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仲裁院确认<statefarmlnsurance.mobi>域名系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11116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statefarmlnsurance.mobi 邮件发送包括投诉通知在内的投诉书及其所有附件材料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1126

被投诉人于20111117提交了电子版本答辩书

20111123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仅以中文进行答辩,投诉人也同时以中文提交投诉,根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在查看本案程序文件送达记录后,专家组认为国家仲裁院业已履行了ICANN政策》有关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的要求。专家组可以依据当事人所提交之文件以及ICANN政策》、ICANN规则》和国家仲裁院《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NAF补充规则》)及专家组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对本案予以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1930年开始以State Farm名称开展业务,1999年设立名为State Farm Bank的联邦特许银行,从事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务,还在电视及其他媒体等行业在美国享有知名度。

2、投诉人1930年首次开始使用State Farm商标,并于1996611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1979911注册State Farm Insurance商标,还陆续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多个包含State Farm短语的商标。投诉人还在加拿大、墨西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tate Farm系列商标。投诉人于1995年注册statefarm.com 域名,制作网站,提供其保险及金融产品服务。在70多年里,投诉人为推广State Farm系列商标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

3、被投诉人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包含了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混淆性相似。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关联关系,也未被授权注册域名或为其业务目的使用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被投诉人也并未因其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而广为人知或以该域名开展业务,与投诉人没有在State Farm名称下开展业务的安排。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5、被投诉人恶意行事。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相近似的域名,意在吸引搜索投诉人信息的个人,并在网址的来源或提供者方面造成混淆。被投诉人恶意还体现在:被投诉人明显缺乏使用争议域名的权利,注册未被授权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之域名,使用投诉人商标开展其他业务,被投诉人未使用、也未证明其为相关的善意提供货物或服务已准备使用域名,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有关禁止使用争议域名的通知函做出回应,被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长期使用State FarmState Farm Insurance商标以及statefarm.com 域名,被投诉人故意在域名中错误地拼写投诉人State Farm Insurance商标。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1、投诉人对statefarmlnsurance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投诉人在美国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全球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投诉人所谓的商标没有任何知名度,并没有和投诉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建立必然联系。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民事权益。被投诉人2011614通过相关注册商的审查后,申请注册了争议域名,根据注册原则,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拥有域名的相关合法民事权益,被投诉人是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在移动互联网上全球唯一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人。

4、在不同顶级域名注册中,投诉人在互联网上注册.com域名本身不能排斥被投诉人在移动互联网上注册.mobi域名。不存在单独的域名权利。

5、被投诉人所注册的移动互联网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与投诉人所注册的互联网.com域名没有关系,被投诉人不存在域名侵权及恶意行为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双方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而进行的相关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1930年开始在商业领域使用STATE FARM INSURANCE等标识,主要从事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务,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投诉人1979911既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了STATE FARM INSURANCE商标,并陆续就STATE FARM INSURANCESTATE FARM等系列标识在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获得多项商标注册。专家组确认投诉人对STATE FARM INSURANCE等标识依据其注册地法律而拥有相应的商标权。

3、投诉人于1995524申请注册了statefarm.com域名并以该域名建立网站,宣传、推介、开展其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务。

4、本案被投诉人于2011611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

讨论

ICANN规则》第15(a) 条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根据专家组上述所确认的事实,投诉人对STATE FARM INSURANCESTATE FARM等系列标识依据其各自获准保护地法律在各自有效期内享有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中的可识别部分statefarmlnsurance与投诉人注册商标STATE FARM INSURANCE相比,除字母lI以及大小写之间的区别外完全相同。在网络环境下,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是等值的,而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statefarmlnsurance中的小写字母l与投诉人注册商标STATE FARM INSURANCE所包含的单词INSURANCE中的大写字母I虽属于两个不同的英文字母,但外形上极其相似。相对于投诉人注册商标STATE FARM INSURANCE而言,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statefarmlnsurance字母l的变化不仅未起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区别的作用,反而非常容易使网络用户与投诉人注册商标STATE FARM INSURANCE相混同。鉴于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地相似。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无关联,也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或使用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被投诉人也并未因其持有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以该域名开展业务,被投诉人对域名并不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主张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民事权益。投诉人在美国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全球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投诉人根据注册原则,通过相关注册商的审查注册了争议域名,从而对争议域名拥有相关合法民事权益,是争议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在移动互联网上全球唯一的合法所有人。专家组认为,首先,ICANN政策》下大量的已裁案例表明,相对于争议域名而言,投诉人商标权的确立并不以在域名注册人所在地或全世界拥有注册商标为必要条件。其次,《ICANN政策》下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本身要解决的是域名恶意注册的问题,被投诉人成功注册争议域名的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确认其对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的证据。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与注册商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业已约定,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益,如果他人以所注册域名侵犯其在先权益为由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则被投诉人应当参加该程序,以待专家组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由此,专家组对被投诉人基于其上述理由而声称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专家组也无法从其他事实或证据中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的结论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专家组业已确认,投诉人早1930年便开始在商业领域使用STATE FARM INSURANCE等系列标识从事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务,其相关服务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时应对投诉人的STATE FARM INSURANCE品牌及品牌下的相关服务进行过查询,并已有所认知。被投诉人在其自身对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不拥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与投诉人STATE FARM INSURANCE商标仅有一个英文字母之差的statefarmlnsuranc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行为具有恶意;尤其是,被投诉人没有说明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将单词insurance中的字母i改为l的正当理由,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而这不是一句“我喜欢这个域名”就可以解释的。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同时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a)条和《ICANN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statefarmlnsurance.mobi>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李虎

О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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