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NOVEM Car Interior Design GmbH v. CUNQIULU / Iucunqiu

案号FA1207001455513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诺维汽车内饰设计有限公司(NOVEM Car Interior Design GmbH(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的Bruce A. McDonald和德国的Markus Bahmann博士被投诉人为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陆存秋CUNQIULU / Iucunqiu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novem.com>,该域名易名科技有限公司eNam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2727向美国国家仲裁院(以下简称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新ICANN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新Forum补充规则》),通过在国家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投诉书

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728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novem.com>域名系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 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283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 postmaster@novem.com 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2823

被投诉人于2012822及时按要求提交了答辩书

2012827,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书,投诉人提交了对被投诉人答辩的补充陈述,但该文件没有中文翻译,不符合《新ICANN规则》第11条规定。专家组对该文件不予考虑。

2012829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为中国自然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也同时按要求提交了其投诉书的中文本,根据《新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以及《新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和《新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novem.com>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是一家高品质的汽车内部装饰部件和功能元件的全球供应商,在欧洲多个国家、美国、洪都拉斯和中国的廊坊设有工厂或生产设施。投诉人成立于1947年,并于1998年使用现名。自1998年以来,投诉人在其所有的产品和运营中均使用NOVEM商标。投诉人已在包括中国大陆、德国和美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NOVEM文字、图文及中文翻译诺维等标识的注册商标;

2、争议域名1996年以来被数个虚构的实体和匿名个人重复注册,在投诉人准备投诉期间,被投诉人被锁定为Lin Yu(林育)。争议域名所对应的网站www.novem.com 除用于储存和投机抢注域名外,从未被用于做广告或提供商品或服务。

3、本案争议域名<novem.com>与投诉人NOVEM商标完全相同,并就事实本身来说混淆性相似;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没有正当理由使用争议域名,或在任何业务中有正当理由选择使用投诉人NOVEM商标;投诉人也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NOVEM商标或包含NOVEM标识的域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被投诉人被公认与争议域名有关,或正利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没有在争议域名内使用投诉人NOVEM商标的权利;由于连续多年和独家使用,投诉人和其NOVEM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高度认可;

4、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及其NOVEM商标在中国已众所周知,投诉人在中国已拥有商标注册,其相关国际商标注册已延伸保护到中国;被投诉人因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合法权益,争议域名所对应的网站未被激活,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唯一可行解释是,在互联网上转移消费者对投诉人的注意;争议域名的注册持有人身份和地点的隐蔽性本身就是其恶意的证据。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其提交的答辩书中要求驳回投诉人要求转移争议域名novem.com的救济请求,确认被投诉人就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并由其继续注册使用。

被投诉人认为:

1被投诉人于2012 7 3 日与争议域名前注册人签订域名转让过户协议,并于7 12 日完成争议域名的过户,受让注册。被投诉人7 月中旬起,开始用争议域名novem.com为其女儿Novem着手设计搭建个人非商业博客。7 月下旬女儿博客初步上线

2争议域名novem.com的主体部分novem系拉丁语单词(数量词),属于现有词汇

3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不相同也不具混淆性相似。投诉人提交的非中国商标注册证书副本证据明显是个单词外加“car-intrtior-design”描述性的图案商标,与争议域名并不相同和相似。投诉人提交的中国商标注册证书副本证据均为普通商标。且其商标为中文诺稳诺维,与争议域名完全不具任何相同和相似性

4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投诉人就其非中国的“Novem”图案商标并不享有绝对商标权益。被投诉人无法判断投诉人商标的真实性,投诉人即使可能对拉丁语“Novem”现有单词词汇享有商标权益,但这种商标权益是相对限制性的和非绝对性的。由于“novem”系拉丁语现有自然词汇和单词,且因为其商标是单词词汇,严格上讲投诉人不应当对于现有单词得到商标权,因此投诉人即使已经得到了“Novem”商标权,但投诉人应当容忍被投诉人包括他人使用“novem”单词,不能独占。被投诉人女儿自2009 12 1 日出生数月前,被投诉人便为独生女取好了英文名Novem并称呼和应用至今。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为女儿建立一个成长博客网站(非商业性个人博客网站)。该私人非商业性博客网站与投诉人投诉书中提到的商业网站(www.novem.de)不存在商业竞争,且其内容包括语言和性质均完全不同,不影响和侵犯投诉人任何权益。被投诉人受让注册和使用的是拉丁语单词词汇域名,该域名主体部分“novem”不为投诉人独创也不为其独占,被投诉人本着国际域名谁先注册谁先使用基本原则,合法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

5被投诉人受让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恶意。自2012 7 12 日成功受让注册使用域名以来,被投诉人未有主动联系他人包括投诉人在内以表达出售、出租等其他方式以谋求商业利益。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其曾与该域名之前注册人联系等其他诸多事宜与被投诉人无关。投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人持有商标“Novem”情况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从而证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自7 12 日受让到该域名以来,至投诉人7 27 日提起投诉之日截止,时间也就区区15 日,属于非常短的时间。选择或购买网站服务器空间、网页前期设计、网页代码反复修改等繁琐过程都需要占用被投诉人大量的业余时间。这么短的时间网站就已初步上线不是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域名消极恶意使用的理由。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声称其在中国河北廊坊具有生产设施并不能证明其在中国设有企业,因而更不能作为其在中国广为人知的依据。投诉人指责被投诉人使用了域名whois 隐私保护,具有恶意,毫无依据。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已在包括中国大陆、德国和美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拥有NOVEM文字、图文及中文诺维等标识的注册商标,并拥有NOVEM文字及图文标识的国际商标注册,其在中国依国际公约受延伸保护。这些商标至今仍持续有效,其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本案目前证据显示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11125

2投诉人系总部位于德国的一家汽车内部装饰部件和功能元件的全球供应商,在欧洲多个国家、美国、洪都拉斯和中国的廊坊设有工厂或生产设施。经过多年的商业经营和推广宣传,投诉人NOVEM商标(其对应的中文注册商标为诺维或诺稳)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为一中国籍自然人陆存秋

4、本案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争议域名曾在20111125被注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曾被争议域名注册商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保护性注册,注册者联系人为林育(Lin Yu)。

讨论

《新ICANN规则》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如前所述,投诉人对NOVEM系列标识依据其各自获准注册地法律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novem.com>中的可识别部分novem与注册商标NOVEM相比,除英文字母大小写之间的区别外完全相同。在网络环境下,在域名与商标的对比中,英文字母的大小写对域名与商标之间相同或相似性判断并无影响。鉴于此,本案争议域名<novem.com>(域名固定后缀.com不作为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判断的考量因素)与投诉人NOVEM商标完全相同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主张,NOVEM是其女儿英文名,被投诉人已利用争议域名为其女建立了私人非商业性博客网站;本案争议域名系拉丁语单词词汇域名,该域名主体部分“novem”不为投诉人独创也不为其独占,本着国际域名谁先注册谁先使用的基本原则,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此外,被投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NOVEM标识有关。

专家组认为,ICANN政策》第4(a)(ii)条所指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novem.com>中可识别部分的字符novem是否享有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域名注册并不对注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所以域名取得注册本身并不意味取得权利,更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产生争议才寻求通过ICANN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被投诉人因此不能将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事实本身作为其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依据。被投诉人主张NOVEM是其女英文名,在中国,有效的官方证件(比如身份证或护照)所记载的中国公民的姓名均为中文和对应的汉语拼音。英文名并不为官方证件所认可。被投诉人也未证明其女因该英文名而广为人知,从而在公众中产生NOVEM与其女之间的较强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对其英文名NOVEM享有权益;被投诉人在今年7月份利用争议域名为其女建立的私人非商业性博客网站信息简单,根本不为人所知,被投诉人无法以此来确立其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主张NOVEM为拉丁语中的“九”,为通用词汇,但NOVEM作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经过投诉人多年的商业运作,已然凝聚了投诉人的商誉,具有显著性和相应的知名度。专家组对被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无法予以认同。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的商业服务活动涉及美州、欧洲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多个国家,投诉人NOVEM商标及商业活动和业务在国际范围内以及在中国内地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域名曾被保护性注册的事实本身即说明,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注册者应当了解或者说不可能不知道NOVEM系投诉人的商标。争议域名的注册者联系人原为林育(LIN YU),但被投诉人在答辩中以其与方勇201273所签署的“域名过户转让协议书”为据称其从方勇处受让争议域名,但却并未提供方勇为争议域名原注册/持有人的证据,也未举证并说明林育(LIN YU)与方勇之间的关系。即便被投诉人正当地受让了争议域名,并且被投诉人对NOVEM系投诉人的商标毫不了解,就其所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而言,被投诉人在受让争议域名时,也应通过网络进行合理的查询,以对他人的产品品牌或商标标识予以合理避让。被投诉人无法或回避解释其受让争议域名的正当性,而在受让争议域名后,又迅速利用争议域名建立所谓的非商业性博客网站,以确立其实际将域名投入使用的事实,而这只能说明,在其本身对NOVEM标识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其持有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新ICANN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novem.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李虎

О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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