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mpany v. riyong jin
案号:FA1210001468268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mpany (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联系人是Sherri Dunbar。被投诉人是中国浙江杭州市的riyong jin(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statefarmcanada.mobi>,该域名系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2年10月22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中英文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ICANN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FORUM补充规则》),通过在国家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可以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投诉书。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statefarmcanada.mobi>域名系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2年11月1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statefarmcanada.mobi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11月21日。
国家仲裁院于2012年11 月20日收到了被投诉人按要求针对投诉所提交的答辩书。
2012年12月4日,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答辩意见仅以中文进行,投诉人也同时提交了其投诉书中文译本,根据《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ICANN规则》以及《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ICANN规则》和《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拥有 State Farm 和State Farm Insurance 等名称的商标权。投诉人是一家全美著名的公司,自 1930 年以来便以State Farm 的名义经营业务。业务范围涵盖了保险和金融服务行业。投诉人还通过电视和其它媒体树立了举国认可的公司形象。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分别在美国、加拿大、欧盟、墨西哥对State Farm系列标识进行了商标注册。1995 年,投诉人以statefarm.com域名建立网站,将其作为投诉人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互联网信息首要来源。
2、2012 年 7 月,投诉人发现争议域名<StateFarmCanada.mobi>被注册。该域名打开之后会显示网页不存在。7 月 31 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邮箱wanggou.mobi@gmail.com发送信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8月20日,又向被投诉人发送函件,再次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被投诉人没有回复。9 月 12 日,发送终止侵权信件。
3、投诉人State Farm 商标是独一无二的,它已经有了第二层含义。争议域名与投诉人自1930年开始使用的服务商标及其它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容易造成混淆。而且,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平时提供给公众及在网上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信息也十分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将State Farm商标运用于域名之中,不管是否在State Farm的基础上增加其它语言、字母或者连字符,这些域名与State Farm的商标极其相似,很容易造成混淆。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无任何联系,投诉人没有授权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或运用 State Farm 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并不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也从未利用争议域名从事经营活动。被投诉人对此域名不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此外,投诉人并没有与被投诉人签订协议,授权其以State Farm名称提供服务。
5、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State Farm的商标极其相似,很容易混淆,很明显意在吸引搜寻State Farm 信息的人员,使客户将其混淆为源网页或者资助网页,其行为具有欺骗性,被投诉人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欺诈性还表现在:被投诉人无权使用争议域名,这是一种欺诈性注册和使用;尽管已经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却并非投诉人的独立承包代理商,其为无权供应的产品和服务注册域名,这表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使人们认为可以通过这个域名获得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但是事实上登陆这个网页只会显示网页不存在;被投诉人未使用该域名,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其准备利用该域名真正供应货物或服务;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构成欺诈性注册,并在该争议域名中解析不存在的网站;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使用该域名的合法信息及动机,也没有按照投诉人的要求停止侵权,这表明其域名注册和使用中具有恶意;被投诉人于2012 年 7 月 16 日注册了该域名。被投诉人知道或者本应知道投诉人在长期使用商标State Farm、State Farm Insurance和长期使用域名statefarm.com。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属于故意欺诈行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主张商标权的商标不会构成混淆性近似。投诉人商标、服务标识信息里没有statefarmcanada商标。State Farm意为“国家农场、国营农场、国有农场、国立农场等”,属于普通词汇,是公共资源,不属于任何人。State Farm作为通用词汇在中国是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也更不可以获得中国商标局注册的。投诉人也并未提供在中国注册State Farm商标的证据,投诉人经营业务是保险和金融服务行业,跟State Farm单词的意思不搭配也不符,不可能产生混淆性。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在先民事权益。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可以看出,投诉人在美国等几个国家注册了商标。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在国外或其他地区的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大陆是依法不能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的。投诉人对被投诉的域名不享有民事权利,其也未能提供该域名与其民事权利具有足以导致混淆近似性的证据。应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人的正当权益,一个域名和一个商标相同,只要先注册人按正当程序申请,并且是在“善意”的情形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属于侵权。被投诉人不具有欺骗性行为。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争议域名属于开放自由注册的域名,被投诉人是遵守 .mobi域名注册规则进行了成功注册,所以被投诉人具有争议域名的合法所有权,因而享有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开展自有业务,绝非也从未打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建立国有农场的网站,网站正在筹建中。被投诉人从未向任何人主动要求出售过该域名。
3、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域名不具有恶意。通用词汇注册为域名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不具备《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恶意注册的情形。事实上,被投诉人是一中国公民,长期在中国大陆生活,不可能知晓投诉人相关商标的情况。被投诉人在并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主观上也不存在破坏投诉人商业活动的意图。
4、投诉人的投诉不满足《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支持投诉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其主张不应支持。被投诉人请求仲裁专家组依法驳回投诉,维护被投诉人的利益。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双方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而进行的相关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是一家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保险和金融服务行业。投诉人至少从上世纪50年代即开始以其State Farm品牌经营业务,其以State Farm为标识的保险和金融服务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State Farm系列标识为投诉人在上世纪50年代即陆续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商标,投诉人对State Farm系列标识依其注册地法律拥有注册商标权专有权。
3、投诉人于1995年注册并以域名statefarm.com建立其官方网站,作为通过互联网提供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首要来源。
4、本案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riyong jin于2012年7月16日注册。截止本裁决作出之日,在争议域名尚未实际使用。
5、投诉人曾与2012年7至9月份先后向被投诉人邮箱(wanggou.mobi@gmail.com)发送信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投诉人均未回应或就其注册争议域名一事作出任何解释。
讨论
《ICANN规则》第15(a) 条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STATE FARM 系列标识系投诉人商标。投诉人对STATE FARM系列商标依据其注册地法律享有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中的可识别部分statefarmcanada与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相比,除了英文单词canada之外,statefarm与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完全相同(在域名与商标的混淆性比较中,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不具有意义)。而依据UDRP争议解决程序下大量的案例,在statefarm之外添加英文单词canada,并没有增加争议域名的显著行,使其有效地与投诉人商标相区别,反而会误使人们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加拿大(Canada)的公司或网络业务相关联。鉴于此,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本案为UDRP程序下的国际通用域名争议,被投诉人虽为中国籍自然人,但该程序不要求投诉人商标以在中国注册或其业务在中国开展为前提。由此,专家组对被投诉人有关投诉人商标未在中国注册或业务未在中国开展而对争议域名所涉标识不享有在先民事权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从多个方面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认为,state farm意为“国有农场”,为一通用词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被投诉人已经“善意”并依据注册规则成功注册了争议域名,从而对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开展自有业务,建立国有农场的网站,网站正在筹建中,绝非也从未打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被投诉人从未向任何人主动要求出售过该域名。此外,被投诉人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或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有关。
专家组认为,《ICANN政策》第4(a)(ii)条所指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的字符是否享有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域名注册并不对注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所以域名取得注册或后续通过受让取得域名本身并不意味着就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的字符取得了权利,更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产生争议才寻求通过ICANN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被投诉人因此不能将注册、持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事实作为其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依据。state farm虽英文文意为“国有农场”,为一通用词汇,但就如同APPLE虽意为“苹果”但在商业品牌方面更指代苹果电脑一样,STATE FARM由于投诉人多年的商业经营,已经在商业领域具有了显著性,与投诉人的保险和金融服务强烈关联。被投诉人并没有举证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尤其是不能说明其在域名中加入canada(加拿大)的理由,其有关以争议域名建立国有农场的网站不具有说服力。而被投诉人是否善意注册争议域名,则直接与恶意注册相关联,将在下节讨论。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作为一个在上世纪50年代即开始以STATE FARM商标提供保险和金融服务的美国公司,其以STATE FARM为服务品牌的保险和金融服务在美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投诉人早在1995年就注册并以域名statefarm.com建立官方网站,提供其产品、服务的相关信息;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后至今未投入使用;被投诉人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权益,也未能说明注册或其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被投诉人在2012年7至8月份对投诉人有关商标侵权的信函未给予任何回应和合理解释;被投诉人自称是一名中国公民,长期在中国大陆生活,不可能知晓投诉人相关商标的情况,但却以自己名义就本案争议作出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答辩,充分显示了其对商标和域名及网络的了解。经综合考虑,专家组认为,本案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STATE FARM商标及相关保险、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其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很难归属于善意。被投诉人相关行为业已构成《ICANN政策》第4(b)条所规定的其他恶意情形。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ICANN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statefarmcanada.mobi>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李虎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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