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mpany v. xingxixin

案号FA1211001469859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mpany 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联系人是Sherri Dunbar被投诉人是中国浙江杭州市的xingxixin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 <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mobi>,该域名系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2年11月5日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中英文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ICANN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FORUM补充规则》),通过在国家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可以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投诉书。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mobi>域名系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2年11月19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mobi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12月10日

国家仲裁院于2012年12 月10日收到了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所提交的答辩书。该答辩形式并不符合国家仲裁院补充规则的要求,但为了公平合理地裁决办案,专家组对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在本裁决中予以考虑。

2012年12月28日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答辩意见仅以中文进行,投诉人也同时提交了其投诉书中文译本,根据《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ICANN规则》以及《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ICANN规则》和《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拥有 State Farm、State Farm Insurance和State Farm Insurance Companies 等标识的商标权。投诉人是一家全美著名的公司 1930 年以来便以State Farm 的名义经营业务。业务范围涵盖了保险和金融服务行业。投诉人还通过电视和其它媒体树立了举国认可的公司形象。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分别在美国、加拿大、欧盟、墨西哥对State Farm系列标识进行了商标注册。1995 ,投诉人以statefarm.com域名建立网站,将其作为投诉人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互联网信息首要来源。

22012 10 ,投诉人发现争议域名<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mobi>注册。该域名会将用户发送至显示“Internet Explorer 无法显示网页的错误页面

3投诉人State Farm 商标是独一无二的它已经有了第二层含义。争议域名与投诉人自1930年开始使用的服务商标及其它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容易造成混淆。而且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平时提供给公众及在网上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信息也十分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将State Farm商标运用于域名之中不管是否在State Farm的基础上增加其它语言、字母或者连字符这些域名与State Farm的商标极其相似很容易造成混淆。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无任何联系,投诉人没有授权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或运用 State Farm 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并不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也从未利用争议域名从事经营活动。被投诉人对此域名不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此外,投诉人并没有与被投诉人签订协议授权其以State Farm名称提供服务。

5、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State Farm的商标极其相似很容易混淆,很明显意在吸引搜寻State Farm 信息的人员使客户将其混淆为源网页或者资助网页,其行为具有欺骗性,被投诉人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欺诈性还表现在被投诉人无权使用争议域名,这是一种欺诈性注册和使用;尽管已经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却并非投诉人的独立承包代理商,其为无权供应的产品和服务注册域名,这表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使人们认为可以通过这个域名获得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但是事实上登陆这个网页只会显示网页不存在;被投诉人未使用该域名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其准备利用该域名真正供应货物或服务;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构成欺诈性注册并在该争议域名中解析不存在的网站;被投诉人在另一个域名仲裁中针对其提出投诉之后继续注册争议域名证明其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参见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mpany v. Xixin XingFA1431735国家仲裁论坛2012 4 18 。被投诉人多次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注册域名证明其蓄意使用他人的标志获取商业利益或者不正当地与注册商标相关联。这属于恶意和蓄意使用互联网域名被投诉人知道或者本应知道投诉人在长期使用商标State FarmState Farm Insurance和长期使用域名statefarm.com。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属于故意欺诈行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主张商标权的商标不会构成混淆性近似。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主张商标权的商标不会构成混淆性近似。投诉人提供的商标里没有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商标。投诉人并未提供在中国注册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商标的证据。

2、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在先民事权益。本案争议中的在先民事权益,主要指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商标。投诉人并未提供在中国注册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商标的证据。因此,其对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域名的主体不拥有任何在先民事权益。投诉人在附件中提供的State Farm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其权益不能自然延伸到中国境内。投诉人并未提供在中国注册State Farm商标的证据,也没出具并经中国有关机构确认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也没有在中国做广告的宣传,在中国也没有知名度,中国人也不知晓投诉人公司的商标,不能在中国境内自动获得全面保护。因此,为无效证据,不能采纳。被投诉人在2011年6月28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当时中国3G刚刚起步,注册争议域名,利于今后推广宣传和推广自已的理念;互联网已经使用三十多年来,在互联网上没有人使用争议域名,根本就谈不上被投诉人有侵权的行为,也谈不上跟投诉人有混淆。被投诉人基于此将其自己合法注册的域名并善意使用与投诉人优雅的商标没有任何冲突、混淆的可能,也不会造成误导公众。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抢先注册不等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是在开放注册五年后,在没有人注册的情况下,于2011年6月28日由被投诉人合法注册成功,被投诉人因此而享有合法权益、也享有.mobi域名所有权

4、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自用;被投诉人从来没有给投诉人写过信,也没有给投诉人回过信,也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出售域名,也没有想到卖域名或出租域名获利,这反而说明了投诉人想掠夺域名的险恶用意;投诉人对域名不重视。投诉人不能把世界上其他所有的后缀域名都占为已有。这在域名规则中是“反向域名侵夺”,是恶性的,更是不公平的。被投诉人不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任一种恶意情形。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双方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而进行的相关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是一家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保险和金融服务行业。投诉人至少从上世纪50年代即开始以其State Farm品牌经营业务,其以State Farm、State Farm Insurance和State Farm Insurance Companies为标识的保险和金融服务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State Farm系列标识为投诉人在上世纪50年代即陆续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商标,投诉人对State Farm系列标识依其注册地法律拥有注册商标权专有权。

3、投诉人于1995年注册并以域名statefarm.com建立其官方网站,作为通过互联网提供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首要来源。

4、本案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xingxixin2011628注册。截止本裁决作出之日,争议域名尚未实际投入使用。

讨论

《ICANN规则》第15(a) 条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State Farm、State Farm Insurance和State Farm Insurance Companies 系列标识系投诉人商标。投诉人对STATE FARM系列商标依据其注册地法律享有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中的可识别部分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是投诉人公司名称,其中包含了投诉人State Farm、State Farm Insurance和State Farm Insurance Companies商标。显然,争议域名必会误使人们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公司或网络业务相关联。鉴于此,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STATE FARM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本案为UDRP程序下的国际通用域名争议,被投诉人虽地处中国,但该程序不要求投诉人商标以在中国注册或其业务在中国开展为前提。由此,专家组对被投诉人有关投诉人商标未在中国注册或业务未在中国开展而对争议域名所涉标识不享有在先民事权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从多个方面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认为其已经“善意”并依据注册规则成功注册了争议域名,从而对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自用,也从未打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被投诉人从未向任何人主动要求出售过该域名。此外,被投诉人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投诉人STATE FARM系列商标或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有关。

专家组认为,《ICANN政策》第4(a)(ii)条所指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的字符是否享有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域名注册并不对注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所以域名取得注册或后续通过受让取得域名本身并不意味着就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的字符取得了权利,更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产生争议才寻求通过ICANN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被投诉人因此不能将注册、持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事实作为其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依据。STATE FARM系列商标由于投诉人多年的商业经营,已经在商业领域具有了显著性,与投诉人的保险和金融服务强烈关联。被投诉人并没有举证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尤其是不能说明其将包含投诉人商标在内的整个投诉人公司名称注册为自己域名的理由,其有关注册争议域名的自我辩解不具有说服力,亦无证据支持。而被投诉人是否善意注册争议域名,则直接与恶意注册相关联,将在下节讨论。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作为一个在上世纪50年代即开始以STATE FARM商标提供保险和金融服务的美国公司,其以STATE FARM为服务品牌的保险和金融服务在美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投诉人早在1995年就注册并以域名statefarm.com建立官方网站,提供其产品、服务的相关信息;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后至今未投入使用;被投诉人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权益,也未能说明注册或其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被投诉人将包含投诉人商标在内的整个投诉人公司名称注册为域名,充分显示了其对投诉人公司及STATE FARM系列商标和品牌的了解。经综合考虑,专家组认为,本案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公司、其STATE FARM系列商标及相关保险、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被投诉人也不止一次将投诉人商标注册为自己域名,其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被投诉人相关行为业已构成《ICANN政策》第4(b)条所规定的恶意情形。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ICANN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StateFarmMutualAutomobileInsuranceCompany.mobi>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李虎

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1/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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