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Tumblr, Inc. v. zhenhua ai/ai zhenhua

案号FA1402001543486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Tumblr, Inc.(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的David K. Caplan被投诉人为中国上海市的zhenhua ai/ai zhenhua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rtumblr.com>,该域名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4年2月12向美国国家仲裁院(以下简称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国家仲裁院于同日收到投诉费用;投诉书以中英文提交

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2014年3月23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rtumblr.com>域名系在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 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4年3月24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 postmaster@rtumblr.com 邮件发出中文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中文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国家仲裁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缺席审理通知。

2014年4月17日国家仲裁院根据投诉人有关本案由一名专家进行审理的请求,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为中国自然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也同时按要求提交了其投诉书的中文本,根据《新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以及《新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和《新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rtumblr.com>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是“TUMBLR”和“tumblr”(以下简称“TUMBLR 商标”)以及域名TUMBLR.COM 的所有者。投诉人的商标用于链接最初于2007年推出的微博和社交分享平台。投诉人的名称和商标受世界各国的保护。投诉人在美国和欧盟地区及世界其他国家对TUMBLR 商标进行了众多商标注册。

2、“TUMBLR”是一个新创词,除了作为指示Tumblr 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并无其他意义。投诉人的TUMBLR 平台允许个人将内容(如文本、图片、引用、链接、音频和视频)发布在互联网可访问的博客上。帖子可由浏览器、手机、桌面或电子邮件生成。由于投诉人的广泛投资和推广,投诉人的服务及TUMBLR 商标享有“很大程度上的公众认可度”。Tumblr.com 是增长最快的社交网站之一。

3争议域名<rtumblr.com>内含投诉人商标。被投诉人于2012年6月19日注册侵权域名。在这期间,投诉人Tumblr.com网站呈指数级上升,其TUMBLR 商标已获世界认可及一定的世界知名度。争议域名被解析到包含产品和服务的通用点击链接网站<searchresultsguide.com>,其中许多都直接包括投诉人所提供的链接,例如,“博客主机”和“布告栏”。投诉人大约在2013年9月2日由法律顾问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被投诉人,告知被投诉人有关投诉人的权利,并要求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至投诉人。投诉人法律顾问分别于2013年9月17日和2013年10月31日发送了跟进电子邮件。自本投诉之日起,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法律顾问的电子邮件没有作出任何回复。

3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益的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对投诉人TUMBLR 商标进行字母“r”和TLD<.com>的添加并未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区分开来。《ICANN政策》第4条(a)款(i)项并未要求商标应在被投诉人国家获得注册。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被投诉人将“直接流量”的“争议域名”用于包含了竞争性产品和/或服务的链接的可停放域名网页,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服务、合法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被投诉人使用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 “域名”表明被投诉人意图转移消费者;此外,很明显,被投诉人故意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争议域名”并企图打算将流向投诉人的网络流量转移到其过去、现在和/或未来的网站。这种使用既不合法也不公平;被投诉人也未因“争议域名”而被公众熟知。

5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恶意使用和恶意注册其他其不享有合法权益的域名的行为证实了被投诉人同样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通过使无疑心的网络用户点击链接转向域名停放网页而获取商业利益,这是典型的误植域名。相沿成习,误植域名等同于恶意的证据;被投诉人确实在实际知情投诉人TUMBLR 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因为投诉人的商标是国际公认知名商标,且已在美国、欧洲和世界其他地方注册。投诉人TUMBLR 商标的概念和商业价值进一步证实,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意在引起混淆并利用投诉人的权利。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已在包括美国、欧盟地区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TUMBLR标识注册商标。这些商标至今仍持续有效,其中一些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本案目前证据显示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2619

2、投诉人系位于美国的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经过近年的商业经营和推广宣传,其TUMBLR商标和服务在国际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为一中国籍自然人。

4、本案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争议域名在注册后被解析至包含了投诉人竞争性产品和/或服务的链接的可停放域名网页

讨论

《新ICANN规则》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如前所述,投诉人对TUMBLR系列标识依据其各自获准注册地法律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rtumblr.com>中的可识别部分rtumblr与注册商标TUMBLR相比,除英文字母大小写之间的区别外,仅多加一个英文字母r。在网络环境下,在域名与商标的对比中,英文字母的大小写对域名与商标之间相同或相似性判断并无影响。而在投诉人商标前添加字母r,并没有起到使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区别的作用。鉴于此,本案争议域名<rtumblr.com>(域名固定后缀.com不作为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判断的考量因素)与投诉人TUMBLR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TUMBLR标识有关。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专家组据此认定,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自身是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其TUMBLR平台及商标和服务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选择将投诉人的TUMBLR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将其解析到一个含有投诉人竞争产品的域名停放网站,这说明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TUMBLR品牌是知晓的;被投诉人曾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商标时,就其所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而言,应通过网络进行合理的查询,以对他人的产品品牌或商标标识予以合理避让。被投诉人无法或回避解释其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性。这只能说明,在其本身对TUMBLR标识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新ICANN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rtumblr.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李虎

 二О一四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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