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Qualcomm Incorporated v. charleswang / ibm

申请案号 FA1408001577250

 

当事人

投诉人为 Qualcomm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投诉人”)。, represented by Luna M. Samman of Arent Fox LLP, District of Columbia, USA。被投诉人为 charleswang / ibm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Beijing, China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 <qualcommchina.com>, <qualcomm-china.com>,它是在eName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或她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或她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Sebastian M W Hughes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4827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通过在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呈递投诉书。

 

eName Technology Co., Ltd. 于2014828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qualcommchina.com>, <qualcomm-china.com> 域名系在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eName Technology Co., Ltd.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eNam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20149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 postmaster@qualcommchina.com, postmaster@qualcomm-china.com.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2014925日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201495日,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被投诉人没有作出答辩。

 

201497日被投诉人向国家仲裁院发邮件。陪审团成员会将此作为一个非正式的答辩。   

 

20141025日,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Sebastian M W Hughes担任陪审员。

 

查看送达记录后,行动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发现美国国家仲裁院已履行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于 2010 3 1 日生效,但是在本案中投诉人选择使用)第 2(a) 条中规定的职责,通过提交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正如规则 1 中定义的一样。因此,在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根据所提交之文件和 ICANN 政策、ICANN 规则、美国国家仲裁院的补充规则和任何专家组认为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决。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注册QUALCOMM商标, 包括中国。投诉人早于1985年就已开始使用QUALCOMM商标。QUALCOMM商标于1989年在美国获准注册。投诉人使用QUALCOMM商标销售许多计算机相关产品和服务.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QUALCOMM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QUALCOMM不享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在任何域名中使用其商标和/或其公司名称。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晚于投诉人使用和注册其商标的时间。因此可以推断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权。事实上,投诉人的新产品的消息公布后,争议域名立刻被注册了。

 

投诉人主张,虽然被投诉人未使用争议域名,但是按照这种情况下,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十分仰慕诉诉人在某些科技领域取得的声誉和卓然的技术,但对投诉人是否有其他的目的性表示严重的怀疑,比如说:是否在滥用商标权、是否以此达到垄断的目的地等存有疑虑。

 

就像投诉人在韩国乃至全球其他地区所曾经采取的垄断手段一样。

 

被投诉人尊重美国法律的条款,但并不代表着美国投诉人的任何诉求都应当在美国进行,且也并不代表着投诉人在中国也拥有任何与所谓的投诉人相似的任何商标主张和所有权。

 

且被投诉人也拥有包含有QUALCOMM在中国某些领域的商标权,因此被投诉人并不认为与投诉人有任何争议。

 

争议域名中<qualcomm>的意义为瓷器(porcelain)或中国,如果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所拥有的这些域名存在争议,也应当在中国采取仲裁措施。

 

并非所有包含qualcomm的域名都是属于投诉人,例如:

qualcommkorea.com/qualcomm-usa.com/qualcommindia.com

/qualcommjapan.com/qualcommincorporated.com/qualcommglass.com/qualcomm-glasses.com/qualcommcookware.com/qualcomm-kitchenware.com/...

 

由于人力所限,并不能列举出所有投诉人未持有的包含qualcomm的域名,

但被投诉人坚信并非所有包含qualcomm的域名都是属于投诉人。

 

因此,也并非所有包含qualcomm的域名就一定是属于投诉人。

 

被投诉人将保留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本人诬告行为进一步追求索赔的权利。

 

 

审查结果

投诉人已建立了所有的元素,赋予它来传输将域名。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以下 3 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QUALCOMM的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qualcommchina.com><qualcomm-china.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QUALCOMM商标。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qualcomm”和“china”两部分组成。其中的“qualcomm”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 “china”通常可以解释为“中国”, 没有其它特殊或特别的附加意义。因此,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QUALCOMM商标后加上了“china”,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权利或合法权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QUALCOMM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子,争议域名为被动域名。被投诉人无提出任何证据。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恶意注册和使用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被注册时,被投诉人肯定知道该商标为投诉人的商标。

 

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与其他情况相结合可以构成对域名的恶意注册及使用。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补救措施。

 

因此,兹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转让 <qualcommchina.com>, <qualcomm-china.com> 域名。

 

 

Sebastian M W Hughes陪审员
日期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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