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well Automation v. YinSi BaoHu Yi KaiQi (Hidden by Whois Privacy Protection)申请案号FA1409001579889
当事人
投诉人为 Rockwell Automation (以下简称“投诉人”)。被投诉人为 YinSi BaoHu Yi KaiQi (Hidden by Whois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studio5000.com>,它是在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imited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或她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或她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Sebastian M W Hughes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通过在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呈递投诉书。
2014年9月17日,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imited 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studio5000.com> 域名系在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imited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imited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2014年9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 postmaster@studio5000.com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2014年9月24日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2014年9月22日,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美国国家仲裁院于2014年10月14日收到答辩。
2014年10月17日,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Sebastian M W Hughes担任陪审员。
查看送达记录后,行动陪审团(以下简称“陪审团”)发现美国国家仲裁院已履行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生效,但是在本案中投诉人选择使用)第 2(a) 条中规定的职责,通过提交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正如规则 1 中定义的一样。因此,在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答辩的情况下,陪审团可以根据所提交之文件和 ICANN 政策、ICANN 规则、美国国家仲裁院的补充规则和任何陪审团认为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决。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注册STUDIO5000商标。投诉人在中国申请了STUDIO5000商标。投诉人早于2012年就已开始使用STUDIO5000商标。STUDIO5000商标于2012年在美国获准注册。投诉人使用STUDIO5000商标销售许多计算机相关产品和服务.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STUDIO5000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STUDIO5000不享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在任何域名中使用其商标和/或其公司名称。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晚于投诉人使用和注册其商标的时间。因此可以推断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权。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抄袭和仿照投诉人网站上的内容;争议域名网站上发布的图片明确显示 ROCKWELL AUTOMATION 和 STUDIO 5000 商标;争议域名网站到处提及和描述 ROCKWELL AUTOMATION 和 STUDIO 5000 这两种品牌和业务。
在电子邮件通信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给30,000元至60,000元出售争议域名。
投诉人主张,按照这种情况下,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B.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注册获得,并且一直续费使用,争议域名的使用合理合法,应该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
争议域名中的“Studio5000”是被投诉人基于当时与几个合伙人准备成立一家APP图形设计工作室名称的个人创意,”Studio”的中文意思为工作室,“5000”为中华文化5000年的历史,寓意着被投诉人工作室深厚的文化内涵。大多数的域名都是英文名或者中文拼音和数字组合而成,因为汉字不能作为域名注册。
在域名注册中,“Studio1000”,“Studio2000”,“Studio3000”,“Studio4000”,“Studio6000” 等域名均被注册,由此可以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符完全是巧合。
而且投诉人在中国并非像其所说有着广泛的知名度,由于其受行业和区域所限,大部分中国人是不知道或者不了解投诉人的。更难以说熟知“Studio5000”这一商标了。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并非用于非法获取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推广投诉人的工作室品牌,而获取合法的商业利益。由于外部因素和合伙人资金出现状况,工作室的相关进度出现了延迟,网站也未能完全投入使用。在今年先后有多家公司来电或来邮件洽谈网站转让事宜,不堪其扰。在2014年6月27日收到来自一封“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的公司邮件,也来寻求购买,被投诉人直接给与一封邮件应付这种莫名的询价,之后也未主动再与这家公司联系,而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封邮件被当做了指责被投诉人想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证据,在中国称这样行为叫“钓鱼执法”,这种行为是被中国人民所不耻的,而出现在自称是世界知名的ROCKWELL公司,让人觉得可笑。这难道是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从域名注册成功到接到“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的公司邮件之前,被投诉人从未在网站放置与投诉人公司任何相关文字资料和产品信息,而在投诉人网站截图中,被投诉人也未放置任何销售信息和联系方式,没有与投诉人形成竞争关系或损害到投诉人的利益和公司形象。
所以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但并未恶意使用或者出售﹑出租。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并非竞争关系,也未曾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诋毁投诉人商标等行为,网站内容来自于互联网,仅是转载而已。
作为一家“财富500强”的投诉人,从未想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获得域名使用权,而只是想利用其公司财力优势和对法律和互联网法规的了解,利用中国网民对相关法律不熟悉,欲强取豪夺、不劳而获,被投诉人方强烈谴责投诉人这种强盗行为,反对其霸权主义的蔓延。
被投诉人主张一个协商解决方案,如下:
被投诉人同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此域名争议,自2013年起,被投诉人一直在筹建自己的工作室,虽然由于很多原因还未能正式投入运营,但“Studio5000”也倾入了被投诉人这一团队所有成员的情感,应投诉方要求,被投诉人可以将争议域名转交给投诉方。由于被投诉人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投入了一些网站使用费用,被投诉人希望行政陪审团考虑被投诉人的相关投入和实际价值,被投诉人要求投诉方予以部分经济补偿,被投诉人愿意将所有的收入,用双方共同名义捐献给慈善或福利机构,以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
审查结果
投诉人已建立了所有的元素,赋予它来传输将域名。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以下 3 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争议域名跟投诉人的STUDIO5000商标完全一样。综上,陪审团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陪审团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STUDIO5000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陪审团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子,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抄袭和仿照投诉人网站上的内容。
因此,陪审团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陪审团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陪审团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争议域名,以谋取收益,所以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根据政策第4(b)(i)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向作为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的注册,以获取超过域名注册的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额外收益。
被投诉人提供给30,000元至60,000元出售争议域名。陪审团认定被投诉人这样出售争议域名构成恶意。
因此,陪审团认定投诉人证明存在政策第4(b)(i)条规定的情形。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补救措施。
因此,兹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转让<studio5000.com> 域名。
Sebastian M W Hughes,陪审员
日期:2014年10月31日
点击此处返回主要域名裁决页面
点击此处返回主页面
美国国家仲裁院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the main Domain Decisions Page.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our Home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