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gren, Inc. v Ceng Weizhong / Guangzhou City,
the Druid mechanical equipment Co. Ltd.
案号:FA1410001586108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诺冠股份有限公司(Norgren, Inc)(“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奥利拉律师事务所(Ollila Law Group)的Kathleen S. Ryan。被投诉人为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德鲁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曾伟钟(Ceng Weizhong)(“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本案争议域名是<gznorgren.com>,该域名在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Guangdong JinWanBang Technology Investment Co., Ltd.)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李虎先生(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新ICANN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新Forum补充规则》),通过在国家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投诉书。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争议域名<gznorgren.com>系在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4年10月30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gznorgren.com 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4年11月19日。
被投诉人于2014年11 月12日及时按要求提交了答辩书。
2014年11月19日,国家仲裁院指定李虎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为中国籍自然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也同时提交了其投诉书的中文本,根据《新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以及《新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和《新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gznorgren.com>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对NORGREN商标拥有权利。投诉人通过在美国和世界各地长期、持续和独家商业性使用NORGREN(诺冠)商标,已经取得对NORGREN商标的权利。投诉人早在1973年1月16日就在美国获准注册NORGREN商标(美国注册编号No. 950639)。该商标首次商业性使用的时间是1926年3月1日。此后,投诉人按照普通法在美国和世界各地使用、申请注册了许多包含NORGREN的商品和服务商标。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NORGREN® 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NORGREN 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在气动和流体控制行业众所周知,是世界知名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NORGREN 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整个NORGREN 商标以及代表广东省广州市的地理描述性缩写gz。正如许多法院以及UDRP之前的专家组已经认定的,包含整个商标通常足以确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整个NORGREN 商标,仅仅增加了地理描述性缩写gz,这并不能否定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而且,根据UDRP 4(a)(i),加入一级域名.com也不能否定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NORGREN 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不具备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从未获得投诉人的许可。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作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因为持有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的合法名称。WHOIS数据库争议域名信息表明被投诉人为曾伟钟。被投诉人在提供善意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从未使用或可证明准备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投诉人NORGREN 商标只是为了增加被投诉人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毫无关联,无权使用投诉人的商标。争议域名网站是一个出售诺冠产品以及诺冠竞争对手类似产品的网站。这样使用争议域名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最后,被投诉人也没有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地使用争议域名。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破坏投诉人的业务。被投诉人的网站宣传和出售诺冠以及诺冠竞争对手的产品。被投诉人为了商业利益,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故意诱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使用户误认为投诉人是该网站的来源者、赞助者、关联者或保证者。而且,被投诉人网站提供投诉人产品以及投诉人竞争对手产品的链接。显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是知道投诉人的NORGREN 商标的。因此,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权利,选择注册争议域名是基于投诉人NORGREN 商标所具有的信誉。在网上搜索投诉人信息的用户有可能被误导至被投诉人网站。这样使用争议域名有可能破坏和减少投诉人的业务,将寻求投诉人服务的网络用户诱导至投诉人的竞争对手。此外,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链接到被投诉人网站上的非竞争性链接也是恶意使用的证据。即使被投诉人没有获得未经投诉人许可的点击费,被投诉人为利用投诉人对NORGREN商标拥有的信誉而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也是恶意之举。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
1、被投诉人并不是恶意占有争议域名<gznorgren.com>,得知争议域名<gznorgren.com>被提起投诉后,已经在2014年10 月22日停止使用域名。
2、被投诉人同意投诉人寻求的补救方法,同意将争议域名<gznorgren.com> 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所作的网上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对NORGREN标识依据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拥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NORGREN系列商标于1973年既已在美国获准注册。投诉人上述商标注册的时间均早于本案含有上述商标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2、投诉人主要从事气动和流体控制行业业务,其NORGREN (诺冠)商标品牌的产品和服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为一中国籍自然人曾伟钟,于2014年6月19日注册争议域名。
5、本案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利用本案争议域名所建立的网站为广州市德鲁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网站,网站上显示德鲁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称,载有投诉人NORGREN商标,并明确标明为“诺冠”合作伙伴,宣传和出售诺冠以及诺冠竞争对手的产品。
讨论
《新ICANN规则》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如前所述,投诉人对NORGREN标识依据美国和注册地法律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gznorgren.com>中的可识别部分gznorgren与投诉人上述商标相比,其区别在于,一是英文字母大小写之间的区别,二是在投诉人商标之前添加了被投诉人所在城市“广州”的首字母缩写gz。首先,在网络环境下,在域名与商标的对比中,英文字母的大小写对域名与商标之间相同或相似性判断并无影响;其次,UDRP争议解决机制下大量的案例表明,在他人商标之前或之后添加一些普通词汇、城市名称字母缩写或国别单词,对他人商标进行一些不足以实质性区别的变动处理,其本身并不能减少或消除与他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反而会加强在相应地域从事商标品牌商业活动的认知,起不到将域名与投诉人知名商标相区别的效果。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上述商标仍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从多个方面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表示其已经停止使用争议域名,并同意转移域名。此外,被投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等与投诉人上述商标有关。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NORGREN标识已经知晓、利用争议域名所对应网站宣传和出售投诉人诺冠以及诺冠竞争对手的产品的主张未予以否认,更未予以反驳,并明确表示同意投诉人的要求,同意将争议域名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综合以上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已经意识到其自身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不当,并表示无意恶意占有争议域名,同意转移。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新ICANN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gznorgren.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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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专家 李虎
二О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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