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GECU v huqiaoyong

申请案号FA1503001609006

 

当事人

投诉人为  GECU 以下简称投诉人”)被投诉人为 huqiaoyong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gecu.net>它是在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或她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或她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Sebastian M W Hughes 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5311 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通过在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呈递投诉书。

 

2015311 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gecu.net> 域名系在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2015319 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 postmaster@<domains(s)>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201548 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2015319 ,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2015325 收到答辩。 

 

投诉人的其他提交诉讼文件应于补充规则第 7 条规定的2015330 内提交。 

 

201541 日,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 Sebastian M W Hughes 担任陪审员。

 

 查看送达记录后行动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发现美国国家仲裁院已履行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于 2010 3 1 日生效但是在本案中投诉人选择使用 2(a) 条中规定的职责通过提交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正如规则 1 中定义的一样。因此,在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根据所提交之文件和 ICANN 政策、ICANN 规则、美国国家仲裁院的补充规则和任何专家组认为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决。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由美国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ational Union Administration) 在联邦政府一级担保的州特许信用合作社。早在 1998 年起,投诉人便已采取符合 相关行业惯例的多种方式广泛使用 GECU 标识。投诉人在超过 15 年的时间里花费大量资金用于 GECU 标识及该标识下商品及服务的推广和广告。GECU 标识仅与投诉人的商品及服务相关,其中包括金融服务,即涵盖存款和 投资账户、贷款、信用卡、借记卡业务、自动取款机网点服务的信用合作社服务, 通过电话和网上银行服务提供银行账户资料。投诉人及其与本案利益相关的前身早在 1998 年起便开始使用 GECU 标识,发布 GECU 标识的广告。在 2014 年本案域名注册前,GECU 商标已由投诉人使用超过16 年。此 外,投诉人于 2012 12 18 日提交有关 GECU 标识的注册申请,并于 2013 8 20 日注册,均早于本案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及/或存在足以导致混淆 的相似性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设有多个点击付费(pay-per-click)的链接,该些链接几乎都与银行服务相关。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GECU或包括GECU的词语不享有注册商标权。  投诉人从未明确或默示地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GECU商标。  投诉人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使用、或显而易见地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被投诉人并非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争议域名已被恶意地注冊和使用。  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知名商标GECU注册争议域名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设有多个与银行服务相关的付费链接的网站。

 

B. 被投诉人

答辩人对上述内容表示异议,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显然,motorola.com、mcdonalds.com通过“M”仲裁是无法获取“M.com

 

答辩人对上述内容表示异议,首先列举的Red hat等事例完全不同于gecu.net争议。投诉人一再强调商标在先权而忽略域名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投诉人于2009910日注册并使用mygecu.org,而答辩人注册gecu.net,而并非是注册mygecuasia.commygecu-bank.com等恶意注册行为。答辩人注册的gecu字母有明确的“歌簇”等中文含义。

 

答辩人再此强调,答辩人提供的注册信息是真实的,投诉人若需电话交流,可以在北京时间20:00——22:00通过whois注册联系电话接入。

 

被投诉人在第2条异议中已做解答。如taobao.com(淘宝)lvmama.com(驴妈妈)meituan.com(美团)gecu.net(歌簇)。不仅仅是26个英文字母组合,英语有英文单词词组,中文有汉字拼音。被投诉人并没有注册mygecuasia.commygecu-bank.com等恶意注册行为。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注册时并无恶意。对于投诉人提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误导及获利问题,被投诉人并未因此获得商业收入。

 

总之,基于上述34异议,答辩人要求本行政法律程序指定的行政专家组作出要求将本案域名保留给答辩人的裁决。

 

 

 

C.其他诉讼相关人

被投诉方未争辩其合法或合理使用该域名,不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被投诉方 只是为付费点击(PPC)的广告而使用域名。 将某一域名使用于一家列出投诉方竞争对手网页的网站并非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 务,投诉方忽略了许多能体现这一点的情况,反而赤裸裸地宣称,由被投诉方注册的字 母 gecu 包含明确的中文“Ge Cu”的意思,见回应书第 2 页中所述。被投诉方并未提供任 何此类意思,而且忽略了其网站主要是用英文编写,并且其网站显示的域名是用英文的 “gecu.net”,而不是用汉字。被投诉方还忽略了其正在使用 GECU 指涉投诉方及与其竞 争的金融服务公司这一事实。

 

被投诉方没有使用“GECU”的汉字或指涉任何中文意思。相反,被投诉方的网站 在其主页上列出了不同银行的链接,其中包括“Gecu 银行。用户点击 3 “Gecu 银行即进入另一页面,其中列出了各种项目,包括“GECU 助学贷款“EI 县的 GECU”。如果用户点击”GECU 助学贷款的链接,即被引至一“Ask” 的搜索页面,其中包括与投诉方竞争的金融公司的各种广告,以及关于投诉方本身的信息。如果用户点击“EI 县的 GECU”链接,即被引至 Wow 搜索页面,列有对关于 投诉方进行搜索的结果(并且有投诉方其他竞争对手的付费广告)

 

正如专家组可以看到的,被投诉方的网站无非只是一个付费点击(PPC)的广告网 站,主要是用英文编写,并为不同银行、信用社和金融行业的其他实体(其中绝大多数都 位于美国)提供广告和链接。 被投诉方争辩 GECU 在中文里可能有一些未知的和难以解释的意思,而这被以下 事实证明为虚假:该网站用英文编写,内容涉及金融业,在多个地方不仅指涉投诉方的竞 争对手,而且亦指涉投诉方本身。因此,被投诉方是使用 GECU 标志来指涉一个单一的 实体(即投诉方),从而导致消费者访问与投诉方在银行和金融领域竞争的第三方的网站。

 

被投诉方的主要争辩似乎为他是首先申请,首先注册的。被投诉方未以任何判 例法、证据或权威支持其争辩。

 

此外,被投诉方的网站上的链接是关于银行和金融业的。被投诉方在其网站指涉投 诉方,并且搜索结果又导回至投诉方。正如本专家组所坚持的,使用争议域名来经营一 网站,其上列有竞争或非竞争的商业网站的链接,被投诉方据测可从中收推荐费以获 得商业利益,构成政策第 4 (b)(iv)目中所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之证据。就 此而言, 虽然目前尚未知道被投诉方本身是否为申诉方的竞争对手,毫无疑问被投诉方 对域名的使用意于与投诉方的服务形成竞争并且破坏投诉方在域名下提供服务的能力。

 

被投诉方对域名如何使用也表明了其恶意性质: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 问其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其网站或者该网站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 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方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被投诉方列出的关于投诉 5 方及其有关信息的链接证实了这种恶意。换言之,被投诉方一定知悉投诉 方,因其自身网站有指涉并直接引至投诉方的信息。鉴于在有争议的登陆页面上使用该商标 (由此引至关于 投诉方的信息),被投诉方实际知悉投诉方拥有对 GECU 标志的权利。

 

审查结果

投诉人向专家证明以所有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转让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以下 3 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GECU商标的权利。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商标的整体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权利或合法权益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  投诉人对GECU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虽然被投诉人从未使用过争议域名,但是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设有多个点击付费(pay-per-click)的链接,该些链接几乎都与银行服务相关,有些链接似乎是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另见专家组在以下C.部分中的阐述)

 

综上,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恶意注册和使用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本案中,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指向设有被用于点击付费(pay-per-click)的链接的网站。  该些链接几乎都与银行服务相关,有些链接似乎是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的GECU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被投诉人企图通过利用投诉人的名誉及其商标的商誉造成与争议域名间可能产生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以取得经济利益。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符合政策4(b)(iv)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补救措施。

 

因此,兹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转让<gecu.net> 域名。

 

 

Sebastian M W Hughes陪审员
日期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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