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行政专家组裁决

 

Google Inc. v. jiangchunyuan

申请案号FA1503001609085

 

1.            当事人及争议域名

 

本案投诉人为  Google Inc. 以下简称投诉人或 “谷歌”被投诉人为 姜春元  jiangchunyuan(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为<gotogoogle.com>,由被投诉人通过注册商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注册商”)来辦理注册。

 

美国国家仲裁院于2015427日发出候选陪审团(亦“专家组”)通知。同日,下方签名的本人回复表示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此案件。

 

David L. Kreider, Esq. (柯瑞德律师)为专家组。

 

2.         案件程序

 

投诉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仲裁院)提交了投诉书。

 

2015年3月12日,注册商传送注册资讯给仲裁院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有关的资讯。

 

2015323日,仲裁院向被投诉人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015413日(20)或之前提交答辩。

 

2015413日,被投诉人按照规则按时并完成提交答辩。

 

2015417日,投诉人提交补充投诉材料。 此文件应于补充规则第 7(a)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 2015418日内收到。 

 

2015418日,被投诉人提交其补充材料。此文件应于补充规则第 7(c)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2015422日内收到。    

 

2015427日,仲裁院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以下签名的本人发出通知,指定柯瑞德先生为专家组,并正式将案件移交给专家组。

 

3.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将该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4.         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本投诉建立在事实依据的基础上

 

(1)谷歌及其GOOGLE文字标志和标识

 

谷歌是一家位于加州山景城的特拉华公司,其办事处遍布全球。

 

GOOGLE名称和公司于1997年由斯坦福博士生Larry PageSergey Brin创建。从那时起,谷歌的搜索引擎成为了世界最大、最广受认可、最广泛使用的互联网搜索服务。 谷歌的主网站位于www.google.com,且谷歌拥有并运营数百个额外的带GOOGLE标识的域名,包括仅由GOOGLE标识组成的几乎每个国家的顶级国家代码域名。 此外,谷歌提供了广泛的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在线广告服务。 现有的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列表见http://www.google.com/intl/en/about/products

 

谷歌搜索引擎可列举世界上最多可搜索的文档。 谷歌搜索引擎提供了一个易于使用的界面、先进的搜索技术以及搜索工具的综合阵列,并允许互联网用户搜索和查找不同语言的各种内容。

 

GOOGLE标识已经被认为是自2001年以来五大最具价值全球品牌之一,并作为2014年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进入BrandFinance全球五百强,价值为680亿美元。

 

另外,早在被投诉方于2012510日注册gotogoogle.com的域名之前,谷歌的网站已经被公认为互联网上最热门的目的地之一。其中,comScore早在2004年就将谷歌的网站列为最常被访问的网站集团之一。comScore Media Metrix认可Google.com是世界上访问量最大的网站之一,每月至少有5.81亿绝对造访人次。Alexa是一个网站流量排名公司,它也将谷歌列为全球网络流量最大公司之一。

 

谷歌一直因其技术和服务备受推崇,并获得了难以计数的行业奖项。

 

GOOGLE标志和标识代表了谷歌的获奖、具有专利和独特的搜

索服务、搜索引擎技术和相关产品和服务,包含广泛的关键字和在线广告服务。 从1997年起,GOOGLE标志已经在广大消费者中广泛传播,并且第一无二地作为谷歌的识别标志。 因而,GOOGLE标志以及GOOGLE名称标志着与谷歌相关的重大商誉。 由于在全球广泛和大量的使用,GOOGLE标志和名称以及标识已变得非常有名。

 

谷歌拥有难以计数的GOOGLE标识的商标注册,这些注册已经在全世界的司法管辖区内生效,很多可追溯到1998年,包括早在2000年在中国的七项注册。 谷歌同样还因其独特的设计标识,拥有众多的商标注册,这些商标的使用至少早在1997年就已经开始。

 

(2)被投诉方和争议域名

 

WHOIS记录将被投诉方认定为jiangchunyuan

 

根据WHOIS的记录,就在谷歌获得GOOGLE标识的保护性权利很久之后的2012510日,被投诉方注册了gotogoogle.com的域名。

 

gotogoogle.com域名指向主要内容为第三方广告、且与投诉方无关的链接。 被投诉方可能是通过网站中的广告点击量获得收入。

 

此外,就在前不久的201525日,该域名指向了一个提供互联网搜索服务的网站,并高度模仿投诉方正宗的网站。 被投诉方的网站非常明显令人注目地设计模仿谷歌有名的标识,并模仿了投诉方的google.com网站之配色、设计和整体外观和感觉

 

(3)本投诉建立在以下法律依据的基础上

 

A. 可能产生混淆——规则第3(B)(IX)(1)款;政策第4(A)(I)

 

早在被投诉方于2012510日注册gotogoogle.com域名前,谷歌就已经开始使用GOOGLE标识。 确实,谷歌在中国拥有GOOGLE标识的注册,而注册发布是在争议域名注册十几年前。 这些申报资料依旧有效。 鉴于这些申报资料和谷歌对GOOGLE标识的大量和独家的使用,谷歌拥有GOOGLE标识的可受保护的权利,在日期上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日期。 见谷歌有限公司诉DktBot.org, FA286993(全国 仲裁 论坛200484日)(判决认为,投诉方已经通过持有在全世界诸多商标的注册,建立了对GOOGLE标识的权利)。

 

该域名完全包含上述标识,因而与投诉方的标识几乎相同或具有容易

混淆的相似性。 百事 公司诉PEPSI SRL, D2003-069620031028日)(判决认为,pepsiadventure.netpepsitennis.com等域名与投诉方的PEPSI标识具有容易产生混淆的相似性,因为它们包含整个商标)。 此处,gotogoogle.com的域名包含投诉方整个著

名的GOOGLE标识。

 

此外,该域名中其余的文字不能将其与投诉方著名的GOOGLE标识区分开来。 在注册gotogoogle.com时,被投诉方仅在谷歌著名的标识中加入通用的文字“goto”以及通用的顶级域名 ".com"。 在这个背景下,加入的文字 “goto”并不具有区分性,因为它仅告诉并不十分留意的互联网用户,访问gotogoogle.com域名的行为是进入投诉方著名的google.com网站并获得其GOOGLE品牌的互联网搜索服务的行为。因此,gotogoogle.com "goto" 的出现并不会在根本上改变该域名产生的整体商业印象。

 

正如上述讨论,鉴于 “goto” 不具区分性,GOTOGOOGLEGOOGLE具有容易混淆的相似性。 仅在投诉方的标识中加入通用的元素,不足以避免容易产生混淆的相似性。这一点已经获得广泛认可。 见谷歌有限公司诉 SP, FA395068(全国仲裁 论坛 2011727日)(裁决认为,被投诉方googleloadfiles.com域名与GOOGLE标识具有容易混淆的相似性,因为域名仅简单地添加通用的加载文件)。 此外,由于域名的主要部分是谷歌具有高辨识度和著名的GOOGLE标识,仅加入"goto"不会改变域名与谷歌有联系的整体印象。 见Yoga Works有限公司诉Jenna Arpita d/b/a/ Shanti YogaWorks, FA155461(全国 仲裁 论坛 2003617日)(根据判决,<shantiyogaworks.com>域名与投诉方的YOGA WORKS标识具有容易混淆的相似性,因为尽管加入了 "shanti" 一词,域名的特色仍然是投诉方的标识)。 鉴于GOOGLEGOTOGOOGLE之间外观、发音和商业印象方面的相似性,用户有可能假定域名为谷歌所有或授权。

 

根据政策第 4(a)(i)款,被投诉方加入通用顶级域名 ".com"的行为被公认为对降低 [域名] 的易混淆的相似度毫无帮助,因为顶级域名是所有域名的必备前提。Register.com有限公司诉Skander c/o Web Registration Service Dot Liban, FA029513(全国 仲裁 论坛 2007822日)。

 

鉴于上述案例,域名与投诉方的GOOGLE标识具有易混淆的相似性。

 

B. 无权利或法定利益——规则第3(B)(IX)(2)款;政策第¶ 4(A)(II)款。

 

委员会注意到,在评估含有GOOGLE的侵权域名时,任何被投诉方都会受到巨大压力来表明其对该域名拥有权利和法定利益,因为投诉方 [GOOGLE] 非常有名。谷歌有限公司诉Mikel M Frieje, FA102609(全国 仲裁 论坛 2002111日)。鉴于投诉方大量广为人知地使用GOOGLE标记,以及该标记的独特性和名气,毫无疑问,被投诉方很熟悉并且试图抵消谷歌著名标记所包含的商誉,并且已经故意选择这一域名来与谷歌相联系。 这就是被投诉方没有域名的权利或者在域名上持有合法利益的证据。见TELSTRA公司诉Nuclear Marshmallow,D2000-000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0218日)(裁决认为,因为被投诉方没有得到授权使用投诉方的TELSTRA标记,所以被投诉方

在域名上缺乏权利和合法利益;而且因为TELSTRA是一个生造的名词,所以,除非另一个寻求建立一种与投诉方具有联系的印象,否则,此人不会合理地选择这一标记)。

 

并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方在这一域名上拥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谷歌并未授权被投诉方注册或者使用这一域名,而且被投诉方并非是谷歌的附属公司、与谷歌相关或者以其他方式得到谷歌的批准。 没有得到批准和授权地使用包含投诉方商标的域名就是一个充分的证据,表明被投诉方在这一域名上没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参见时代华纳诉MLM Capital LLC又名Domains,FA0765619(全国仲裁 仲裁 20071026日);Fair Isaac CorpMicheleFA486147(全国仲裁 仲裁 2013330日)(被投诉方不可能在FICO标记上开发任何权利,除非投诉方向被投诉方授权FICO标记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方使用该标记。“)

 

被投诉方有关域名的WHOIS信息并不明确谷歌或者GotoGoogle为注册人,并且并不提供证据表明被投诉方是由于这些名称而著名。 如果记录中无法表明注册人是由于该名称而著名,那么,就可能认定注册人在域名上缺乏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见Popular Enterprises, LLCSung-a Jang,FA0811921(全国 仲裁 20061116日)(被投诉方的WHOIS信息并不表明被投诉方是由于<ntester.com>域名而广为人知。);还可见谷歌诉域名管理人/FUNDACION PRIVATE WHOISFA1519295(全国 仲裁 20131029日)(确定被投诉方是否由于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从而具有权利或者利益的最佳证据就是WHOIS纪录);Braun CorpLoneyFA0699652(全国 仲裁 200677日)(得出结论说,被投诉方并非由于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WHOIS信息以及纪录中的其他所有信息并没有表明投诉方是由于该域名而广为人知)。

 

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方在注册其gotogoogle.com域名之前就以谷歌或者GotoGoogle广为人知。 参见Michael Smith Custom Clothiers公司诉CustomShirt ShopFA109402(全国仲裁 仲裁 200814日)(“...其他的ICANN委员会已经认定,而且本委员会也同意,某一被投诉方必须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就由于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方可根据政策中的广为人知条款具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实际上,早在gotogoogle.com域名注册前十多年前,投诉方就最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GOOGLE标记进行了注册,而且投诉方从来就没有授权被投诉方使用GOOGLE标记。 在类似的情况下,委员会已经根据政策第Policy ¶ 4(c)(ii)款,确定被投诉方的域名并不为众所知。 参见Yoga Works有限公司, FA155461(判决认为,被投诉方的域名<shantiyogaworks.com>并不为众所知,尽管 “Shanti Yoga Works” 的名称及使用该名称和标识的其网站上列出了WHOIS的联系方式,投诉方的标识于七年前在被投诉方所在国的WHOIS注册,而投诉方从未许可或授权被告人使用其商标;又见City News & VideoCitynewsandvideo, FA244789(全国 仲裁 论坛 200455日(根据政策第4(c)(ii)款,尽管被投诉方的WHOIS信息将其名称列为 'citynewsandvideo',被投诉方并未向委员会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域名<citynewsandvideo.com>实际上为众所知。)。

 

被投诉方也没有根据政策第4(c)(ii)4(c)(iv)款真正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对该域名的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 该域名指向一个主要内容为第三方广告、且与投诉方无关的网站链接,且被投诉方可能是通过网站中的广告点击量获得收入。因为通过广告点击量获得收入,被投诉方使用争议域名,利用争议域名与谷歌著名的GOOGLE标识之间容易产生混淆的相似性,以吸引互联网用户,并将这些用户导向一些第三方网页。这些网页既没有根据政策第4(c)(i)款真正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没有根据政策第4(c)(iii)款对该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 见Kenneth Cole Productions有限公司诉Above.com Domain Privacy, FA1517886(全国 仲裁 论坛 2013102日(判决认为,争议域名并未提供真正的商品或服务或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该域名用于显示点击付费的超链接并从中获利);Alldata有限责任公司诉 ICS有限公司,FA1515642(全国 仲裁 论坛 2013918日)(此前的委员会认为,被投诉方使用争议域名的名称来促进与投诉方的经营有关或无关的超链接,这种做法不受政策第4(c)(i)(iii)款的保护。Legacy Health SystemHassanovD2008-1708WIPO 20091

5日)(判决认为,争议域名的唯一目的是导向通过点击收费的广告网站,并通过广告网站的点击量获利,因此,其并无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此外,就在201525日,gotogoogle.com的域名导向提供互联网搜索服务的网站。 见附件11。 这些服务是直接由谷歌互联网搜索服务完成的。 通过以这种方式使用域名,被投诉方将在谷歌寻求搜索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导向自己的网站,这就构成了与投诉方的互联网搜索业务之间的直接竞争。 被投诉方从而从被错误地导向被投诉方的网站的消费者身上获利,这些消费者误以为他们进入了谷歌经营或批准的网站且被投诉方的互联网搜索是由谷歌著名的获奖搜索引擎支持的。 委员会在此前的判决中认为,被投诉方使用域名将互联网用户导向其自己的网站,以获得利益,并提供与投诉方竞争的商品和服务,这种做法并未提供真正的商品或服务或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 见谷歌有限公司诉 one to one marketing / one to one firm, FA1415180(全国 仲裁 论坛 20111220日)(被投诉方对域名 <googlegulf.com>并无权利或合法利益,因为该域名完全包含投诉方的GOOGLE标识,并导向提供竞争性搜索优化服务的网站;沃尔玛有限公司诉Power of Choice控股公司,FA 621292(全国 仲裁 论坛 2006216日)(判决认为,被投诉方使用与投诉方的沃尔玛标识十分相似的域名,将搜索投诉方商品和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导向与投诉方竞争的网站,这并不构成政策第4(c)(i)款项下真正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也不构成政策第4(c)(iii)款项下对该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1-800-Pack-Rat有限责任公司诉Pack Rat搬家公司(代表人为ZacharyBradley),FA312052(全国 仲裁 论坛 2010423日)(判决认为,被投诉方使用争议域名,导向提供竞争性搬家服务的网站,这并不构成政策第4(c)(i)款项下真正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也不构成政策第4(c)(iii)款项下对该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又见Gardens Alive有限公司诉D&S Linx, FA0203126(全国 仲裁 论坛 20031120日)(判决认为,被投诉方使用一个域名,通过将互联网用户导向出售与投诉方出售的商品和服务相似的商品和服务的网站,从而获得商业利益;因此,这并不构成真正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也不构成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

 

为了进一步将不知情的互联网用户从谷歌的网站导向其自己的宣称为谷歌的网站,被投诉方模仿投诉方的google.com网站之配色、设计和整体外观和感觉,并明显地使用了包含谷歌著名标识的设计。 谷歌并未授权被投诉方在争议网站使用GOOGLE文字标志或其著名的标识,并注册了包含谷歌著名的GOOGLE标志的域名。因此,很显然,被投诉方故意想要误导不知情的互联网用户,使其错误地相信争议网站来自谷歌,而实际上它并不是。 被投诉方试图宣称其是投诉方的在线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其并未根据政策第4(c)(i)款真正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没有根据政策第4(c)(iii)款对该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 见Am.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Busby, FA156251(全国 仲裁 论坛 2003530日)(判决认为,被投诉方试图宣称其是投诉方的在线网站,这种做法是公然对投诉方标识的未经授权的使用,这证明,被投诉方对争议商标并无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这个记录清楚地证明了,被投诉方对争议域名并无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C 恶意规则第3(B)(IX)(3)款;政策第4(A)(III)款。

 

该证据毫无争议地证明了这个结论——被投诉方以投机倒把的恶意方式注册了并正在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GOOGLE标识的名气、投诉方及其标识的广大媒体覆盖率以及谷歌在全世界备案的商标,很难想象被投诉方独立地创造了这个域名。 见 谷歌有限公司诉Publica, FA1294447(全国 仲裁 论坛 2010111日)(由于GOOGLE标识的名气和特质,注册人绝不可能独立创造出这个域名);The J. Jill集团有限公司诉JohnZuccarini之商号RaveClub Berlin, FA112627(全国 仲裁 论坛 200271日)(由于投诉方的标识的著名和独特的性质以及投诉方在USPTO主要注册机构注册的J. JILL,被投诉方被认为已经在注册侵权域名<jjilll.com>就投诉方标识的存在得到通知。 因此,尽管已经得到通知,投诉方人仍进行了注册,这就是恶意注册的证据)。 直到最近gotogoogle.com的域名模仿投诉方著名的多色标识,这就进一步证明,被投诉方实际上知晓GOOGLE标识,并恶意注册了争议域名。 见谷歌有限公司诉Rusev,FA466022(全国 仲裁 论坛 200563日)(结论是,被投诉方注册了争议域名,而实际上由于被投诉方网站和投诉方业务之间的关系,其知晓投诉方的权利,这就构成了政策第4(a)(iii)款项下的恶意注册和使用。

 

此外,即使是可能知晓GOOGLE这样的著名标识,也足已构成恶意注册。谷歌诉Abercrombie 1, FA101579(全国 仲裁 论坛 20011210日)(由于投诉方GOOGLE标识的著名和独特的性质以及投诉方在USPTO主要注册机构注册的J. JILL,被投诉方被认为已经在注册侵权域名<googld.com>就投诉方标识的存在得到通知。

 

同样,由于域名非常明显地与该著名的名称和产品相关任何人在与

产品无关的情况下进行使用均可能构成恶意的投机倒把。迪奥诉Javier GarciaQuintas, D2000-0226 (WIPO 2000517)。 此外,由于谷歌仅代表被投诉方标识,被投诉方使用该名词明显说明,其试图利用投诉方在著名的GOOGLE标识中的商誉来获得利益。

 

被投诉方使用域名,将寻找投诉方的网站的不知情的互联网用户导向第三方网站,而这些网站提供与投诉方无关的商品和服务,可能是通过网站中的广告点击量获得收入。 此前的委员会认定,这种行为证明,这是恶意注册和和政策第4(a)(iii)款项下的使用。 见美国Vanguard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Whitfield, FA 1532353(全国 仲裁 论坛2014114日)(判决认为,投诉方使用争议域名通过各种第三方链接的点击量来获利的行为,构成了政策第4(b)(iv)款项下的恶意行为)(引用T-Mobile美国有限公司utahhealth,FA 0697821(全国 仲裁 论坛 200617日)(被投诉方注册和使用容易混淆的相似域名,将互联网流量导向商业链接页面,以通过点击量或其他来源从中获利,这构成了政策第4(b)(iv)款项下的恶意行为。

 

被投诉方注册和使用GOOGLE标识,将其作为域名的一部分,以将互联网用户导向被投诉方的网站,在这个网站上,提供了竞争性的互联网服务,这同样构成了政策第4(b)(iv)款项下的恶意注册和使用。 根据政策第4(b)(iii)款,该使用行为从根本上对投诉方的业务造成了破坏,因为其使寻找投诉方 [合法] 服务和产品的合法客户和潜在客户不能及时或不能找到这些服务和产品。参见Salesforce.comMandi Sun / Sun Man di / sunmandi, FA389992(全国 仲裁 论坛 2011627);微软公司诉N/A / Bellamy Charles, FA448349(全国 仲裁 论坛 2012723日)(判决认为,被投诉方使用争议域名,以提供计算机安全软件的下载,从而影响了投诉方的业务,这是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

 

鉴于谷歌在互联网搜索和在线广告的统治性地位,被投诉方的注册并使用域名gotogoogle.com,故意误导互联网用户和不知情的企业,使其误认为被投诉方的互联网搜索服务和广告链接是由谷歌提供、运营或授权的。 被投诉方明显在争议网站模仿了该标识,在这个网站提供竞争性的互联网搜索服务,这也是该结论的一个论据。 被投诉方因而利用投诉方著名的GOOGLE标志、标识的商誉以及谷歌世界闻名的搜索引擎的名气,并利用了gotogoogle.com域名和投诉方的GOOGLE标识之间容易混淆的相似性,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被投诉方将寻找投诉方网站的消费者导入被投诉方的网站,以从中牟利。 被投诉方试图通过加大消费者的混淆并使用投诉方的标识来牟利,这证明了其在政策第 4(b)(iv)款项下的恶意注册和使用。”Printingforless.comReno Printing for Less, FA336600(全国 仲裁 论坛 201097日)。 又见维多利亚的秘密门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Lewis, FA337417(全国 仲裁 论坛201092日)(判决认为,被投诉方域名与投诉方的标识之间的相似性证明,被投诉方有意利用投诉方的名气牟利,并通过将互联网用户导向被投诉方的网站来获利,这显示了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政策第 4(b)(iv)款项下的恶意行为)。

 

被投诉方使用该域名来模仿谷歌世界闻名的google.com网站,这种行为构成了仿冒,并进一步证明了其是政策第 4(a)(iii)款项下的恶意使用和注册。谷歌有限公司诉Publica, FA294447(判决认为,被投诉方模仿投诉方网站的结构和布局,这构成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引用Monsanto公司诉Decepticons, FA101536(全国 仲裁 论坛 20011218日)(判决认为,被投诉方使用<monsantos.com>,将其伪装为投诉方,并向公众提供误导性信息,这构成了恶意行为)。

 

鉴于被投诉方注册了完全由著名的GOOGLE标识构成了域名,其对该域名不可能有任何合法的使用。 因而,争议域名正在以恶意的方式使用。 参见, Ferrari公司诉Joohee, D2003-0882 (WIPO 20031218) (“被投诉方盗用了有着良好声誉和高知名度的商标。 委员会认定,很难相信被投诉方会不知道投诉方的商标……被投诉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说明来证明其可能的合法使用行为…… 因此,根据Telstra所称,很难想象被投诉方会以合法的方式来实际或可能活跃地使用该域名。这种不合法的行为是仿冒,或是对消费者保护法的违反,或是对投诉方在商标法下的权利的侵犯。

 

根据上述情况,被投诉方恶意地注册了并正在使用域名。

 

 

在其补充材料内投诉人做了进一步的介绍如下

 

被投诉方在向投诉方做出答辩时,并未针对该域名和投诉方著名谷歌标记间可能混淆提出质疑。相反,被投诉方承认,他在注册gotogoogle.com域名时意识到谷歌之名称和标记,而且他之所以注册这一域名,就是因为这一域名包含谷歌这一知名搜索引擎。

 

同时,被投诉方亦并未就下述情形提出质疑:(i)其名称并非谷歌或者Goto Google(ii)并未拥有谷歌标记之任何权利;(iii) 从未获得谷歌之授权,无权注册或者使用这一域名;和(iv)并非谷歌之附属、关联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谷歌肯定之单位。

 

相反,被投诉方辩论,其就该域名之注册和使用并非出自恶意,和/或其就该域名之使用构成善意提供服务或按政策规定的合法非商业或公平之使用。正如下文所述,被投诉方之论点毫无根据。投诉方满足UDRP索赔所有三要素,即(a) 该域名与投诉方所有GOOGLE标识具有容易产生混淆之相似性;(b) 被投诉方就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法定利益;且 _(c) 被投诉方就该域名之注册和使用出于恶意。因此,该投诉理应予以准许。

 

被投诉方就该域名之使用和注册系出于恶意,且被投诉方就该域名之使用并不构成善意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为支持其观点,即其就该域名之注册和使用并非出于恶意,或就该域名之使用构成善意提供产品或服务,或者属于合法非商业或公平使用之观点,被投诉方声称其注册这一域名之目的在于(i)规避中国政府就投诉方google.com google.com.hk网站之屏蔽,且(ii)将该域名链接到谷歌的搜索引擎。即使这些主张是真实的,被投诉方的行为并不支持这一结论,即其根据政策 _¶¶4(c)(i) ¶ (4)(c)(iii)规定使用这一域名,或在政策 4(a)(iii)范围内,其并非恶意使用和注册gotogoogle.com

 

正如委员会在洛克希德马丁集团诉Ning YeD2000-173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1517日)一案中所论述的那样,为了规避中国政府的互联网审查制度而使用与投诉方商标足以产生混淆的相似域名,并非是善意提供产品或服务,或者合法非商业或公平使用。这一委员会还认为,被投诉方使用和注册相关的域名系出于恶意,尽管被投诉方声称他是为了抵制国家审查制度而使用投诉方的标记。在本案中,该域名与投诉方著名GOOGLE标识非常相似,容易使人混淆。因此,即使被投诉方真实地声称他注册这一域名为的是让中国大陆可以接触使用谷歌的互联网搜索服务,这也并不改变这一事实,也就是被投诉方在这一域名上没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而且恶意地注册和使用这一域名的事实。

而且,该域名指向一个主要内容为第三方广告、且与投诉方无关的网站链接,且被投诉方可能是通过网站中的广告点击量获得收入。为通过广告点击量获得收入,被投诉方使用争议域名,利用争议域名与谷歌著名GOOGLE标识之间容易产生混淆的相似性,吸引互联网用户,并将这些用户导向一些第三方网页。这种做法既没有根据政策¶¶4(c)(i)真正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没有根据政策¶¶4(c)(iii)对该域名进行合法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而且,即使像被投诉方在其答辩中所说的那样,被投诉方将这一域名和谷歌的网站链接起来,这一使用依然并不构成真正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没有根据政策对该域名进行合法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各个委员会一贯认为,如果被投诉方与投诉方没有业务联系,而且没有得到授权把互联网流量转移到投诉方的网站,那么,被投诉方使用域名将互联网用户引向投诉方的网站并非是真正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没有根据政策对该域名进行合法非商业或公平的使用。参见 _Choice Hotels Int’l., Inc. EasyAnt Software Solutions / Anthony Ivins, FA1477085 (全国 _仲裁论坛 _201328日);亦可参见 _Better Existence with HIV 诉美国仲裁协会, FA1363660 (全国 _仲裁论坛 _2015125日)(裁定即使争议域名导向投诉方自身的网站,根据政策¶4(a)(ii)的规定,被投诉方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涉及争议域名并不为被投诉方建立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Disney Ents., Inc. JalapenoWare LLC, FA1302464 (全国 _仲裁论坛 _2010222日)。类似地,在微软诉null / Sanchez, Oscar / Rydal Penrhos学校一案中, FA1473913 (全国 _仲裁论坛 _2013117日),委员会得出结论说,被投诉方使用包含投诉方标记的域名是不恰当的,即使这些域名重新导向投诉方自身的网站也是如此。这是因为如此使用剥夺了投诉方对包含投诉方注册标记的域名的控制。亦可参见 _Direct Line Ins. plc _Low-cost-domain, FA1337658 (全国 _仲裁论坛 _201098日)(委员会认为,即使域名重新导向投诉方的实际网站,在投诉方无法控制的域名中使用投诉方的标记也与政策¶ 4(c)(i) _¶ 4(c)(iii)的要求不相符)。由于被投诉方与投诉方没有业务联系,而且没有得到授权把互联网流量转移到谷歌的网站,那么,被投诉方声称其目的是把该域名链接到谷歌的网站就进一步证明了被投诉方在该域名上没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被投诉方争辩说,他使用该域名是为了便于从中国大陆接触投诉方的网站,这并不表明恶意。根据政策的规定,这一论点是不成立的。各个委员会一致断定,根据政策¶4(a)(iii)规定,使用混淆域名重新导向投诉方官方网站即是恶意之证据。参见McKinsey Holdings, Inc. Mgr. Jakub Bystron, FA 1330650 (全国 _仲裁论坛 2010723日)(委员会认为,根据政策¶ 4(a)(iii))的规定,被投诉方使用<mckinsey.us>的域名来导向投诉方的官方网站进一步证明了恶意注册和使用;亦可参见MySpace, Inc. Mari Gomez, D2007-123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71017日)(认为被投诉方一直使用争议域名链接投诉方自身网站系出于恶意,因为这一行为存在风险,也就是被投诉方可能在任何时候把互联网流量重新导向到一个并非是投诉方的网站或者与投诉方没有关系的网站。)。

 

最后,被投诉方辩解说,他注册这一域名是为了规避中国政府对投诉方google.comgoogle.com.hk网站的屏蔽。各事件的时间顺序为这一主张的真实性提出了强烈的怀疑。根据众多媒体报道,中国政府从2014年早期开始阻碍中国大陆接触谷歌网站,并且在当年的晚些时候完全屏蔽了这些网站。见华盛顿邮报有关中国大陆互联网审查的文章。见附件一。但是,WHOIS的记录表明,被投诉方注册这一域名的时间是2012510日,在中国政府屏蔽谷歌网站之前两年。见投诉状附件四。被投诉方针对政府互联网审查而注册gotogoogle.com域名之声称,十分令人怀疑。

 

从以上可以看出,投诉状和答辩中所述被投诉方的行为系恶意行为,且被投诉方在这一域名上没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由于投诉方满足了UDRP 索赔的所有三项要素,该投诉理由予以准许。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自己方便访问谷歌,争议域名gotogoogle含义为“转到谷歌”,被投诉人非常喜爱谷歌自由全面的搜索体验,但谷歌google.comgoogle.com.hk无法访问, 而google.cn只有一个简单的首页,其链接仍是google.com.hk,无法访问,(投诉人应该很清楚,投诉人网站在中国已经很长时间无法访问), 被投诉人无奈之际才突然想起自己注册争议域名gotogoogle.com,试图通过争议域名链接到一个可以访问的谷歌搜索链接,方便自己访问,但一直无法实现,因为到目前为止被投诉人还没找到一个在中国可用的谷歌连接,只好暂时将DNS改为“停车”,以备今后找到了可用的谷歌连接后再用。

 

域名用来作为“停车”的服务是全行业公认的做法,并不存在恶意注册或利用对方商标谋取利益。这是行业内公认的,经营停车服务使用商标的域名和服务商标所有者竞争提供连接的,没有确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的域名将不会被用于连接服务或商品的善意提供,如果有证据证明(i)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与投诉人进行竞争,或(ii)被投诉人的意图来误导转移消费者或者玷污商标谋取商业利益。

 

如果投诉人能够向被投诉人提供一个可以长期稳定访问的谷歌网址,被投诉人愿意将争议域名gotogoogle.com赠送给投诉人。

 

综上所述, 被投诉人的立场系:(1)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为自用,暂时为业界公认的停车状态,不存在恶意,而(2)投诉方认为,答辩方恶意注册域名,借助商标,来进行商业活动。但是答辩人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答辩者是恶意注册,或者有意误导用户,所以此说法不成立。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gotogoogle.com“转到谷歌”便于简易记忆和输入,为了自己个人能够快速访问谷歌,被投诉人作为谷歌的忠实用户,就是想找到可以访问的谷歌链接的方法,被投诉人(或可能他人)通过gotogoogle.com访问谷歌都是为投诉人贡献流量和利益的,而投诉人所得到的是谷歌所提供的搜索服务,在此情况下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已经形成了一种默契的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被投诉人注册gotogoogle.com纯属个人使用,并未混淆谷歌官方,难道说“我爱谷歌”、“我要访问谷歌”类似的语句或文字都混淆或侵犯了的投诉人权利吗?都要禁止使用了吗?

 

在其补充材料内被投诉人做了进一步的介绍如下

 

被投诉人于2012510日无法访问谷歌的情况下成功注册争议域名gotogoogle.com并被扣除相应的注册费用,提交注册时并没有提示被投诉人没有注册该域名的权利,或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才可以注册该域名,也没有人对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提出异议。

 

投诉人自称是成立于1998年并取得多项商标和荣誉的跨国知名企业,若争议域名gotogoogle.com对投诉人重要或者具有价值,为何投诉人从成立起至2012510日还没有去注册争议域名gotogoogle.com,被投诉人于2012510日注册争议域名gotogoogle.com至投诉人提交仲裁时止已注册两年十个月,在此期间投诉人没有向被投诉人书面提出其拥有争议域名的权利或要求注销争议域名的主张。

 

投诉方称:被投诉方注册这一域名的时间是2012 510 日,中国政府从2014 年早期开始阻碍中国大陆接触谷歌网站,并且在当年的晚些时候完屏蔽了这些网站。投诉方所述不实。谷歌搜索服务在2010年就退出了中国,而且在2010年之前就经常出现断断续续不能访问的情况,参见新闻报道:

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E8%B0%B7%E6%AD%8C%E9%80%80%E5%87%BA%E4%B8%AD%E5%9B%BD%E5%A4%A7%E9%99%86%E4%BA%8B%E4%BB%B6

中关村在线: http://news.zol.com.cn/topic/1707453.html

环球网:http://www.huanqiu.com/zhuanti/china/guge/

投诉人作为一个跨国企业,虽然退出了中国市场,但也不能剥夺被投诉人努力通过各种方法访问谷歌的权利。

 

被投诉人无法找到在中国可以访问的链接,只好暂时将DNS改为“停车“,域名用来作为“停车”的服务是全行业公认的做法,并不存在恶意注册或利用对方商标谋取利益。这是行业内公认的,经营停车服务使用商标的域名和服务商标所有者竞争提供连接的,没有确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的域名将不会被用于连接服务或商品的善意提供,如果有证据证明(i)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与投诉人进行竞争,或(ii)被投诉人的意图来误导转移消费者或者玷污商标谋取商业利益(参见第4款(一)政策)。参考:http://news.ename.cn/yuming_20120322_33289_1.html域名是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获得,并非恶意注册。

 

由此可以看出,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应当予以撤销。

 

5.         专家组意见

 

讨论

 

根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且
(ii)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承认,在注册gotogoogle.com域名时意识到谷歌之名称和标记;被投诉人并承认他之所以注册这一域名,就是因为域名包含知名搜索引擎谷歌之商标。因此,本专家组认定,投诉人证明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或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B)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亦并未就下述情形提出质疑:(i)其名称并非谷歌或者Goto Google(ii)并未拥有谷歌标记之任何权利;(iii) 从未获得谷歌之授权,无权注册或者使用这一域名;和(iv)并非谷歌之附属、关联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谷歌肯定之单位。以上所述的事实证明了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C)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声称其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之目的在于规避中国政府就投诉google.com google.com.hk网站之屏蔽,且将该域名链接到谷歌的搜索引擎。 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也显示被投诉人的网站使用了谷歌全球闻名的多色标识。

 

本专家组认为,鉴于谷歌在互联网搜索和在线广告广受认可的地位,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是故意的误导互联网用户,使其误认为被投诉人的互联网搜索服务和广告链接是由谷歌提供、运营或授权的。 被投诉人故意的在争议网站模仿了该标识,在这个网站提供竞争性的互联网搜索服务。  因此,被投诉人没有向作为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寻求给予注册和使用的许可而自行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必然具有恶意。

 

裁决

 

鉴于投诉人满足了《统一政策》4(a) 条所有三项条件,根据《统一政策》,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专家组
日期2015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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