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Altria Group, Inc. v. yang yi

案号FA1506001626838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Altria Group, Inc.(“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Stinson Leonard Street LLP Joel D. Leviton被投诉人为中国江苏省苏州市的yang yi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本案争议域名是<altria.xyz>,争议域名系在Xin Net Technology Corp.(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Mr. 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国家仲裁院)提交中英文电子版本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新ICANN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新Forum补充规则》),通过在国家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投诉书。国家仲裁院于201572日收到投诉人交付的投诉费用,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争议域名<altria.xyz>系在其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域名注册机构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域名注册机构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5年7月10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altria.xyz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转去中文投诉书及其所有附件,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

被投诉人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和8月5日两次通过电子邮件致函国家仲裁院,表示同意将争议域名转给投诉人,其不持异议。鉴于被投诉人没有提交正式答辩书,国家仲裁院向双方及时发送缺席审理通知。

2015年8月4日,根据投诉人有关指定一名专家审理案件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Li Hu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为中国籍自然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也同时提交了其投诉书的中文本,根据《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以及《新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和《新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altria.xyz>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U.S. Smokeless Tobacco Company LLC、John Middleton Co.和Nu Mark LLC 4家烟草经营公司的母公司。多年来,投诉人一直在洲际贸易中作为上述烟草产品营业公司和Altria 集团销售公司的所有者使用其ALTRIA 商标。Altria 拥有 altria.com 域名并经营www.altria.com网站。投诉人使用 ALTRIA 商标和标识提供多项服务,包括奖学金等慈善服务、金融服务,并提供有关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和烟草问题等信息,还提供烟草产品领域ALTRIA 商标名称和标识项下有关的烟草生产经销、销售,消费者参与等相关服务。

2投诉人除了在其 ALTRIA 商标名称和标识中长期存在的普通法商标名称和商标权利外,针对标识 ALTRIA 和 ALTRIA and Design 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拥有与慈善、金融和公益服务有关商标(美国登记号3029629和3073900),在中国还拥有第7037886号和第7037885号两项注册商标。另外,投诉人还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墨西哥、蒙古、朝鲜、挪威、俄罗斯、新加坡、韩国、瑞士、土耳其、乌克兰和越南拥有ALTRIA 标识的注册商标。

3、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标识和商标名称完全相同且混淆性近似。投诉人对ALTRIA 商标名称和ALTRIA服务标识拥有权利早于被投诉人2014年9月20日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众所周知的ALTRIA 标识完全相同且混淆性近似,争议域名完全由ALTRIA 标识和通用顶级域名.xyz 组成。添加通用顶级域名并不能将该域名与原告的ALTRIA 商标相区分。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并未就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域名,也并未对域名进行非商业公平使用。此外,被投诉人从未因Altria而被人们所知或被称作Altria。争议域名<altria.xyz>没有转至某活跃网站。此外,被投诉人并未被普遍称为Altria, Whois记录未显示被投诉人因域名而普遍为人所知。

5、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案中,被投诉人毫无疑问知道Altria,因为该域名仅由Altria构成。另外,使用者搜索<altria.xyz>域名时,搜索显示的多数结果均指向投诉人。这是被投诉人意登记域名造成混淆的进一步证据。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却不积极使用进一步证明存在《政策》第4(a)(iii) 条项下规定的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本案中为提交正式答辩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的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所作的网上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是全球知名烟草经营公司的母公司。

2、投诉人对ALTRIA和 Altria图文标识依据美国、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拥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商标注册的时间早于本案含有上述商标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3、投诉人使用 ALTRIA 和 Altria图文商标和标识提供多项服务,包括奖学金等慈善服务、金融服务,并提供有关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和烟草问题等信息、烟草产品领域ALTRIA 商标名称和标识项下有关的烟草生产经销、销售、消费者参与等相关服务。投诉人ALTRIA品牌的商品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被投诉人为一中国籍自然人,于2014年9月20日注册争议域名<altria.xyz>

5、本案争议域名尚未实际投入使用。

6被投诉人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和8月5日两次通过电子邮件致函国家仲裁院,表示同意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给投诉人。

讨论

《新ICANN规则》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如前所述,投诉人对ALTRIA和 Altria图文标识依据美国、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地)法律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altria.xyz>中的可识别部分altria与投诉人上述商标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英文字母大小写之间的区别。在网络环境下,在域名与商标的对比中,英文字母的大小写对域名与商标之间相同或相似性判断并无影响。由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上述ALTRIA商标完全相同,与Altria图文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从多个方面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等与投诉人上述商标有关。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专家组已经确认,投诉人ALTRIA商品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ALTRIA和 Altria图文标识明显已经知晓等主张未予以否认,更未予以反驳。被投诉人在对投诉人ALTRIA标识具有充分认知的情况下,在注册域名时,理应对他人知名品牌予以避让,但被投诉人却将包含有投诉人ALTRIA商标的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而且,被投诉人至今尚未将争议域名积极投入使用,根据UDRP政策下大量的案例,消极持有本身即是其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佐证。此外,被投诉人也明确表示同意将争议域名转给投诉人。综合以上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新ICANN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altria.xyz>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

独任专家  Li Hu

 二О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the main Domain Decisions Page.

Click Here to return to our Home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