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Gakko, Inc. v. Calvin Chen

申请案号FA1711001756756

 

当事人

投诉人为 Gakko, Inc. 以下简称“投诉人”)被投诉人为  Calvin Chen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有争议的域名是<gakko.com>它是在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November 2, 2017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通过在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呈递投诉书。

 

November 6, 2017 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gakko.com> 域名系在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November 9, 2017 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postmaster@gakko.com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November 29, 2017 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November 9, 2017,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國家仲裁院于 November 27, 2017 收到答辩。

 

November 29, 2017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担任陪审员。

 

查看送达记录后行动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或“陪审团”)发现美国国家仲裁院已履行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于 2010 3 1 日生效但是在本案中投诉人选择使用 2(a) 条中规定的职责通过提交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正如规则 1 中定义的一样。因此,在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根据所提交之文件和 ICANN 政策、ICANN 规则、美国国家仲裁院的补充规则和任何专家组认为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决。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a.】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GAKKO 商标相同,易产生混淆。

 

原告Gakko 有限公司(下称“原告”“Gakko”)是一家国际教育集团,拥有在全

世界组织管理夏令营的经验。Gakko 2012 1 月由当时的学生Kenta Koga 建立的。Koga 通过招聘美国大学生团队与本地高中生共度夏令营预料到改革国际教育的机会。最初在日本举行的GAKKO 夏令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接着扩展到了其他地区。 Gakko的夏令营现在在四个国家举行 – 日本、法国、罗马尼亚和印度尼西亚 – 已有在其他国家举行的计划和即将推出的各种教育举措。每年夏天,夏令营导师们通过建筑学、哲学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跨学科研讨会与学生们分享他们的激情。夏令营导师们来自美国各大学术机构,例如哈佛、斯坦福和普林斯顿,夏令营的参与者们来自八十(80)多个不同国家。原告通过其网站GakkoProject.com 及其社交媒体页面(例如:InstagramVimeo)推广其GAKKO 夏令营,还在脸书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广告。参见证据A 中原告网站及社交媒体页面,以及其脸书广告的截图。原告在旧金山、加利福利亚和日本东京设有办事处,很快还将在纽约市开设办事处。2018 1 月,GAKKO 将在纽约市开设课外课程。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满足《政策》第4(a)段的条件,该条件要求原告确立其在标

志中的权利以提出权利主张。原告确立在标志时不需要注册商标是《政策》项下已审结的判例法。参见判例《Oculus VR 有限责任公司与Ivan SmirnovFA 1625898》(国家仲裁庭,2015 7 27 日)(支持“a】原告无需为了享有《政策》4(a)(i)段项下在一个标志中的权利而持有注册商标权利,非常明确原告可以依据普通法或注册商标主张权利”);判例《EM 塑料和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Milan KovacFA382968》(国家仲裁庭,2011 6 6 日)(主张之前的法庭已经决定原告在确立在一个标志中的权利时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

 

原告已经通过在美国对该标志的普通法使用(从2012 年开始在康涅狄格州纽黑

文市耶鲁大学使用)确立了其在GAKKO 标志中的权利。Gakko 为其在美国的夏令营招聘并培训导师,在美国网站上宣传其服务并在美国运营公司办事处。此外,Gakko 2012 年开始在日本,从2016 年开始在罗马尼亚和印度尼西亚,并从2017 年开始在法国为其夏令营使用GAKKO 标志。

 

此外,原告在尚未审结的GAKKO 美国商标申请中主张和强调了其权利要求。参

见判例《学生的国际教育机构与国际教育服务,FA 0095845》(国家仲裁庭,2000 11 30 日)(认为确立商标权利的理由是原告提交了主题标志的联邦注册申请);也请参见判例《探索美国网络有限公司与Tarig Masood Solo SignsD2000 – 01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0 4 13 日)》(判决规则不要求原告的商标获得政府机关或机构的注册是权利存在的条件,因为标志中的权利可以由尚未完成的商标申请确立)。

 

被告整体吸收了原告持续使用的GAKKO 商标,作为域名Gakko.com(下称“有争

议的域名”)的一部分,与原告的商标完全相同,容易产生混淆。参见判例《东方银行有限公司与Brian Xu / iContentsFA 616735》(国家仲裁庭,2015 6 4 日)(裁定被告的< orientbank.com >域名与原告的ORIENT BANK(东方银行)大体上相同,因此容易造成混淆);也请参见判例《雪趣有限公司与O’ConnorFA 96578》(国家仲裁庭,2001 3 8 日)(判决域名< termquote.com >与原告的TERMQUOTE 标志相同)。事实上,此域名的使用很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有争议的域名是原告所有、赞助、批准或与原告及其GAKKO 商标及其项下提供的相关服务有关联关系或有其他相关性。

 

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毫无疑问有争议的域名与原告的GAKKO 商标完全相同,容易产生混淆。因此,陪审团应判决满足《政策》第4(a)(i)段的条件。

 

b.】被告在有争议的域名中无诉讼权利或利益。

 

被告运营一家使用了有争议域名的网站,展示通用网站模板。尤其是,该网站上

有一幅无法识别的风景,一个二维码,一个带有文字Guan.com 的徽标(似乎是一家出售网站模板的公司)1 和中文,翻译成英文是难以理解的短语,例如“独立的IP 我的时间”“创造个人网络品牌,建立他们自己的官方网站,就像朋友圈一样简单。”证据C Gakko.com 网站的翻译件截图。通用网站模板的使用不被视为商品或服务的善意提供,或GAKKO 标志的合法使用。参见判例《Vivint 有限公司与Hector Montoya / 智能科技通讯,FA 606059》(国家仲裁庭,2015 3 25 日)(判决有争议的域名,导向一个暂停的除了通用网站模板之外没有内容的页面,既不是《政策》第4(c)(i)段项下的善意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也不是《政策》第4(c)(iii)段项下的合法非商业或公平使用)。

 

此外,数周和数月之前,使用有争议域名的网站上出现了一个上身裸露的长发女

子,用挑逗性眼神看向镜头。证据D 为其截图。有成人导向的图片也无法证明在有争议域名中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参见判例《Tumblr 有限公司与Srivathsan GK FA1409001582401》(国家仲裁庭,2014 10 30 日)(认为依据《政策》第4(c)(i)段和《政策》第4(c)(iii)段,被告将有争议的域名用于有成人导向的图片,不构成善意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或对有争议的域名的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使用);也请参见判例《Paws 有限公司与zuccariniFA 125368》(国家仲裁庭,2002 11 15 日)(认为使用容易与已确立的标志产生混淆的域名,将互联网用户导向成人导向网站“玷污了原告的标志,被告无法证明对域名的非商业或公平使用”)。

 

有争议的域名的域名查询信息列出“域名查询代理 //域名查询保护服务”参见证据

E。在域名查询记录中没有其他事实表提供关于被告的身份识别信息。因此,被告没有凭借Gakko.com 域名建立知名度,因此,在有争议的域名中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判例《自然香调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名称私人服务,FA1407001572771》(国家仲裁庭,2014 9 1 日)(判决由于涉案域名的域名查询服务显示私人服务,记录中没有其他内容表明被告凭借涉案域名建立起知名度,因此被告没有凭借该域名享有知名度)。

 

《政策》第4(c)(ii)段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在有争议的域名中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包括在《政策》第4(c)段中列举的情况下。但是,如果原告提供表面证据证明在《政策》第4(a)(ii)段项下,正如本《起诉状》中所述,确立在有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合法权利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参见判例《美国银行公司与Chan Ning

FA0207000117323》(国家仲裁庭,2007 9 24 日)(判决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在有争议的域名中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提供可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权利要求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

 

鉴于以上情况,毫无争议被告有争议的域名中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原告

申请陪审团判决满足《政策》第4(a)(ii)段的条件。

 

c.】有争议的域名已被注册且正在被恶意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对有争议域名的注册妨碍原告、GAKKO 文字标识的合法权利人注册

该域名,这是被告有恶意的证明。参见判例《C.P.制药国际公司与David Pfeffer,也被称作JeMM 生产,FA409476(国家仲裁庭,2005 3 15 )(认为如果一个人注册了域名或妨碍标志的所有者在相应域名中体现该标志,则依据《政策》第4(b)(ii)段认定为恶意注册和使用)。

 

此外,被告之前曾向原告发送过一封电子邮件,表示愿意以50,000 美元的价格

出售有争议的域名。这一过高要价,远远超出了购买域名的付现成本,很明显属于恶意。参见判例《乔治韦斯顿烘焙有限公司与麦克布鲁姆,FA 933276(国家仲裁庭,2007 4 25 )(按照《政策》第4(b)(i)段,如果被告出售有争议域名的报价远远超出最初注册该域名时发生的估计现付成本,判定被告恶意注册且使用);也请参见判例《先锋商标控股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与 Wang LiqunFA625332(国家仲裁庭,2015 7 17 )“在《政策》第4(b)(ii)段项下,被告出售有争议域名的报价超过现付成本,证明具有恶意。”)。

 

最后,注册人没有积极使用含有有争议域名的网站,证明具有恶意。参见判例

《易保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易保有限公司)与Bin G GluFA 327841(国家仲裁庭,2010 7 9 )(认定被告没有积极使用有争议的域名,该域名占用了原告的标志,依据《政策》第4(a)(iii)段,判定为恶意注册和使用);也请参见判例《Am. Broad. Cos 有限公司与SechFA 893427(国家仲裁庭,2007 2 28 )(裁定被告在注册后三个月没有积极使用其域名的姓名表明被告是恶意注册有争议的域名)。

 

由于上述事实,毫无疑问被告是恶意注册和使用有争议的域名,违反了《政策》

4(a)(iii)段的规定。

 

关于投诉人于2017122日另外提交的证据,专家组已在此予以考虑。

 

B. 被投诉人

 

 关于(一)争议域名与投诉方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1、投诉方在递交投诉书之时对“gakko”既没有注册商标权,也没有使用商标权。投诉方在投诉书中也声称“gakko”美国商标权是处于悬而未决(pending)状态,彼时不具备法律效力,投诉方在提交投诉之时并不享有任何有关“gakko”的商标权利。

 

2、投诉方在提交投诉书之后才申请的“gakko”的注册商标权仅限美国地区,没有证据证明投诉方针对中国地区享有“gakko”商标权。所以投诉方对于“gakko”并不享有任何商标权利。

 

3、域名gakko.com是寻亲公益网站,仅在中国地区为丢失儿童的家长提供寻亲服务(请参照附件一),从来没有向中国以外的用户提供过服务,而投诉方未能提供其在中国地区有关“gakko”的商标注册信息,因此投诉方在中国地区并不享有对“gakko”的商标权利。

 

4、投诉方从未在中国地区开展过任何有关“gakko”的业务,因此不可能存在投诉方任何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可能性。

 

5gakko 在中国、日本等东亚地区的语言系的发音是为学校的意思,是通用词汇,并不存在任何特殊或具体特定品牌意义,因此,域名gakko.com并不与投诉方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综上所叙:我方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投诉方如其所述对“gakko”享有商标权利,投诉方更未能举证足以证明争议域名所在地区的使用与投诉方享有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的地区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投诉方未能满足《政策》第4(a)(i)条之要求。

 

关于(二)被投诉方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投诉方没有证据证明“gakko”作为其商标或品牌在中国地区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而且投诉方在被投诉方所启用域名的中国地区没有开展任何相关的业务。因此,投诉方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方对争议域名的非法权益。

 

2、被投诉方拥有的域名gakko.com注册于1999118日(请参照附件二),而投诉方对于“gakko”的两类美国商标分别是申请于20171026日(请参照附件三)和20171127日(请参照附件四),投诉方对于“gakko”的美国商标权利对于被投诉方对域名gakko.com的合法拥有权和使用权晚了18年多,不存在域名gakko.com对于“gakko”商标的侵犯之说,因此,投诉方没有证据证明域名gakko.com的注册和使用具有非法权益。

 

3、域名gakko.com已经在中国地区合法使用了18年之多,且为广大中国网友提供了快捷导航服务以及用于寻亲的公益项目已经有很长的时间,被投诉方显然拥有域名gakko.com的所有权及相关合法权利。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投诉方并未能举证足以证明被投诉方对本案之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份,并不针对域名gakko.com享有合法权益。因此,显而易见投诉方未能满足就ICANN《政策》第4(a)(ii)条的规定。

 

(三)关于被投诉方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i)关于被投诉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方(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其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取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收益;

 

1、被投诉方并无获取不正利益的想法。被投诉方自经营gakko.com至今,一直以服务社会的理念认真经营该网站,希望为网友提供快捷导航服务以及用于寻亲的公益项目,不以向其他商标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为目的,也无获取任何不法利益的想法。

 

2、被投诉方从未主动向包括投诉方的任何人提出转让gakko.com域名的请求。投诉方在多次请求购买转让域名,甚至是各种威胁的情况下,被投诉方仍然告知投诉方无任何出售域名的意向。投诉方竟无理指责被投诉方傍其知名度获取不法利益,如此无良之行为,实在令人不耻。

 

(ii)关于被投诉方注册域名,目的在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被投诉方巳参与了此类行为;

 

投诉方在提交投诉之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投诉方拥有“gakko”的商标权,且在后续投诉的过程中,投诉方才开始申请“gakko”商标。而被投诉方对于域名gakko.com的注册不仅早于投诉方的商标申请时间18年之多,而且并未涉及任何标记gakko公司的产品和业务指向。据此,被投诉方注册的域名gakko.com不仅没有参与任何阻止投诉方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而且还可以质疑投诉方企图通过注册商标的手段而干扰和窃取域名gakko.com长达18年之久的合法经营权。

 

鉴于以上论述,被投诉方显然不存在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的可能性。

 

(iii)关于被投诉方注册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

 

1、被投诉方拥有gakko.com超过18年,一直为中国地区的用户提供快捷导航服务以及用于寻亲的公益项目,而且和投诉方并未有任何关联,所提供的业务也未和投诉方有任何的关联。

 

2、而且在被投诉方提供快捷导航服务以及用于寻亲的公益项目服务的区域:中国,投诉方也未开展任何业务。

 

(iv)关于被投诉方使用该网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方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该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方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1、投诉方通过在被投诉方网站搜索相关关键字并获取相关证据,而显示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被投诉方是人为故意地提供该服务。因为被投诉方的网站相关的广告服务器由第三方提供,而投诉方作为通过第三方将广告投放至被投诉方的页面上。这显然不是被投诉方主观愿意实现的效果。同时,证据提示的截图相关信息并不可能给投诉方带来任何混淆,例如投诉方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搜索gakko,一样会返回截图所出现的广告信息,而且依据投诉方所提供的截图,我们多次测试,并未再次出现截图的情况。

 

2、被投诉方与投诉方的网站经营项目完全不同,不具有混淆、误导用户的可能。Gakko.com提供的是为用户提供快捷导航服务以及用于寻亲的公益项目,而gakko公司通过其gakkoproject.com提供的是教育类的服务,两者不存在任何关联,更不具备混淆的可能。

 

3、被投诉方的网站gakko.com仅面向中国地区用户,并未向美国用户提供服务,而投诉方的网站gakkoproject.com仅向英文用户提供服务,并未在中国地区开展业务,两个网站性质天差地远,相互间不但无任何影响,面向的受众也完全不同。

综合以上各项之论据,我们认为投诉方未能证明被投诉方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要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或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又或是以使该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方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方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投诉方并未能举证足以证明本案被投诉方对争议域名之注册或使用是具有《政策》第4(b)(i)(iv)条中任何一条所述之恶意。因此,投诉方并未能满足《政策》第4(a)(iii)条之条件。

 

 

 

审查结果

 

讨论

 

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从2012年起即开始无间断的使用GAKKO标志,并因此依据在美国普通法的使用, GAKKO标志享有权利。

 

专家组指出被投诉人于1999118日,即投诉人证据显示GAKKO启用时间的13年之前,即注册此争议域名。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 15(a) 段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并同时满足以下 3 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因争议域名<gakko.com>与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後才确立)的普通法商标标志GAKKO相同,的确易产生混淆。根据政策第4(a)(i)段的条件,商标字尾的“.com”不是本争议的考虑因素之一。

 

投诉人满足《政策》第4(a)(i)段的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在投诉人开始在商业上启用争议域名之前13年即已使用GAKKO,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所提过去的判例在此不适用。见Developmentex.com, Incorporated v. Manuel Schraner, FA 755537 (Forum Nov. 27, 2017)

 

投诉人未满足《政策》第4(a)(ii)段的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无法确立被投诉人(于1999年)注册此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未满足《政策》第4(a)(iii)段的条件。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专家组决定否定补救措施。

 

因此,兹命令<gakko.com> 域名仍归被投诉人所有。(Claim denied)

 

 

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专家组
日期December 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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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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