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GfK US MRI, LLC v. Shen Zhong Chao
要求案号FA1903001835213
当事人
原告为GfK US MRI, LLC (原告),代理人为 Chris Pietronigro, Legal Americas, New York, USA。被告为 Shen Zhong Chao (被告)China。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是<mri-simmons.com>及 <mrisimmons.com>,通过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 注册。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Eugene I. Low 陪审员。
程序历史记录
原告于March 21, 2019 向国家仲裁院提交诉状的电子版本;国家仲裁院于March 26, 2019 收到了原告诉状的有形文件版本。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 于 March 22, 2019 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mri-simmons.com>, <mrisimmons.com> 域名系在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注册,并且被告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 已经核实被告受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 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在 April 3, 2019,国家仲裁院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开始通知),并限定被告应诉期限 April 23, 2019。接通知后,被告于 April 16, 2019 做出应诉。
在 April 19, 2019,根据原告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 Eugene I. Low 担任陪审员。
在 April 19, 2019,原告提交附加材料。
在 April 22, 2019,被告提交回应之附加材料
域名注册合同以中文编写,本程序遂以中文进行。双方均未有提出以其他程序语言的要求,而且双方提交的材料均以中文编写或附有中文翻译。
原告要求的救济
原告要求域名从被告处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原告
原告主张在MRI-SIMMONS及MRI标记中拥有普通法权利,并已就该两项标记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提出商标申请(MRI-SIMMONS 编号:88338385,于2019年3月13日存档;MRI 编号:88119320,于2018年9月17日存档)
争议域名mri-simmons.com及mrisimmons.com的基础源自MRI(总部设于德国的环球性市场调查公司GfK的美国分部)与美国消费者市场调查公司Simmons Reseach, Inc.所订立的一项合资经营业务安排。该合资经营安排在2019年2月11日依法成立,在2019年2月12日下午4时(东岸标准时间)透过新闻稿公布。
争议域名乃于2019年2月13日下午10时17分(东岸标准时间),即在上述新闻发布仅仅6小时后登记,是明显的、典型的域名抢注行为。
就有关MRI商标的申请而言,应予注意的是MRI是一家地位稳固、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是业内具有领导地位的供应商。其旗舰产品《The Survey of the American Consumer》(美国消费者调查)是美国同类型产品中最大规模的商业调查,其千多名订购客户中包括所有主要的美国消费者杂志、美国主要全国性报章以及100大广告公司中的95家以上。在Google(谷歌)上以GfK MRI搜索词进行搜索可获得超过28,000项结果;在Google以"Survey of the American Consumer搜索词进行搜索获得接近61,000项结果。MRI的调研每年均获得媒体收视听率评级委员会(MRC)(一家负责为媒体调研和评级目的管理认证的美国非牟利组织)的认证。此外,GfK US, LLC拥有多个MRI相关域名。
Simmons Research Holdings, LLC同样是一家地位稳固、在业内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协助各大领先品牌、机构和媒体公司与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沟通,有超过60年的经验。在Google以"Simmons Research搜索词进行搜索获得接近29,000项结果。前在USPTO注册的Simmons商标(注册编号4108297)虽然已经失效,Simmons现仍拥有多个Simmons相关域名。
MRI-Simmons是一项由GfK US, LLC与Simmons Research Holdings, LLC拥有的合资经营业务的名称。因此,与mri-simmons.com及mrisimmons.com域名有关的权利和权益由该合资经营业务本身、Gfk US, LLC及Simmons Research Holdings, LLC持有。概无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对该等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告对<mri-simmons.com>及<mrisimmons.com>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含有恶意。被告注册该等域名的目的是要以远高于所支出实际费用的价格将该等域名售予原告。此外,争议域名是在MRI-SIMMONS合资经营的新闻公布发出后六个小时购入。
B. 被告
投诉人并没有注册商标,商标受理和商标申请成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诉人并未拥有MRI MRI-Simmons的商标,投诉人的MRI-Simmons商标提交时间是2019年3月13日。被告的域名注册时间是2019年2月13日。被告的域名注册时间明显早于对方商标申请时间。而且投诉人很清楚,商标申请包括收到受理通知书,只能证明投诉人提交了商标申请,商标局受理了商标申请,受理成功并不代表商标注册成功,所以投诉方在被告注册域名的同时并未拥有该域名的商标。所以投诉方没有此域名商标权益。
其次,对方提出(MRI是一家信誉良好的老牌企业,是其行业中的领先供应商。其旗舰产品《美国消费者调查》(The Survey of the American Consumer) 是美国同类产品中规模最大的商业调查,在1,000名剖订阅客户中,涵盖美国所有主要消费杂志、美国主要全国性报纸以及前100家广告公司中的95家)。正如投诉人声称的,MRI是一家美国企业而且主要产品针对美国客户。而被告注册域名的地址范围在中国,MRI很明显在中国并没有业务或者知名度。所以被告注册域名并不针对投诉人,而且被告在中国的搜索引擎baidu.com包括google.com搜索MRI在搜索引擎的最前面出現的搜索结果是核磁共振影响,和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这就说明MRI知名度最高的是核磁共振。而不是投诉人的业务名称Simmons Research。据被告查询,注册MRI商标的有很多企业,而投诉人并没有MRI商标,更不是唯一拥有权益的一方。
投诉人没有争议域名商标,所以不符合第一条规定。既然对方没有争议域名商标,被告就有权注册该域名,依据域名先注先得原则,被告拥有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所以投诉方也没有满足仲裁要素第二条。
C. 原告附加材料
被告从事恶意注册,已形成惯行模式,拥有561项域名及最少10项被裁定败诉的UDRP裁决。
投诉人强调,在上述案例中,被投诉人使用的策略与其对本争议域名所使用的策略几乎完全相同,即被投诉人在合并、收购或合营公告发布后立即注册与之相关的域名。例如:
投诉人于2016年9月宣布将收购Wright USA并以Starr Wright USA的名称经营该公司,被投诉人于同一天注册了starrwright.com,starrwrightusa.com和starrwrightusa.com(C.V. Starr & Co., Inc.及Starr International Company, Inc.诉申中朝案)
投诉人于2016年5月发布新闻稿宣布了名为JBG Realty Trust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被投诉人于24小时内注册了jbgrealtytrust.com(JBG/Lionhead, L.L.C.诉申中朝案)
投诉人于2018年7月通过新闻稿宣布有意将其公司名称改为JERA GLOBAL
MARKETS,被投诉人于同一天注册了jeraglobalmarkets.com(Jera Trading Pte
Ltd.诉申中朝案)
Michelin和Fives于2016年成立合资企业后,被投诉人注册了michelin-fives.com(Compagnie Gιnι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诉申中朝案)
正如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专家组成员Matthew Kennedy在thyssenkrupp AG诉申中朝案的专家组裁决中关于此类行为的陈述,这些行为整体构成了被投诉人的行为模式。
D. 被告附加材料
被告谓他们作为中国的一家域名注册和代理商,代理拥有很多域名,会只有一个注册邮箱作为隐私代理。被告谓他们代理人有被仲裁失败的案例,但这不代表此次案件和投诉人举例有直接关系。被告重申投诉人没有商标权益,不拥有此域名权益的前提下滥用仲裁法,对域名投资者将是很大的威胁。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原告必须说明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的理由:
(1) 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告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告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原告主张以下事实支持其声称的普通法权利,包括:原告是一家由GfK US, LLC.与Simmons Research Holdings, LLC.拥有合资企业,而其名称MRI及SIMMONS均在市场上享有稳固地位和知名度。原告提出GfK MRI的旗舰产品,美国同类型产品中最大规模的商业调查《The Survey of the American Consumer》(美国消费者调查)作为支持证据。原告亦以互联网搜索GfK MRI及SIMMONS提及其合资经营伙伴的搜索结果作为支持证据。此外,原告亦提出证明显示其合资伙伴拥有若干包含MRI及SIMMONS标记的域名。
根据原告的证据,陪审团认为就规则第4(a)(i)条的目的而言,原告对MRI及MRI-SIMMONS标记拥有普通法权利。
陪审团认为<mri-simmons.com>及<mrisimmons.com>域名与原告人的标记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域名<mri-simmons.com>包含MRI-SIMMONS标记的全部,而<mrisimmons.com>域名则仅仅将从相同标记中的连字符号移除。就规则第4(a)(i)条的目的而言,加入通用顶级域(gTLD).com并不足以识别一个域名。
权利或合法权益
依据规则第4(a)(ii)条,原告必须首先确立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表面证据,然后证明其拥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责任则转移至被告。
就此而言,原告或被告均没有依据规则第4(a)(ii)条的要求提出能正面支持其主张的证据。陪审团最终认为根据规则第4(a)(iii)条,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在对规则第4(a)(ii)条和第4(a)(iii)条作整体考虑后,基于恶意的存在,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因此,陪审团认定第4(a)(ii)条获得满足。
恶意注册和使用
一般而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假如在域名注册时原告的商标仍未存在,域名的注册不会存在恶意。理由是,鉴于域名注册人不可能预计原告当时并未存在的权利,因此不可能对相关商标含有恶意。
某些例外情况包括在企业合并的消息公布之前或之后短时间内进行或在重大媒体关注之后进行的域名注册。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是在宣布MRI-SIMMONS合资经营项目的新闻公布发表六个小时后注册。陪审团亦考虑到原告提出的证据,显示被告涉及在合资项目公布后注册域名的恶意注册惯行模式(有10项以上裁决其败诉的UDRP决定)。
此外,被告在其附加材料中承认其从事域名注册/投资的业务。原告人就此提出证明显示被告要约以人民币100,000元向原告出售<mri-simmons.com>域名。此情况表示被告可能是为要以远高于所支出实际费用的价格将域名售予原告的目的而注册该等域名。
被告并没有提出任何解释,说明其为何选择争议域名或计划对争议域名如何作出实际使用。被告称其在中国经营而原告的商标在中国没有知名度的论点并无任何相关性,理由是UDRP并不严格受地缘权利的规限。
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陪审团认为规则第4(a)(iii)条的条件获得满足。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办法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救济。
因此,兹命令 被告向原告 转让<mri-simmons.com>, <mrisimmons.com> 域名。
Eugene I. Low,陪审员
日期:
May 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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