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Shoebuy.com, Inc. v Steven Liu

申请案号 FA1405001557151

 

当事人

投诉人为 Shoebuy.com, Inc. 以下简称投诉人, represented by CitizenHawk, Inc., 27068 La Paz Road, Suite 104, Aliso Viejo, CA 92656, USA

被投诉人为 Steven Liu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No. 89 East Road, Zhongguancun, Haidian, Beijing, HaiDian, BeiJing CN 100000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 <showbuy.com>它是在 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或她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或她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Sebastian M W Hughes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 201451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根据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新的《仲裁院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通过在仲裁院网站上提交选择使用的形式,投诉人也选择完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呈递投诉书。

 

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201458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争议域名系在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2014521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 postmaster@<domains(s)>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2014610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2014521,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201469月收到答辩。

 

2014617月,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Sebastian M W Hughes担任陪审员。

 

查看送达记录后,行动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发现美国国家仲裁院已履行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于 2010 3 1 日生效,但是在本案中投诉人选择使用)第 2(a) 条中规定的职责,通过提交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正如规则 1 中定义的一样。因此,在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根据所提交之文件和 ICANN 政策、ICANN 规则、美国国家仲裁院的补充规则和任何专家组认为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决。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规模最大的在线零售商之一,销售鞋履、包袋、服装和饰品。投诉方与 1,650 多家制造商合作,代理顶级品牌产品

 

投诉人是少数从网络公司繁荣中成功盈利的互联网公司,现已成为美国访客人数最多的服装购物类网站之一,每个月有 800 多万名购物者在此购物。投诉方已被 Foresee ResultsStellaServiceBizrate 等机构认可为美国客户满意度领先企业。 投诉方在 2010 年第四季度经历了最高流量,在此期间,超过 2500 万名访客在此购物。根据 Compete.comSHOEBUY.COM 每月有大约 320 万名访问者。

 

投诉人为在美国拥有注册商标SHOEBUY的所有人。投诉人于2001年注册了美国商标SHOEBUY

 

争议域名注册于20031214日。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

 

被投诉方的域名仿冒行为本身就是恶意行为的证明。

 

通过使用投诉方的注册商标和提供指向投诉方供应的服务与产品的链接,从而利用投诉方的知名标志获取不当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润,被投诉方将争议域名网站用作点通网站来进行盈利,这更进一步证实了被投诉方的恶意。

 

此外,被投诉方设置了一个点通网站,其很可能会针对此网站就每一名被错误指向的互联网用户收到收入,这明显证明了被投诉方的恶意。按照政策 4(b)(iv)的规定,通过出于营利目的使用争议域名以吸引并误导消费者,被投诉方恶意注册并使用了争议域名。

 

除此之外,展示在争议网站上的被投诉方广告的按点击付费链接还推广了投诉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因此,这些链接将客户从投诉方转向了第三方网站,扰乱了投诉方的业务。仲裁组应裁定这种转移消费者和扰乱投诉方业务的做法是政策 4(b)(iii) 项下恶意注册与使用的证据。

 

B. 被投诉人

 

show buy作为两个通用的英语单词,和投诉人所投诉的shoe buy表达的意思并不一致,而且是完全不一样的意思。

投诉人对shoebuy拥有注册商标权,并不自动代表如投诉人所述它对showbuy也享有权利。showbuy不是一个英语单词,但没有证据证明showbuy是投诉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又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曾广泛地使用。

 

showbuy.com仅为中国地区的用户提供商品的快捷访问方式,没有提供中国以外的用户提供服务,而投诉人未能提供其在中国地区的相关商标注册信息,所以投诉人不享有相关的权益。

 

投诉人的shoebuy.com并未在中国地区开展任何业务,因此不可能存在任何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可能性。

 

按照投诉人的说法,“shoebuy”作为其商标广为人所熟识或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但显而易见注册商标中“shoebuy”的部份所使用的英文名称是“shoe buy”而非“show buy”。再者,投诉人亦没有提出证据显示投诉人曾拥有以“showbuy”为域名或以“show buy”为主要部份的域名。纵观以上原因,投诉人并未能举证足以证明它对showbuy享有权利。

 

被投诉人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投诉人如其所述对showbuy享有权利,投诉人更未能举证足以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因此,我们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第4(a)(i)条之要求。

 

即使投诉人就shoebuyshoe buy拥有注册商标权,并不代表投诉人可以同样地对showbuy享有权利。没有证据证明showbuyshow buy是投诉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亦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曾广泛地使用showbuyshow buy作为其商标广为人所熟识或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而且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所启用域名的中国地区没有开展任何相关的业务。

 

被投诉人拥有争议域名已经超过10年,为广大中国网友提供了快捷购物的导航已经有很长的时间,被投诉人显然拥有争议域名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

 

被投诉人并无获取不正利益的想法。被投诉人自经营showbuy.com至今,一直以服务社会的理念认真经营该网站,希望为网友提供快捷购物导航的服务,不以向其他商标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为目的,也无获取任何不法利益的想法。

 

被投诉人从未主动向包括投诉人的任何人提出转让争议域名的请求。投诉人在多次请求购买转让域名,甚至是各种威胁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仍然告知投诉人无任何出售域名的意向。投诉人竟无理指责被投诉人傍其知名度获取不法利益,如此无良之行为,实在令人不耻。

 

投诉人多次发邮件要求购买争议域名,也承认投诉人仅拥有shoebuy商标,而并未拥有showbuy或者show buy商标。鉴于以上论述,被投诉人显然不存在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的可能性。

 

被投诉人拥有争议域名超过10年,一直为中国地区的用户提供快捷的购物导航,而且和投诉人并未有任何关联,所提供的业务也未和投诉人有任何的关联。

 

而且在被投诉人提供快捷购物导航服务的区域:中国,投诉人也未开展任何业务。

 

投诉人通过在被投诉人网站搜索相关关键字并获取相关证据,而显示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是人为故意了提供该服务。因为被投诉人的网站相关的广告服务器由google提供,而投诉人作为通过google将广告投放至被投诉人的页面上。这显然不是被投诉人主观愿意实现的效果。同时,证据提示的截图相关信息并不可能给投诉人带来任何混淆,例如投诉人在google搜索shoebuy,一样会返回截图所出现的广告信息,而且依据投诉人所提供的截图,我们多次测试,并未再次出现截图的情况。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网站经营项目完全不同,不具有混淆、误导用户的可能。争议域名提供的是为用户提供快捷购物导航服务,而shoebuy提供的是鞋履零售服务。

 

被投诉人的网站仅面向中国地区用户,并未向美国用户提供服务,而投诉人的网站仅向美国用户提供服务,并未在中国地区开展业务,两网站性质天差地远,相互间不但无任何影响,面向的受众也完全不同。

综合以上各项之论据,我们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要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或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又或是以使该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投诉人并未能举证足以证明本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之注册或使用是具有《政策》第4(b)(i)(iv)条中任何一条所述之恶意。因此,投诉人并未能满足《政策》第4(a)(iii)条之条件。

 

审查结果

投诉被予以驳回。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以下 3 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视觉上相似,但听觉和概念不同。SHOWBUY的音和含义跟SHOEBUY的音和含义不同。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不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没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权利或合法权益

 

因为投诉人已经不满足政策下的第一个条件, 没有必要为专家考虑第二个条件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期限为10年有可能是一致的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结果。

恶意注册和使用

 

因为投诉人已经不满足政策下的第一个条件, 没有必要为专家考虑第三个条件。

 

按照投诉人提出的证据,专家组认定使用争议域名网站销售及广告投诉人的竞争对手的产品构成恶意。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否定补救措施。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Sebastian M W Hughes陪审员
日期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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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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