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财经有限合伙企业诉Yan Yan Li, Anhui Zhonggang culture media Co. Ltd.
要求案号 FA1804001782012
当事人
原告为彭博财经有限合伙企业 ( Bloomberg Finance L.P.)(原告)。被告为 Yan Yan Li, Anhui Zhonggang culture media Co. Ltd.(安徽中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是 <bloombergvoice.xyz>,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又名万网注册。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据他所知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David L. Kreider(柯瑞德律师)作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国家仲裁院提交诉状的电子版本;国家仲裁院于2018年4月16日收到了原告诉状的有形文件版本。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又名万网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 <bloombergvoice.xyz> 域名系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又名万网注册,并且被告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又名万网已经核实被告受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又名万网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1999 年 8 月 26 日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在2018年4月23日,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开始通知),并限定被告作出应诉的最后期限为2018年5月14日。接通知后,被告可对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向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帐务联系人传送,以及通过电子邮件向postmaster@bloombergvoice.xyz传送的原告诉讼状作出应诉。
2018年4月18日被告在发送到美国国家仲裁院的电邮附件中声明:
你好,我来自中国,是域名bloombergvoice.com、bloombergvoice.xyz的合法持有人,我在2018年1月21日申请的域名祖册,并且经过了中国政府的实名认证,是合法有效的(看附件)。请问为什么要被仲裁?你是谁?谁委托了你仲裁?有什么证据要求仲裁?请把对方的详细联系方式给我,我有权知道谁发起了仲裁?让对方和我进行沟通!
作为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注册的域名,合法享有中国法律保护!
我的联系电话:+86-18511622226
在2018年5月17日,根据原告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 David L. Kreider 担任陪审员。
恢复原判的救济
原告要求域名从被告处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原告
原告系以下域名所有者:<bloomberg.com> ,于1993 年9 月29 日注册;<bloomberg.net> ,于1997 年3 月8 日注册;<bloomberg.org> ,于1997 年12 月18 日注册。上述注册的WHOIS 域名查询数据库记录副本见随附证据C 。自1993 年注册以来,<Bloomberg.com> 即为原告及前利益相关人持续使用的域名。此外,彭博拥有 3,000 个以上含有bloomberg 的域名,包括对一些拼写错误的bloomberg 标识进行的防御性注册。
[a.] 被告的域名与原告标识雷同。 ICANN 规则 3(b)(ix)(1); ICANN 政策 Ά4(a)(i)。
1. 原告的标识十分具有影响力,并在其开展之电子交易、金融信息、分析、和信息业务的相关持续使用中取得了第二含义。《 Trademark World》 2004 年4 月刊中刊载文章副本,将 BLOOMBERG 列为世界最著名的标识之一。由于原告的标识受到广泛认可,代表着高质量的财务数据、新闻和分析,被告明显试图不正当地利用这种公众认可和商誉。
2. 该域名在字面上与 BLOOMBERG 雷同。被告域名中完整包括了 BLOOMBERG
标识,并且只添加了单词 voice,公然欺骗公众,破坏 BLOOMBERG 标识的商誉和公众认可。
3. 原告谨提交以下判决的超链接,以支持被告注册域名与原告标识和域名雷同的
论断:
a. 彭博财经有限合伙企业诉 Protection of Private Person, NAF 案件编号
FA1712001763459,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1763459.htm (认定<bloombergcrypto.com> 与 BLOOMBERG 标志雷同,并且添加描述性词汇 crypto并不能消除雷同)。
b. 彭博有限合伙企业诉Virtuality(亦称Now Corp,亦即rahndo), NAF 案
件编号 FA0104000097095,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97095.htm
(因泛用词汇 now无法用于区别标识,标识仍清楚可辨认,判决域名
<bloombergnow.com>与原告商标雷同);
c. 彭博有限合伙企业诉Kevin Scharf, NAF 案件编号 FA0012000096264,
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96264.htm(因添加的泛用词汇
channel无法消除雷同,判决域名 <bloombergchannel.com>与 BLOOMBERG
商标雷同)。
4. 原告坚信互联网用户很可能误认为通过 <bloombergvoice.xyz> URL 访问的网站属于原告。目前,域名指向无效网站。
[b] 被告对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ICANN 规则 3(b)(ix)(2); ICANN 政策 Ά4(a)(ii)。
1. 原告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告使用原告的标志或者任何标识系列,亦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告申请或使用包含这些标识的任何域名。
2. 2018 年 1 月 22 日,原告按照被告在 WHOIS 域名查询信息中列出的电子邮件地址向其发送了一封请求信。被告从未回复原告的通信。
3. 无证据表明目前在 WHOIS 域名查询上列出的被告以 Bloomberg名称而广为人
知。因此,被告缺乏反驳原告根据政策 Ά4(a)(ii)索赔的依据。请见彭博财经有限合伙企业诉Esmeralda Ortega, NAF 案件编号 FA1706001734794,
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1734794.htm (判定无证据记录能证明被告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4. 此外,原告还认为,由于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被告无法以其使用域名或相应名称提供真正产品或服务的名义,宣称其对域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彭博财经有限合伙企业诉域名提供商, NAF 案件编号 FA1702001715660,
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1715660.htm (陪审团还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是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是正当的非商业或公平使用,因为域名把用户指向一个无
效网页)。
5. 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不具备合法权益,亦没有理由宣称将原告 BLOOMBERG
标识合理用于非商业用途。原告据此得出结论,被告从未计划对存在争议的域名开展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
[c.] 被告恶意注册并使用域名。ICANN 规则 3(b)(ix)(3); ICANN 政策 Ά4(a)(iii)。
1. 原告在金融和媒体行业拥有极高的声誉和地位,是广受消费者认可并具有良好声誉的公司。 <bloomberg.com>域名由彭博于 1993 年 9 月 29 日注册,自 1993
年以来一直持续使用。这些事实和被告使用 BLOOMBERG 标识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得出被告在注册域名前已知悉原告标识的结论。事实上,因为注册人不太可能在不知道有关此知名商标声誉的情况下选择一个 Bloomberg 域名,仲裁员经常能发现这类恶意行为。请见彭博财经有限合伙企业诉彭博财经有限合伙企业, NAF 案件编号 FA1603001665140 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1665140.htm (鉴于原告标志的知名度以及被告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情况,陪审团认可原告关于被告实际知晓域名的主张,并且认定被告是恶意注册域名)。还请见彭博财经有限合伙企业诉Brian Johnston, NAF 案件编号
FA0607000760084,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760084.htm (陪审团认定,为了解析一个金融信息网站而注册和使用一个包含原告整个 BLOOMBERG 标志的域名导致了可能会混淆认为原告赞助产生的网站或者与其有关联)。彭博有限合伙企业诉 The International Capital Group, Inc., NAF 案件编号 FA0102000096607,
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96607.htm( 鉴于原告业务及其标志开发具有的全世界性质,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认定被告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知道或者已经建设性地注意到原告的知名标志。这也是其恶意的证据)。
2. 此外,被告未能回复原告的警告函,这支持了关于其恶意的决定(尤其是在本
案中,存有争议的相关商标拥有巨大商誉和声望)。TDS Tele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诉Registrant Nevis Domains and Registrant Moniker Privacy Services, WIPO 案件编号 D2006-162。还请见Fareportal Inc. 诉 Arun Meelyan, NAF 案件编号 FA1706001736954,
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1736954.htm (未能回复警告函也支持关于其恶意的决定)。
B. 被告
被告Yan Yan Li, Anhui Zhonggang culture media Co. Ltd. 没有提交答辨也没有参与此程序。
审查结果
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由注册管理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又名万网发出的所谓域名证书, 证明被告是根据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所记录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不幸的是, 该域名证书与此程序毫无关联, 并对被告不能提出任何有根据或理由的辩护。
被告提交的域名证书中第2段, 明确地指出:
"本证书并不表明域名所属注册机构对本证书所列域名是否贬斥, 侵害或毁损任何第三人之合法权利或利益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谈判, 确认, 担认, 或作出其他任何形式之意思表示。域名所属注册机构亦无任何责任或义务作出上述之谈判, 确任, 担保, 或作出其他任何形式之意思表示。"
陪审团认为, 被告的答复, 包括电子邮件和附件的域名证书, 不符合 ICANN 规则5。 陪审团注意到, 它有权酌情接受或拒绝被告所提交的答复。 见 Sears Brands, LLC 诉 Airhart, FA 1350469 (美国国家仲裁院 2010年12月2日)。
陪审团驳回被告的所不符合规则 5的答复。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原告必须说明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的理由:
(1) 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告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告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该争议域名在字面上与BLOOMBERG 雷同。域名中完整包括了BLOOMBERG标识,并且只添加了单词voice ,企图公然欺骗公众,破坏BLOOMBERG 标识的商誉和公众认可。
因此,原告的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 条a 项规定的第1 个条件。
原告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告使用原告的标志或者任何标识系列,亦未许可
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告申请或使用包含这些标识的任何域名。此外,由于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被告无法以其使用域名或相应名称提供真正 产品或服务的名义,宣称其对域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的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 条a 项规定的第2 个条件。
原告在金融和媒体行业拥有极高的声誉和地位,是广受消费者认可并具有良好声誉的公司。陪审团根据这些事实和被告使用BLOOMBERG 标识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作出被告在注册域名前已知悉原告标识的结论。
此外,陪审团指出,被告未能回复原告的警告函,这支持了关于其恶意的决定(尤其是在本案中,存有争议的相关商标拥有巨大商誉和声望)。TDS Tele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诉Registrant Nevis Domains and Registrant Moniker Privacy Services,WIPO 案件编号D2006-162 。还请见Fareportal Inc. 诉 Arun Meelyan ,NAF 案件编号FA1706001736954 ,
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1736954.htm (未能回复警告函也支持关于其恶意的决定)。
根据这些事实, 陪审团认为, 证据首要的证明了被告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了该争议的域名。
因此,原告的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 条a 项规定的第3 个条件。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办法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 同意 救济。
因此,兹命令被告向原告转让 <bloombergvoice.xyz> 域名。
David L. Kreider,陪审员
日期: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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