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eline Media, LLC 诉 Duan Fu Quan
要求案号 FA1808001800004
当事人
原告为 Dieline Media, LLC(“原告”)。被告为 Duan Fu Quan (中文:段福泉)of Hunan Province,China(“被告”)。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 dieline.com,他是在 eNam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据他所知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David L. Kreider陪审团成员 / 专家组。
程序历史记录
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国家仲裁院提交诉状的电子版本。
eName Technology Co., Ltd.于2018年8月6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 dieline.com域名系在eNam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并且被告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eName Technology Co., Ltd.已经核实被告受eName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在于2018年8月17日,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开始通知”),并限定最后期限2018年9月6日。接通知后,被告可对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向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帐务联系人传送,以及通过电子邮件向 postmaster@dieline.com 传送的原告诉讼状做出应诉。
于2018年8月21日收到答辩。 被告凖时提交了完整和准确的答辩书。
在2018年8月23日,根据原告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David L. Kreider担任陪审员。
恢复原判的救济
原告要求争议域名从被告处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原告
1. 争议中的域名,DIELINE.COM(“域名”),与原告的普通法商标名称 “The
Dieline” 相同并/或容易混淆。该名称自 2007 年前起便用于商业目的。原告的网站 “thedieline.com” 于 2007 年注册,并于 2009 年成立 LLC。
2. 2007 年,Andrew Gibbs(“Gibbs 先生”)创办了 “The Dieline”,为全世界的消费品包装设计提供创意灵感,提供教育和认可资源。自成立以来,The Dieline 已成为品牌所有者、消费者、营销商、代理商和内部创意人员获取有价值的设计内容的首选资源,同时也成为了访问量最大的网站。Dieline 在Instagram 上拥有117,000 名粉丝,每个帖子都有成千上万的转发和参与。2015 年,Wired.com 把Dieline评为设计领域“必须关注”的风向标。
3. 2009 年,为了正式认可世界上最好的消费品包装设计,Gibbs 先生创立了Dieline奖。Dieline 奖是一项旨在表彰全球最佳消费品包装设计的奖项。获得Dieline 奖被认为是设计师的最高荣誉。奖项设置的第一年,Dieline 奖被看作是“全球现象”。现在Dieline 奖已进入第九个年头,俨然成为了消费产品的完美设计包装基准。
4. 2010 年,Gibbs 先生创立了Dieline 大会(The Dieline Conference),这是一个在不同城市举办的设计和品牌推广年会。 每年,Dieline 大会都会有来自世界顶级品牌和代理商的国际演讲阵容。
a. 域名与原告所持有的商标容易混淆。
5. 域名与原告所持有的普通法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被告进行域名抢注的种种行为指向恶意登记和使用争议域名,并应成立转让域名给原告的理由。
b. 被告无权使用域名,不拥有合法权益。
6. 原告从未授予许可、同意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告或与域名相关的任何其他人使用Dieline 这一名称。
7. 尽管如此,被告仍试图以 “The Dieline” 的名义主张权利或利益,但在被告实际了解原告对该名称的专有权之前,该利益并不存在。如上所述,自2007 年以来,原告一直在商业上使用 “The Dieline” 这一名称,作为其成功媒体和教育公司的一部分。 原告经常上设计新闻报道,并作为行业专家提供设计主题的评论。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在注册域名之前就对原告有所了解。事实上,被告之所以选择该域名,正是因为被告知道域名与原告的专业名称和商标相同。这样的超前意识证明其事先了解此事,违反ICANN 政策4(c)(i)。请参见Alcon, Inc.诉ARanked,国家仲裁论坛(NFA)案件编号FA1002001306493(通过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原告创建的驰名商标Dieline 这一争议域名,被告出售争议域名,并未依照政策第4(c)(i) 段规定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告不能满足本政策第4(c)(i) 段中的例外情况。
c. 被告的恶意登记与域名使用
i. 注册
8. 根据从 Wayback Machine(archive.org/web)检索到的档案,从 2001 到至少2011年,域名曾被英国一家名为 Dieline 的工程公司使用。被告估计在 2011年某时间以后才持有争议域名。
ii. 使用
9. 很明显,被告恶意注册域名,没有使用域名进行任何合法用途的合法权益相反,被告试图通过向原告出售域名并破坏原告的业务来谋取利益。被告在 2011 年获得域名,当时原告已经成为品牌行业中的知名顶级媒体来源,并且正在举办第三届度Dieline 奖。
10. 域名当前是一个包含中文文本的登陆页面,页面陈述为:『如果您想购买域名,您可以充分授权 eName 代理商进行协商交易,交易将很快完成』。除了如何购买域名的指示之外,页面没有其他内容,被告的意图十分明确。为获得域名,原告通过其律师联系了 eName。然而,当被告要求为域名支付惊人的六万美元巨额交易金时,谈判很快就停止了。
11. 从域名发布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并未将域名用于众所周知的领域—提供商品或服务,用于非商业目的,或者公平使用域名。 被告只是试图通过向原告出售域名以获得高额资金来获得一笔意外之财。
B. 被告
1. 原告所争议的域名dieline.com,为被告在1998-4-7日注册,被告拥有该域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注册日期远早于Dieline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以及商标申请成功时间2009年。
2. 原告thedieline商标是2009年11月份才申请成功,而域名dieline.com注册时间远远早于其商标申请成功时间,以往多个案例,也是域名注册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时间而维护了域名所有人的正当权益。
3. 被告并没有恶意使用该域名,该域名为被告注册所得,在域名使用过程中,并没有侵犯thedieline权益和给用户产生混淆。原告所抓取的页面图片,和thedieline并没有任何可混淆的地方和利益冲突。
4. 被告以往没有任何恶意使用域名的案例记录。
5. 原告抓取的ename的域名过期页面,是注册商对所有过期域名的默认页面,并不是被告主观上制作的页面,被告并没有主观上去高价转让该域名,恰恰相反,被告并未考虑转让该域名。原告也没有被告在高价出售该域名的直接证据。该页面有明显的中文的过期提醒,也请专家组向注册商ename.cn证实。
6. 被告出生于1950年8月,年近70岁,英语水平非常有限,在此之前从未听说过thedieline这家公司,根本不存在对该公司的恶意性,也无从得知该公司的发展情况。
7. dieline.com在中国有它的拼音含义:叠利呢,意思是对利益的叠加,是非常让人喜欢的含义,做过招商类网站。
综上所述,被告对域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在此请专家组对此予以审查和认定。
C. 原告附加书面声明
根据 “UDRP补充规则7 ”,原告Dieline Media, LLC在2018年8月25日针对被告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回复( “回复 ”),特此提交本附加书面声明和文件。专家组在此裁决中已给予附加书面声明和文件充分考虑。附加书面声明中指出:
1. 回复未能解决索赔人的主要诉求,即:被告对域名没有合法权益。 被告未将域名用于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从未其因域名而为人所知,或对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公平使用。即使如被告所声称的那样,域名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流行的词,但这并不能解释为什么被告未将其用于任何合法目的。
回复未能解释被告要求原告就该域名向其支付60000万美元 (sic)的事实。 被告没有也无法解释为什么他要求原告支付60000美元,而不只是为了发一笔横财。
2. 被告声称他是在2009年,即原告开展业务前获得该域名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原因有二。 首先,如起诉书所述,索赔人于2007年开始开展业务。 其次,如起诉书中所述,英国一家名为Dieline的工程公司至少在2011年之前都在使用这个域名。
3. 最后,被告声称他没有恶意行为,这与被告恶意注册数百个域名的事实相矛
盾。 原告使用 “域工具 ”(Domain Tools)1对被告的电子“xieqi1029@163.com ” 进行了 “反向whois ”操作,结果显示了与其电子邮箱相关联的369个域名。显然,被告从事的是恶意买卖域名的业务,而他声称他并不知道关于原告的说法显然是错误和具误导性的。
D. 被告附加书面声明
根据 “UDRP补充规则7 ”,被告段福泉针对原告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的附加书面声明( 见 C.),特此提交本被告附加书面声明和文件。专家组在此裁决中亦已给予被告附加书面声明和文件充分考虑。此附加书面声明中指出:
1. 域名是被告注册所有,所以被告对域名拥有合法权益。被告有将域名用于真实的服务,只是中间有段时间忘记续费而导致域名过期,而原告恰恰抓住域名过期的时间抓取了注册商默认的域名过期的页面,该页面也没有主动出售该域名,而是注册商为了其域名中介业务默认设置了若想购买该域名,可以联系他们的字样,被告从未主动出售过该域名。下图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图,恰恰这张图证明了这只是一个注册商在域名过期后的默认显示页面。
2. 原告说被告要求其支付60000万美元,请问60000万美元是什么概念?6亿美元?别说6亿美元,6万美元被告都没向任何人要求过,更别说主动找原告要求,域名在被告手里这么多年,有联系过原告吗?根本不知道原来还有原告这样一家公司!被告并未主动叫卖过该域名,更别说主动找谁要价!请原告提供直接证据。之前陆续有联系来购买该域名的邮件,被告也未回复,有些都没打开过。
3. 该域名一直为被告注册所有并且正常使用,原告也承认该域名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流行的词,请原告拿出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恶意性,不要来恶意仲裁!
4. 被告以往没有任何恶意使用域名的案例记录。电子邮箱是代理人邮箱,请原告区分所有人和联系邮箱的根本区别。就算是被告注册了几百个域名,难道注册几百个域名就等同恶意吗?按照原告的思维逻辑,有一万块钱没问题,有几百万的人就必定洗钱、必定犯罪吗?
5. 被告不清楚原告公司开展业务的具体时间,被告只是根据原告起诉书所言,2007年开展业务,2009年获取相应商标,但域名注册时间1998年4月7日远远早于这两个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对域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在此请专家组对此予以审查和认定。
审查结果
专家组确认原告自2007年起即持续使用 “The Dieline” 于商业目的,并拥有此普通法商标权益。
根据原告所提交由 “The Wayback Machine” 取得的档案,专家组确认从2001年到至少2011年,争议域名曾被英国一家名为 Dieline 的精密工程公司使用。专家组并进一步认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于2011年某时间以后,即原告取得此普通法商标权益多年之后,才经由第三方转让拥有争议域名。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中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原告必须说明并同时满足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的理由:
(1) 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和
(3) 被告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原告颇享声誉的普通法商标極为相似并足以导致混淆。 此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原告普通法商标的DIELINE字樣,仅仅加了 “.com” 的TLD.
本专家组判定本案满足了政策中4(a)(i) 条件。
被告并不以 DIELINE商标而为人知,且并未提交证据显示被告曾将域名用于真实货品服务销售或其他正当,公平的非商业用途。
被告所提交的附件书面声明文件中包括了由易名科技制作并颁发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证书』)(该证书无注明日期),显示『域名dieline.com 已由段福泉注册。。。』。专家组注意到该证书并无注明或显示争议域名有某段时间过期。就是说,虽然被告已承认『中间有段时间忘记续费而导致域名过期』,但证书似乎(错误的)表示从1998年4月7日注册日期直至2019年6月4日到期时间被告持续地注册并拥有争议域名。
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专家组裁定争议域名从2001年到(至少)2011年由英国 Dieline Precision Engineering 公司所拥有,而非被告拥有。被告估计是2011年某时间以后,经由第三方转让之途径才拥有目前的域名。
本专家组判定本案满足了政策中第 4(a)(ii)条件。
与原告由 “The Wayback Machine” 所提交的证据相反,被告主张自1998年4月7日域名最初登记日期起即拥有并使用了该争议域名。但专家组认同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只能经由英国一精密工程公司转让之途径才能在(估计)2011年某时间以后,拥有争议域名。
过去,多个专家组曾裁决由第三方转让域名给被告的情形,并不符合续展注册的定义;且专家组应根据该域名转让给被告的日期(即2011年某时间以后)来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的意图。(见 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 3.0, par. 3.9)。
被告声称『叠利呢』(dieline 的中文拼音)有『让人喜欢的含义』并『做过招商类网站』仅仅试图解释被告拥有争议域名的理由。可是,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被告在任何时期合法正当使用或凖备使用争议域名于商业目的。
另外,被告声称从未『主动出售该域名』,且索求六万美金出售域名给原告这一事是『注册商为了其域名中介业务』设置了出售域名字樣。但易名科技注册商于2018年7月16日致原告代表律师的电邮中指出争议域名由『我方客户拥有』并『如欲购买此域名。。。我方将与该客户。。。协商(价格)』。
本专家组指出:1)若注册商电邮中所指客户是被告,则被告的确试图出售该域名给原告;2)若注册商所指客户非被告(即注册商在电邮中提及的客户为第三方),则被告至少在2018年7月期间(该电邮日期)并无拥有争议域名。证据所指出的两项可能性皆与被告所声称相抵触。
虽然被告或其注册商代表试图索求六万美金出售域名给原告这一事,单独来说,不足以支持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但当与其他提交证据一併考虑时,则可明确成立。
最后,在原告提交的附加书面声明和文件中的证据显示被告的电子邮箱与其他369个域名相关,被告在回复(或在被告附加书面声明中)中并未指出或明确显示其与另外369个域名相关。被告也从未提出任何主张或证据证明被告从事域名的正当投资或买卖,专家组据此认为被告有域名枪注行为的嫌疑。
本专家组判定本案满足了政策中第 4(a)(iii) 条件。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办法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救济。因此,兹命令 被告向原告 转让《dieline.com》域名 (TRANSFERRED)。
David L. Kreider,陪审员/专家组
日期:2018年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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