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Wiluna Holdings, LLC v. Hong Bo Li / Li Hong Bo

要求案号FA1911001869579

 

 

当事人

投诉人为Wiluna Holdings LLC(“投诉人”)。在此仲裁的律师代表是 John O’Malley, Esq., of Volpe and Keonig, P.C., 事务所地址为 30 South 17th Street, Suite 1800, United Plaza, Philadelphia, PA 19103.

 

被投诉人为Hong Bo Li / Li Hong Bo 李红波(“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在此仲裁中,无律师代表。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clips4sales.com>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 注册。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据他所知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November 1, 2019 向国家仲裁院(“FORUM”)提交诉状的电子版本国家仲裁院于 November 1, 2019 收到了投诉人诉状的有形文件版本。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 November 5, 2019 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clips4sales.com> 域名系在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 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 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November 11, 2019FORUM 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开始通知”),

并限定提交应诉状的最后期限为December 2, 2019。接通知后被投诉人可对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向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帐务联系人传送以及通过电子邮件向postmaster@clips4sales.com 传送的投诉人诉讼状做出应诉。

 

被投诉人于 November 25, 2019 提交认定為凖時並完整的应訴狀。

 

December 2, 2019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

国家仲裁院指定 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 担任陪审员。

 

根据政策与FORUM 附加規則第7條,投诉人于 December 3, 2019 及时提交书面的附加陈词。本陪审团已予该陈词适当考虑。

 

 

恢复原判的救济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本投诉基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

 

A. 投诉人

 

事实背景

 

投诉人 WILUNA HOLDINGS, LLC(以下简称为“Wiluna”“投诉人”)是网址 www.clips4sale.com(以下简称为“CLIPS4SALE 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和运营商。CLIPS4SALE 网站主要提供 CLIPS4SALE.COM CLIPS4SALE 商标(统称为“Wiluna 标志”)的成人娱乐媒体。Wiluna 至少早在 2003 7 月起就在 CLIPS4SALE 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使用 CLIPS4SALE CLIPS4SALE.COM 商标。Wiluna 至少早在 2003 年就向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注册了域名 CLIPS4SALE.COM,并且自那时起一直在使用。Wiluna 标志属 Wiluna 独有且是独家所有。

 

Wiluna 显然已通过广泛和独家使用 Wiluna 独家拥有的标志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确立了 Wiluna 标志的强大第二含义。消费者和业内人士已将 Wiluna 视为通过网站 CLIPS4SALE.COM 提供成人娱乐媒体的来源。此外,Wiluna 还创建了“CLIPS4”“4SALE”标志和域名系列,它们面向的均为 Wiluna 的相关行业和消费者。

 

域名 CLIPS4SALE.COM 已通过其热门网站 CLIPS4SALE.COM 积累了大量商誉。域名 CLIPS4SALE.COM 用于确定 Wiluna 作为其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身份。因此域名 CLIPS4SALE.COM 已经是普通法上的商标,是受本政策保护的一项权利,也是 Wiluna 标志的一部分。

 

A. 该侵权域名与 WILUNA 的标志具有令人容易混淆的相似性

 

鉴于被投诉人的侵权域名完全包含了 Wiluna 的标志和域名 CLIPS4SALE.COM 的一种变化,因此该侵权域名与 Wiluna 的标志几乎相同或具有令人容易混淆的相似性。通过在短语“CLIPS4SALE.COM”中添加字母“S”,会迷惑互联网用户,让他们认为自己访问的是 Wiluna 免费提供的相同产品,减少 Wiluna 网站的流量。这种混淆可能会导致 Wiluna 的利润受损。

 

此外,在互联网用户搜索 Wiluna 网站时,如果出现打字错误,在标准键盘上多输入字母“S”,会被误导进入被投诉人的网站。这将导致互联网用户的误解,认为在该域名下运营或以其他方式与该域名相关的侵权域名和网站与 Wiluna 有关联或存在附属关系,或者由 Wiluna 赞助或认可。

 

被投诉人通过在 Wiluna 的标志 CLIPS4SALE 中添加字母“S”,创建了一个令人容易混淆的相似域名。之前的 UDRP 行政专家组已经认识到,在一个已注册商标或域名的基础上添加词语,或者稍加修改或错拼,就会产生一个令人容易混淆的相似域名。参阅 U-Haul International,Inc.投诉 ALCorp. N.A.案,申请编号:FA0209000124739(于 2002 11 4 日提交美国国家仲裁论坛)(域名包含投诉人的标志这一事实“……就本政策而言,尽管在此类标志上添加了其他词语,但足以确定相同或令人容易混淆的相似性”)。在这一点上,Wiluna 的域名既已建立,也可以说是其独家所有,其商标注册和在成人娱乐业的名气就是明证。但被投诉人只是拿走了 Wiluna 的标志和域名,并通过添加字母“S”对其进行修改,创建了 CLIPS4SALES.COM

 

鉴于上述情况,被投诉人显然实际上创建了与 Wiluna 的网站几乎相同的域名,而且其提供成人内容,试图迷惑互联网用户,使他们误认为该侵权域名与 Wiluna 的网站有关。被投诉人的行为实属毫不掩饰的公然侵权。

 

B. 被投诉人对该侵权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政策第 4(c) 条列举了下述情况,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某一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1) 在被投诉人接到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明显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或者

 

(2) 即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权利,但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3)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了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者玷污争议商标或服务标志。

 

Wiluna 郑重声明,鉴于 Wiluna 未授予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的任何许可,因此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此外,被投诉人不符合本政策第 4(c) 条列举的任何情况。

 

首先,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推论是网络流量分流,不是合法使用。参见 Vapor Blast Mfg.Co.投诉 R & S Tech, Inc.案,申请编号:

                                               

FA 96577(于 2001 2 27 日提交美国国家仲裁论坛);多伦多道明银行投诉 _Karpachev 案,申请编号:D2000-1571(于 2001 1 15 日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被投诉人误导投诉人客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合法利益);Klosmea Pty. Ltd. 投诉 Krpan 案,申请编号:D2000-0948(于 2000 10 3 日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使用该域名是通过创建与投诉人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出于商业利益考虑,毫不掩饰地试图吸引了解投诉人产品的人士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

 

其次,被投诉人并没有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如果(1WHOIS 信息没有提供任何此类事实的证据,(2)投诉人没有授予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标志的许可,以及(3)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肯定的证据,则被投诉人并没有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Braun Corp.投诉 Loney 案,申请编号:FA 699652(于 2006 7 7 日提交美国国家仲裁论坛);IndyMac Bank F.S.B. 投诉 Eshback 案,申请编号:FA 830934(于 2006 12 7 日提交美国国家仲裁论坛)。在此案件中,WHOIS 信息将注册人确定为 “域管理员/Manila Industries Inc.”,这当然不是被投诉人因此变得“广为人知”的证明。另外,如上所述,Wiluna 未授予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的任何许可。

 

再者,被投诉人的使用不属于 “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了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者玷污争议商标或服务标志” 之情况盗用投诉人标志以牟取利益,“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属于合法使用的范畴。”Renaissance Hotel Holdings, Inc. 投诉 The Renaissance Cochin 案,申请编号:FA0703000932344(于 2007 4 23 日提交美国国家仲裁论坛)。被投诉人网站仅是为其网站引流或以其他方式让互联网用户访问第三方网站,以便通过点击广告收入产生收入。

 

被投诉人网站 CLIPS4SALES.COM 提供访问 “免费剪辑视频” “成人电影” 图像和视频内容之链接。被投诉人重定向网站之屏幕截图已作为 附件 7 提交以资参考。因此,如果搜索 Wiluna 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出现打字错误,他们就可能误认为在该域名下运行或以其他方式与该域名相关的侵权域名和重定向网站与 Wiluna 有关联或存在附属关系,或者由 Wiluna 赞助或认可。由此,被投诉人试图非法从与投诉人标志相关的商誉中获利。该等行为显然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容许被投诉人保留侵权域名是对侵权行为之纵容。

 

此外,被投诉人不能凭借其能够注册侵权域名这一情况,就认为以某种方式使其侵权合法化。如 TRW Inc. 投诉 Autoscan Inc. 案,申请编号:D2000-0156(于 2000 4 24 日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述,“如果仅仅注册域名即足以确立本政策第 4(a)(ii) 条规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所有注册人均将拥有此类权利或利益,任何投诉人均无法在恶意注册案件中胜诉。”因此,被投诉人注册 Wiluna 的标志和域名 CLIPS4SALE.COM 之侵权变体,实属非法和侵权之行为。

 

C. 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恶意使用该侵权域名

 

ICANN 政策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四种。根据本投诉所述事实,第三和第四种情形最为适用。根据 ICANN 政策第 4 (b) (iii) 和(iv)条,恶意证据包括“注册域名主要是为了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以及被投诉人有意“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其手段是在[被投诉人]网站或网站地址,或者其网站或网站地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认可方面创建与投诉人标志相混淆的可能性。”被投诉人显然有意利用与 Wiluna 的标志相关的商誉,而且该行为完全符合 ICANN 政策第 Ά 4 (b) (iii) 和(iv)条中所述情况。

 

被投诉人注册的仅是与 Wiluna 注册的标志 CLIPS4SALE CLIPS4SALE.COM 极为相似的变体。

 

被投诉人故意抄袭 Wiluna 的标志,也表明这些标志极具第二含义。参见案件如 DreamWorks L.L.C. 投诉 Grantics 案,案件编号:D2000-1269(于 2000 12 16 日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引用 Vision Sports Inc.投诉 Melville Corp. 案,案件编号:888 F.2d 609, 6159th Cir.1989)(“模仿证据强烈支持对第二含义的推断”;第二含义是基于投诉人对标志的广泛使用和被投诉人对标志的“故意和完全模仿而提出的”)Schwinn Bicycle Co. 投诉 Ross Bicycles, Inc. 案,案件编号:870 F.2d 1176, 1182 n.137th Cir.1989)(故意模仿证据为“第二含义”之证据,基于第二含义发现被投诉人故意模仿投诉人的商品外观);另请参见 Transgo, Inc. 投诉 Ajac Transmission Parts Corp. , 案件编号:768 F.2d 100110169th Cir.1986)(“精确模仿证据,即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建立第二含义”)RJR Foods, Inc. 投诉 White Rocks Corp. 案,案件编号:603 F.2d 1058 (2d Cir.1979) (裁定被投诉人的故意模仿行为构成第二含义之证据)

 

被投诉人的侵权域名仅仅是侵权手段,因为该侵权域名旨在吸引网络流量和/或将互联网用户转移到第三方网站,从而产生点击广告收入。可以确定的是,本政策第 Ά 4(b)(iv) 条项下的恶意注册和使用,是指被投诉人的域名旨在为第三方网站提供链接而建立网站......而且只是利用了互联网用户的错误。AltaVista Co. 投诉 Krotov 案,案件编号:D2000-1091(于 2000 10 25 日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鉴于注册的侵权域名与 Wiluna的标志高度相似且旨在通过其使用获得商业利益,故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本政策第 Ά 4(b)(iv) 条项下的恶意注册和使用。

 

此外,被投诉人故意通过错拼 Wiluna 的标志来创建该侵权域名,证明被投诉人涉及误植域名。在域名注册人“故意引入打字错误或者错拼商标,然后在域名中采用由此生成的字符串,借此希望互联网用户在搜索与域名的目标商标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时,会不小心键入变形的字符串,以及/或在查看域名时,会将域名与其目标商标混淆”时,则构成误植域名。Wiluna Holdings, LLC 投诉 _Zhichao Yang 案,投诉编号:FA 1802001770582(于 2018 3 13 提交美国国家仲裁论坛)被投诉人的网站为“CLIPS4SALES.COM”Wiluna 的主网站为:CLIPS4SALE.COM。被投诉人通过在 Wiluna 的标志 CLIPS4SALE 中添加字母“S”创建了该侵权域名。被投诉人通过添加字母“S”修改了 “CLIPS4SALE.COM”,创建了“CLIPS4SALES.COM”。另外,互联网用户搜索 Wiluna 网站时可能会出现打字错误,在标准键盘上多输入一个字母,就会被误导进入被投诉人的网站。误植域名本身属于本政策第 Ά 4(a)(iii) 条项下之恶意注册和使用之证据。参见 Computerized Sec.Sys., Inc. 投诉 Hu 案,申请编号:FA 157321(于 2003 6 23 日提交美国国家仲裁论坛)(裁定被投诉人涉及误植域名,这是本政策第 Ά 4(a)(iii)) 条项下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之证据)。

 

鉴于上述情况, Wiluna 郑重声明,被投诉人已恶意注册和使用该侵权域名,并且应当按照规则将该侵权域名转移至 Wiluna

 

B. 被投诉人

 

1)域名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注册,且目的是自用,不存在恶意注册。首先 CLIPS4SALE 并非全球知名商标,答辩人并不知情;而且,域名 CLIPS4SALES.COM 答辩人的理解是短片销售,纯属个人爱好,暂时为启用而已,并不存在恶意注册。

 

2)投诉人在中国不具有商标。对方已申请商标国家并不包含中国。

 

3)争议域名(CLIPS4SALES.COM)为普通单词组合:CLIPS+FOR+SALES,意思为为短片可售,因为clipsforsales.com【陪审团推测被投诉人在此意图表示 CLIPS4SALE.COM 而非 CLIPS4SALES.COM.】已被注册所以退而求其次。

 

4)域名用来作为“停车”的服务是全行业公认的做法,并不存在恶意注册或利用对方商标谋取利益。这是行业内公认的,经营停车服务使用商标的域名和服务商标所有者竞争提供连接的,没有确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的域名将不会被用于连接服务或商品的善意提供,如果有证据证明(i)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与投诉人进行竞争,或(ii)被投诉人的意图来误导转移消费者或者玷污商标谋取商业利益(参见第4款(一)政策)。

 

5)投诉方是恶意反向取得clips4sales.com域名。投诉方现在clipsforsales.net为未注册状态,但是对方并没有去保护注册,也可证明投诉方是恶意反向取得clipsforsales.com域名。

 

6)语言为英语要求不合理。域名在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注册,住所/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2号楼6607号。所以行政语言必须为中文。

 

7)域名唯一性。一是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由于域名有长度限制,全球域名注册的最大容量不超过43亿,不可能不存在近似域名的情况,且域名停放为域名行业通用的状态,不存在恶意。二是域名由计算机系统识别,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地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情况。电子技术手段和感觉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域名近似与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不同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应当予以撤销。

 

 

讨论

 

投诉人的 “clips4sale” “clips4sale.com” 商标于 September 30, 2008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 争议域名 <clips4sales.com> June 12, 2019 注册.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说明据以提起诉讼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的理由: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被投诉人通过在 Wiluna 的标志 CLIPS4SALE 中添加字母“S”创建了一个令人容易混淆的相似域名。之前的 UDRP 行政专家组已经认识到在一个已注册商标或域名的基础上添加词语或者稍加修改或错拼就会产生一个令人容易混淆的相似域名。参阅 U-Haul International,Inc. ALCorp.N.A.申请编号FA0209000124739 2002 11 4 日提交美国国家仲裁论坛.

 

因争议域名<clips4sales.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标志CLIPS4SALE相似的确易产生混淆。根据政策第4(a)(i)段的条件商标字尾的“.com”不是本争议的考虑因素之一。

 

投诉人满足《政策》第4(a)(i)段的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鉴于 (1 Wiluna 未授予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的任何许可,而 (2被投诉人并没有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应有举证责任。

 

在此,陪审团裁定被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声称,其仅将域名CLIPS4SALES注册为停车服务。但是,被投诉人使用该网站的方式不符合停车服务的条件。“公认的是,使用域名中的服务标记来操作链接农场停放页面,并提供与服务标记所有者竞争的连接服务不会在域名中建立权利或合法权益”Get Away Today.Com Inc.Warren Gilbert 案,案号DC02010-0021。此外,如果有证据显示:(i)有争议的域名已被用来与投诉人竞争,或(ii)被投诉人有误导性的意图,则不得在真正提供服务或商品时使用域名以转移消费者或损害商标以获取商业利益。

 

在此,被投诉人的域名并非仅注册为停车服务。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网站,包括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链接,从而吸引互联网流量和客户访向其他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通过注册争议域名并链接到竞争对手的网站,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的商誉并侵占投诉人的知识产权。被投诉人使用竞争对手的链接是明确的证i)该域名已用于与投诉人竞争,以及(ii)被投诉人意图误导消费者并损害投诉人的商标以获取商业利益。挪用投诉人的商标以从中获利“不是真正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也不是合法的使用。” Renaissance Hotel HoldingsInc. The Renaissance CochinFA0703000932344NatArb。论坛,2007年)。

 

投诉人满足《政策》第4(a)(ii)段的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被投诉人声称,其仅将域名 CLIPS4SALES.COM 注册为停车服务,认为该行业通常接受停车服务,但是,被投诉人使用该网站的方式不符合停车服务的条件。其于以下理由,此答辩不成立。

 

使用域名中的服务标记来操作链接场停放页面并提供与服务标记所有者竞争的服务的连接不会建立权利或合法权益。参见,例如,Easy Gardener ProductsInc.Whois 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Demand DomainsInc. WIPO案号D2010-1185VIVO SAPORTELCOMPARTICIPAΗΥESSA 诉域名代理人 NA 代理人账户Niche 域名代理人经理,WIPO案号D2010-0925Overstock.comInc. Metro Media WIPO 案号 DME2009-0001Fifth Third Bancorp Texa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Associates WIPO 案号D2007-0537万事达卡国际公司Paul BarbellWIPO 案号 D2007-1139Shaw Industries GroupInc. Columbia Insurance Company Parth Shah WIPO 案号D2007-1368 以及 Alfa Laval AB Alfa Laval Corporate AB Alfalava.comWIPO 案件编号 D2007-1881

 

陪审团在给予被投诉人提出的其他各项答辩充份考虑后,裁定因不合政策规则的要求,不成为有效答辩。

 

陪审团裁定被投诉人在其网站上有链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这不能为合理使用,停车,或建立该域名合法权益或权利。被投诉人还试图通过一个混淆视听的相似域名来破坏投诉人的业务,该域名会非法地将网络流量从投诉人的合法网站转移到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因此,与被投诉人的主张相反,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操作了该争议域名。

 

基于上述内容,被投诉人对CLIPS4SALES.COM 网站的注册,操作和继续持有是出于恶意。被投诉人的回应中提出的任何相反论点,都是不明智的尝试,混淆了眼前的事实。

 

投诉人满足《政策》第4(a)(iii)段的条件。

 

 

反向域名劫持

 

陪审团裁决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反向域名劫持。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办法要求的三方面因审团裁决授予救济。

 

 

因此兹命令 被投诉人向投诉人 <clips4sales.com> 域名(the domain name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Complainant)

 

 

 

 

柯瑞德 (David L. KREIDER),陪审员
日期
: December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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