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仲裁院

 

裁决

 

HDR Global Trading Limited v. 徐帅伟 / Xu Shuai Wei

Claim Number: FA2105001944947

 

当事人

投诉人为HDR Global Trading Limited represented by Anne M Bolamperti of SNELL & WILMER L.L.P 以下简称投诉人”)被投诉人为  徐帅伟 / Xu Shuai Wei(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有争议的域名是<butmex.com>它是在 DNSPod, Inc. 注册的。

 

陪审团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或她独立公正行使陪审员的权利,并且他或她的知识与在本诉讼中担任陪审员无任何已知冲突。

 

Eugene I. Low 为陪审团成员。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May 13, 2021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投诉书。

 

May 14, 2021 DNSPod, Inc. 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butmex.com> 域名系在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DNSPod, Inc. 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 DNSPod, Inc. 注册合同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起的域名争议。

 

仲裁院于May 24, 2021 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和postmaster2butmex.com  送达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包括一份最后期限为May 24, 2021 的投诉书书面通知根据此通知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投诉书做出答辩。同样于 May 24, 2021, 用于通知被投诉人已向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和答辩最后期限的投诉书书面通知将通过邮寄和传真送达给被投诉人及所有涉案对象和被投诉人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缴费联系人等人员。

 

June 222021根据投诉人由只含一人的陪审团裁决争议的请求国家仲裁院指定 Eugene I. Low 担任陪审员。

 

June 172021收到答辩。然而,基于答辩是在限期之后才提出,而且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延时的要求或理由,因此陪审员对答辩不予考虑。

 

[CAS] 投诉人于June 212021 提交了补充陈述。然而,该补充陈述并非以程序语言(即,中文)作出,因此陪审员对该补充陈述不予考虑。

 

 

[D] 查看送达记录后行动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发现美国国家仲裁院已履行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于 2010 3 1 日生效 2(a) 条中规定的职责通过提交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正如规则 1 中定义的一样。因此,在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根据所提交之文件和 ICANN 政策、ICANN 规则、美国国家仲裁院的补充规则和任何专家组认为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决。

 

寻求补救措施

投诉人要求域名从被投诉人处还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HDR 全球贸易有限公司拥有并运营领先的且知名的基于加密货币的虚 拟交易平台,该平台以五种语言向世界数百万消费者销售。自金融交易服务 2014 年成立 以来,投诉人在诸如比特币、加密货币、数字代币、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之类数字资产领域 中已经提供了金融交易服务。如今,投诉人的业务已经增长至平均每天 1 亿美元与 5 亿美元 之间。通过 1 万亿美元的年交易额,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平台之一,并且为全世界客户提供服务。 投诉人(通过其全资子公司 HDR SG PTE.LTD)拥有与世界各地的金融交易平台服务相关的独特且知名的商标“BITMEX®”和大致相关的标志(统称为“BITMEX 标志)。对于BITMEX 标志,投诉人是国际商标注册号 1514704、 欧盟商标注册号 16462327、美国商标申请号 8760795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号 23148680以及大韩民国商标注册号 40-1463637的所有者。投诉人通过多个流行的域名和相关网站在商业中使用 BITMEX 标志(“BITMEX 域名),包括<bitmex.com><bitmes.finance><bitmex.financial> <bitmex.money><bitmex.exchange><bitmex.info>。通过 BITMEX 标志在商业中的广泛使用,投诉人获得了 BITMEX 标志和 BITMEX 域 名中的广泛权利和商誉,由投诉人通过消费者对投诉人的服务的广泛采用和使用而被证明。

 

另一方面,被投诉人试图通过于 2017 6 18 日注册争议域名来利用投诉人的成功,从而获得 BITMEX标志的权利。被投诉人试图使消费者混淆争议域名的来源和所有权,并且试图欺骗消费者,以投诉人商标将消费者吸引至被投诉人的网站。 至少早在 2021 2 8 日开始,争议域名将互联网用户重引导至一网站 ,该网站包含名为“VPN Update”的弹出窗,该弹出窗具有似乎可单击的按钮立即安装,所有这些都试图使潜在消费者混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附属关系或赞助关系。

投诉人试图联系被投诉人,以友好方式解决该纠纷。具体地,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了终止及停止通知书,告知了投诉人对BITMEX 标志和 BITMEX 域名的权利。投诉人未有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争议域名继续将互联网用户重引导至如上所述的相同的网站 。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限期内提交答辩。

 

讨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 15(a) 段规定陪审团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规则 4(a) 段要求投诉人必须逐个证明以下 3 个因素以获得庭训要求域名被取消或转让

 

(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  被投诉人对成为诉讼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陪审员认为本条件成立。

 

根据投诉人的证据,陪审员认为就本条件而言,投诉人BITMEX 标志拥有注册商标权利,以及通过实际使用而获得普通法权利。

 

陪审员亦接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BITMEX 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虽然争议域名与投诉人BITMEX 标志并非完全相同,但争议域名的“butmex”部分与投诉人的 BITMEX 标志仅相差一个字母。陪审员亦认同投诉人主张字母“i”与字母“u”在键盘上彼此相邻,有增加混淆和误植域名 (typosquatting)的可能。此外,添加通用顶级域名后缀“.com”不会增加足够的独特性。

 

权利或合法权益

 

陪审员认为本条件成立。

 

依据规则第4(a)(ii)条,投诉人必须首先确立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表面证据,然后证明其拥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责任则转移至投诉人

 

就此而言,投诉人没有提交证据以主张其权利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投诉人提交了表面证据,显示投诉人未获得投诉人的赞助或认可,并且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 BITMEX 标志的任何权利。另外,争议域名被用作重引导至另一看似没有实质内容的网站,表面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没有使用或准备使用该域名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而且亦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一直以该域名而广为人知。

 

恶意注册和使用

 

陪审员认为本条件成立。

 

一般而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假如在域名注册时投诉人的商标仍未存在,域名的注册不会存在恶意。理由是,鉴于域名注册人不可能预计原告当时并未存在的权利,因此不可能对相关商标含有恶意。

 

某些例外情况包括在企业合并的消息公布之前或之后短时间内进行或在重大媒体关注之后进行的域名注册,又或投诉人可能已经开始使用商标。

 

在本案中,投诉人的证据没有明显显示投诉人是在何时开始使用投诉人BITMEX 标志,但是投诉人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20173月(即早于争议域名注册之日)已经提交BITMEX 标志的商标申请,因此被投诉人是有可能于争议域名注册之时已知悉投诉人的BITMEX标志。陪审员亦考虑到投诉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佐证其对BITMEX 标志的广泛使用。另一方面,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似乎只是作出了消极使用。在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答辩的情况下,陪审员接纳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裁决

通过审查根据 ICANN 政策要求的三方面因素陪审团决定同意补救措施。

 

因此,兹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转让<butmex.com> 域名。

 

 

Eugene I. Low,陪审员
日期: July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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