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o Tinto London Limited 投诉 Zhang Zheng c/o zhangzheng
案件号: FA0710001089457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是Rio Tinto London Limited , 其代理人是 Joanne Ludovici-Lint, 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 地址是600 13th Street,N.W.,Washington,DC 20005。 本案本案被投诉人是Zhang Zheng c/o zhangzheng ,地址是 Shanghai,Shanghai 200000
CN。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 <riotintoalcan.com>。注册机构是 Hichina Web Solutions (
专家组
本案专家独立公正处理本案争议,本案专家根据目前所知的情况确信,本案专家对于本案不存在利益冲突。
本案专家是李勇。.
本案程序
2007年10月5日,投诉人向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以下称“国家仲裁院”)提交了投诉书电子文本,国家仲裁院于2007年10月9日收到投诉书邮寄文本。
2007年10月7日和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仲裁院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系通过该机构注册、被投诉人是当前的注册人、被投诉人受注册机构与被投诉人之间的注册协议的约束、被投诉人同意在产生争议时依据ICANN的UDRP(以下称“政策”)处理争议、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
2007年10月25日,国家仲裁院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通知书和程序开始通知书,其中确定了2007年11月14日为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最后期限。以上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也发往所有其他当事人。
2007年11月15日,国家仲裁院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电子文本,但是被投诉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文本。
2007年11月20日,投诉人提交了补充投诉书,但是没有按照规定交纳相应补充文件费用。
2007年11月23日,被投诉人提交了补充答辩书。
由于投诉人请求由一人专家组解决本案争议,2007年11月28日,国家仲裁院指定李勇为本案专家。
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从被投诉人转移至投诉人。
当事人的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提出投诉的依据是RIO TINTO这一著名商标和服务标志及其变化形式。投诉人、被许可人及其前身实体至少在1873年原力拓公司成立时起即已经采用和持续使用该商标和服务标准及其变化形式。
力拓集团在40个国家或地区从事大约30种行业和80种经营活动。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业公司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硼酸盐供应商、第二大矿石生产商、第三大钻石和铀生产商。投诉人在中国的商业活动已经超过10年,仅2006年投诉人在中国的销售收入就超过40亿美元。投诉人在中国设有多个办事处,是中国国际矿业企业协会创始会员。
力拓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宣布将要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的全部股票。加拿大铝业公司是著名商标加铝(ALCAN)的所有人。本案争议域名中包含加铝标志,加拿大铝业同意投诉人提起本案争议,并同意如果投诉人胜诉,域名应转让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标志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至少自2007年4月12日起就有新闻报道称投诉人有意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另一家公司必和必拓公司(BHP Billiton公司)也可能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在此之后很长时间,被投诉人才于2007年5月23日注册了bhpalcan.com域名,于2007年5月28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清楚地知道投诉人的著名商标RIO TINTO。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将域名转手出售,获取利润,或者混淆投诉人的标志与被投诉人网站的来源、发起人、关联或支持情况,误导希望访问投诉人网站的互联网用户,使其转而访问被投诉人打算建立的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
B. 被投诉人
在本案件中,ZHANG ZHENG(张铮)是riotintoalcan.com WHOIS信息的注册人,也是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万网的分销商,其受唐洁小姐的委托注册争议域名,因此,本案的被投诉人应为唐洁小姐
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和公司名称不相同,也不混淆性相似。RIO TINTO是西班牙文和葡萄牙文“黄色河流”的意思,类似“黄河”,也是巴西等国家的地理名称。在投诉人宣布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之前(2007年7月12日前),没有任何人会将不相关的二个名称连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名称去认知,而本争议域名的注册是早于2007年7月12日的2007年5月28日。riotintoalcan与riotinto相比,在字母上多了5个,相似度仅61.5%,本案不存在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拥有权益和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已经或者正在准备善意地使用域名,且并非商业性地合法合理使用该域名,被投诉人也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之意图。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riotintoalcan.com是准备用于介绍巴西、南美风情的个人网站,该网站不是商业性的,网站正在建设中。被投诉人是一自然人,alcan是被投诉人的英文名字,由于哥哥在南美的厄瓜多儿(ECUADOR)生活及非常喜欢巴西等南美风情的原因,被投诉人一直有希望建立一个介绍巴西、南美风情的个人网站。今年三月听说在巴西有一叫“rio tinto”地名,rio tinto大概意思就是中文的“黄河”,而“黄河”在中国乃至世界是著名的,因此,被投诉人将riotinto同自己的英文名字结合取了个riotintoalcan的名称。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不存在任何恶意,是为了自己使用。尽管投诉人提供了关于有关同加拿大铝业公司并购的传闻报道,但这些报道并非为被投诉人所知晓,载有这些报道的媒体在中国国内是不能够公开发行的。另外,被投诉人没有义务应该知道这些传闻。投诉人曾经发电子邮件希望被投诉人转让本争议域名,由于被投诉人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并没有同意。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也没有更不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不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被投诉人和投诉人既不认识,也非同行,更非竞争对手。投诉人称“目前该域名没有建立任何网站”,被投诉人域名注册于2007年5月28日,域名对应的网站目前正在制作中。退一步来说,域名注册成功离投诉人的投诉仅相差5个月有余,而要制作一个网站,其工作需要一段时间,投诉人并不能以在短时期内还没有网站来推断域名注册的恶意。被投诉人并不是域名bhpalcan.com的所有人,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一致。投诉人提供的域名bhpalcan.com WHOIS信息中注册人(组织)是ZHANGZHENG,并非本被投诉人。
投诉人的商标并不著名。投诉人尽管拥有较大的销售量,由于其产品主要是矿石、硼酸盐、铀等,其业务领域只局限于基础资源领域相对局限的几家下游合作公司,并不被社会公众所认识,更不能够说是“众所周知”。投诉人称其前身是RTZ有限公司,从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看rio tinto商标最早是从1996年开始出现,而在1998年的中国注册商标附件中,其注册人并非投诉人,而是一个叫瑞兹有限公司(RTZ LIMITED)的公司,即所谓的其前身,但投诉人没有使能够提供证据证明RTZ LIMITED就是投诉人,即使属实,显然在1998年前,投诉人的商号名称还是RTZ公司。另外,投诉人恶意使用UDRP,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C. 当事人的补充观点
投诉人在补充材料中称:按照《规则》第1d的规定和《补充规则》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为域名注册的持有人,因此ZHANG ZHENG是正确的被投诉人。投诉人对
被投诉人在补充材料中称:公共的通用名称是每个公民可以使用的正当合法权利,投诉人虽然拥有Rio Tinto在部分国家的商标权,但并不能够排除其它公民使用这个公共的地理位置名称的权利。Alcan是域名实际所有人唐洁的英文名字,这个名字并不会因投诉人所说的不常用而造成使用非法或不存在。投诉人和加铝并非国际著名公司。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没有提出合理的证据。
专家组确认的事实
《规则》第13条规定,“除非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自行决定当庭听证对裁决争议确有必要,正常情况下不举行当庭听证。”《规则》第10条规定,“专家组应确保行政程序快速进行”,“专家组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由于UDRP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是一种不同于司法程序的、通常不进行开庭质证的快速争议解决程序,本案专家仅依据当前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若有虚假成份,甘愿承担伪证罪责任的声明书),按照专家的判断,确认以下事实。
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业公司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硼酸盐供应商、第二大矿石生产商、第三大钻石和铀生产商。投诉人在中国的商业活动超过10年,2006年投诉人在中国的销售收入超过40亿美元。投诉人在中国设有多个办事处,是中国国际矿业企业协会创始会员。投诉人对于
专家组意见
《政策》的《规则》的第15(a)要求本案专家基于当事人提交的陈述和证据,根据《政策》和本《规则》以及专家组认为适合的任何规则和法律原则裁决争议。
被投诉人未按照《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书面文件,投诉人提交补充投诉书时未能按照《补充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国家仲裁院视以上文件的提交具有缺陷,并请本案专家酌情处理。本案专家决定可以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文件。
《政策》第4.a条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才能获得取消争议域名或者转移争议域名的裁决结果: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投诉人对于标志RIO TINTO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普通法商标权。虽然被投诉人提出,在中国RIO TINTO的商标注册人是RTZ公司,但是投诉人提交的声明书表明,RTZ公司是投诉人前身。经查阅投诉人提交的有关中国香港地区商标注册证的著录变更记录的证据显示,投诉人的前身确系RTZ公司,因此专家组认可投诉人的以上声明。虽然被投诉人提出,RIO TINTO是黄色河流的意思,也是地理名称,不能被个人或组织所独占,但是专家组不支持此项主张。RIO TINTO已经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就表明该标志具有显著性,商标权人对该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
将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与争议域名相比较可以看出,争议域名中含有投诉人的商标标志的全部内容,而且投诉人的商标标志位于争议域名前段的明显位置,无论是视觉还是发音,争议域名都容易造成与投诉人的商标标志两相混淆。UDRP有多个判例认定争议域名中含有投诉人的商标标志的全部内容时构成混淆性相似。另外,将第三人的商标标志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加后注册域名,不会减轻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存在关联的视觉印象,仍然属于混淆性相似,尽管该第三人并非涉案当事人。见Pfizer, Inc. v.
Martin Marketing,D2002-0793;Dr.
Ing.h.c.F.Porsche AG v. Automotive Parts Solutions,D2003-0725。在本案中,投诉人的商标标志后面加上加拿大铝业的商标标志组成本案争议域名,不会减轻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存在关联的视觉印象,将这样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标志比较,应当认定为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满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地相似。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或者加拿大铝业公司没有关系,也没有取得许可或者授权使用RIO TINTO或者ALCAN标志。被投诉人没有使用该域名从而取得公众的认知,也没有建立网站。被投诉人认为根据UDRP第4条(c)的(i)和(iii),自己对于争议域名具有权益,专家组认为由于被投诉人没有正在使用争议域名,所以UDRP第4条(c)的(iii)显然不适用本案情况,而由于被投诉人不准备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以也不适用UDRP第4条(c)的(i)规定的情况。被投诉人提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没有提出合理的证据,对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只需提出初步令人相信的理由即满足要求,此时被投诉人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UDRP第4条(c)所规定的情况或者其他说明自己对于争议域名享有权利的情况。被投诉人所称唐洁的英文名字是Alcan,其哥哥在厄瓜都尔生活,喜欢南美风情,听说巴西有Rio Tinto地名,所以注册了争议域名,这样的理由牵强,不能为专家组所信服。被投诉人也没有提出其他相应证据。专家组认为,《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本案材料可以确认,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业公司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硼酸盐供应商、第二大矿石生产商、第三大钻石和铀生产商,投诉人也是一家在中国有大量商业活动的矿业公司。投诉人的商标在相应业务领域也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业务领域显然会受到广泛关注。以下事实说明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之前对于投诉人的商业活动和商标标志是知晓的:2007年4月12日起有新闻报道称投诉人有意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另一家公司必和必拓公司(BHP Billiton公司)也可能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在此之后,被投诉人于2007年5月23日注册了bhpalcan.com域名,于2007年5月28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出现了关于投诉人可能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的新闻报道之后不久便注册了本案域名,域名的构成明显采取了投诉人的商标加上加拿大铝业公司的商标的方式。考虑到投诉人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和投诉人在中国大量商业活动的程度,被投诉人如此行为没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只能令人怀疑其意图是以后将域名向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转手出售,获取利益,或者是为了阻止商标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商标,从而可以认定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如果说有可能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无意间包含了投诉人和加拿大铝业公司的商标标志,那么被投诉人在新闻界传说必和必拓公司(BHP Billiton公司)也可能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之后不久也注册了bhpalcan.com域名,域名中明显包括了加拿大铝业公司的商标和BHP Billiton公司的商号部分,被投诉人这个行为佐证了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判断。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曾经意图购买争议域名被拒绝,证明自己注册域名不是为了向投诉人出售。但是经查阅相应证据材料,投诉人2007年8月17日向被投诉人发函的内容主要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提出了以“小额”支出换取快捷、友善解决问题的建议。这不属于投诉人向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拒绝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能表明被投诉人并非以盈利为目的注册争议域名的主张成立。
专家组认为,《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恶意。
专家组裁决
《政策》所要求的三个条件均得到满足,因此专家组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因此,专家组裁决本案域名<riotintoalcan.com> 从被投诉人转移至投诉人。
李勇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