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l Inc. v. bai xiaoming c/o CCWOnline Network Tech. Ltd. a/k/a xiaoming bai c/o CCWOnline Network Tech. Ltd.
案号:FA1405001561431
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为戴尔公司(Dell Inc.) (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美国德克萨斯州Pirkey Barber PLLC事务所的Tyson D. Smith。被投诉人为中国北京市的自然人bai xiaoming(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是<dell-ins.com>和<dell-brand.com>,该域名在中国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imited)注册。
专家组:
下面签名的人员保证,他独立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且他就他所知与在本案中担任专家无任何已知冲突。
本案中专家组成员为Li Hu。
程序历史记录:
投诉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以下简称“国家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本投诉书;国家仲裁院于同日收到投诉人交付的程序费用。
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通过发给国家仲裁院的电子邮件确认争议域名<dell-ins.com>和<dell-brand.com>系在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且被投诉人是目前域名的注册人。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核实被投诉人受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因此同意解决任何第三方根据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ICANN政策》)所提起的域名争议。
2014年6月4日,国家仲裁院以电子邮件、邮递及传真方式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中所列明的所有作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和交费联系人的公司和个人,以及postmaster@dell-ins.com和postmaster@dell-brand.com邮件发出投诉和行政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并限定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为2014年8月1日。
2014年6月13日,国家仲裁院发出程序中止令,中止本案程序。2014年7月21日撤销程序中止令,恢复本案程序,本案程序继续进行。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国家仲裁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将缺席审理本案。
2014年8月8日,根据申请人有关选择一人专家组的申请,国家仲裁院指定LI Hu先生担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被投诉人为中国自然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也同时按要求提交了其投诉书的中文本,根据《新ICANN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决定,本案裁决语言为中文。
经审查本案的文讯传送记录,专家组认为本案程序的进行以及专家组的组成符合《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以及《新Forum补充规则》的规定。本专家组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根据《ICANN政策》、《新ICANN规则》和《新Forum补充规则》以及可予适用的原则及法律规则作出本裁决。
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dell-ins.com>和<dell-brand.com>转移给投诉人。
双方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投诉人戴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计算机、计算机配件以及其他计算机相关产品和服务领域世界领先的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在好几年的时间内曾是全球最大的计算机系统直接销售商。戴尔[Dell]及其商标在美国、中国和许多其他国家声名远扬。
2、投诉人多年来在计算机、计算机配件和附件以及其他计算机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戴尔[DELL]以及各类含有“戴尔”[DELL]字样(“戴尔[DELL]商标”)的其他商标。投诉人在许多国家拥有戴尔[DELL]商标的商标注册,包括美国和中国。
3、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戴尔 [DELL] 商标相同或易于混同。域名dell-ins.com将驰名商标戴尔[DELL]完全吸收,而仅仅在一个连字符后加上“ins”一词。与此类似,域名dell-brand.com也将驰名商标戴尔[DELL]完全吸收,而仅仅在一个连字符后加上“brand”一词,使得该通称词汇似乎与戴尔[Dell]及其产品和服务有关。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试图将自己与戴尔[Dell]混同。在善意提供产品或服务方面,被投诉人并未使用也未明显预谋使用域名或与域名相关的名称。而且,被投诉人在明示戴尔[DELL]标识的网站上使用域名dell-ins.com和投诉人全资子公司外星人公司[Alienware Corporation]外星人商标 [ALIENWARE Marks],要约销售其网站上推广的并标有“外星人”[ALIENWARE]的产品,以及包括罗技[Logitech]、希捷[Seagate]和麦博[Microlab]在内的与投诉人有竞争关系的计算机及配套产品。以“戴尔中国”[Dell China]和“戴尔促销”[Dell Promotions]命名的网站每页头部还显示一则如下版权声明:“1999-2013戴尔股份有限公司[Dell Inc]版权所有”以及(也翻译为)“戴尔[Dell]推荐使用Windows”。此外,该网站还模仿戴尔[Dell]官方网站www.alienware.com的界面和风格;被投诉人在各类以戴尔商标[DELL Mark]和外星人商标[ALIENWARE Marks]为特色的网页上使用域名dell-brand.com,并提供各类的计算机相关产品出售。被投诉人并不因争议域名而为人熟知,而且,如上所议,被投诉人对域名并非做合法的非商业用途或合理使用。
5、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其商业零售网站突出使用戴尔商标[DELL Marks]和外星人商标[ALIENWARE Marks],即为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被投诉人dell-ins.com域名下的网站提供原告竞争对手的产品,即为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明知戴尔商标[DELL Marks];被投诉人故意在显示戴尔商标[DELL Marks]和外星人商标[ALIENWARE Marks]的商业网站上使用争议域名,就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网站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附属关系或认可方面,制造与原告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以试图为商业目的吸引网民。被投诉人的恶意,还可以通过下述事实予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并无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争议域名不构成识别被投诉人的法定名称或常用名称;被投诉人并未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被投诉人并未在争议域名可达的网站上,因非商业用途或合理使用目的而使用戴尔商标[DELL Marks];被投诉人的域名直接吸收了驰名商标戴尔[Dell]。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交答辩。
审查结果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意见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所作的网上查询,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1、投诉人对DELL标识依据美国法律拥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DELL商标于1994年既已在美国获准注册。投诉人上述商标注册的时间均早于本案含有上述商标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2、投诉人是一家在计算机、计算机配件以及其他计算机相关产品和服务领域具有世界领先地位的公司,其有关产品和服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为一中国籍自然人bai xiaoming。
4、本案争议域名<dell-ins.com>和<dell-brand.com>系由被投诉人分别于2010年4月18日和2011年4月21日通过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
5、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建立的网站上宣称自己为“戴尔中国”(dell china),使用投诉人dell标识,销售投诉人子公司计算机及其他计算机产品。
讨论
《新ICANN规则》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ICANN政策》的约束。《ICANN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ICANN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相同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如前所述,投诉人对DELL 标识依据美国法律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所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dell-ins.com>和<dell-brand.com>中的可识别部分dell-ins、dell-brand与投诉人上述商标相比,其区别在于,一是英文字母大小写之间的区别,二是在投诉人商标之后分别添加了-ins和-brand。首先,在网络环境下,在域名与商标的对比中,英文字母的大小写对域名与商标之间相同或相似性判断并无影响;其次,UDRP争议解决机制下大量的案例表明,在他人商标之前或之后添加一些普通词汇,对他人商标进行一些不足以实质性区别的变动处理,其本身并不能减少或消除与他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反而会加强在某些方面或相应地域从事商标品牌商业活动的认知,起不到将域名与投诉人知名商标相区别的效果。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上述商标仍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从多个方面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ICANN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没有进行答辩,放弃答辩权利,未举证证明其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司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投诉人上述DELL商标有关。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满足《ICANN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作为世界知名的计算机系统直接销售商,其相关的商业服务活动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包含有完整的投诉人商标。而且,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DELL标识已经知晓的主张未予以否认,更未予以反驳。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理应进行合理查询,对他人知名品牌予以避让,但被投诉人却将包含有投诉人DELL商标的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本案争议域名在注册后,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建立的网站上宣称自己为“戴尔中国”(dell china),使用投诉人dell标识,销售投诉人子公司计算机及其他计算机产品,就其网站或网站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或附属关系方面,制造与投诉人商标及商业活动方面的混淆。综合以上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行为已显然构成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ICANN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ICANN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ICANN政策》第4(i)条和《新ICANN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dell-ins.com>和<dell-brand.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李虎
二О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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